在法律與愛之間

學生 洪菽蔓

  或許有許多人思考過,法律存在之價值和意義所謂為何?在這文明社會,民權時代的思潮中,國家之立法帶給人民究竟是利是弊?可否公平?政府是否有真的作到深入民間,苦民所苦,為民服務的承諾,而非僅是於選局時高喊人民為本的崇高理念。

  自己在接觸法律之前,曾經單純的以為法律非黑及白,法條好比公式,任何案件和紛爭只要套用法條,都可輕而易舉的得出結論,順利解決紛爭。然而,在現實社會中的許許多多,形形色色的各式案例,卻不像教科書上的事實那樣明白透徹,淺顯易懂。在現實中,時常存在法律和道德間的拔河,當法律和道德衝突時,考驗著我們法律人究竟選向那一邊始能公正客觀不偏不倚的獲得大家的認同和社會輿論的支持。

  之前一項關於"人民對於其本國司法之觀感"的民調,顯示出香港於亞洲排名屬第1,台灣則排名第4。

  還是大一法律系學生時,有次搭計程車,因和司機聊天之緣故,司機因而得知自己是法律系學生,頓時,臉色由溫和轉為嚴厲,並且憤怒的述說台灣的法律多麼的不公不義,批評的一無是處,更連帶的把法律人罵的狗血淋頭,語氣中表達出的憤恨不平儘管震驚於我,然而自己卻毫無所畏想決心捍衛法律,故遂和司機引起一陣激辯。當時的自己懵懵懂懂,不知為何司機會如此激動,心中還暗自認為不懂法律的人,怎可隨意批評? 多年後,原來這就是社會上市井小民的心聲,原來人民的法律情感和在上位者、審判者的法律情感有如此大的落差。

  審判者來自於專業,往往秉持著依法論法的理念,依法審判、辦案理所當然是司法人員應盡之職務,但是我們卻常常從報章媒體得知何人又高舉著"司法不公"的旗幟,遊街抗議,這不禁使得法律人反省究竟是法律審判出了問題? 還是僅是人民拒絕接受?

  情、理、法 三字,人人耳熟能詳,即在述說法律並非可以不講道理、不理會世事人情,若真如此,審判者成為一個不知變通的可怕法匠,不僅沒有為人民伸張正義,反而抹殺了真相,使無辜者遭受屈枉,若真如此,造成的傷害並非只影響個人,更甚影響到全體國民對司法的信賴度。

  司法人員的道德操守更是一項不可拋棄之重任,除了須有專業的判斷外,更須有道德的勇氣和廉潔的情操,這影響著執法者的態度和思想。若作為執法者,尚不能做到辨明是非、真假、黑白,則罔論公平正義、公正客觀。

  身為在上位的執法者態度需要更謙卑,始能真正深入社會,發先真實,若在上位者心中無愛,不願聆聽人民的心聲,如何替受冤受屈的人民主持正義?所謂上樑不正,下梁歪,司法人員更須以身作則,作為社會的良好示範和楷模,否則如何懲奸除惡,矯正社會風氣?

  法律往往是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觀看現今社會,居高不下的犯罪率,無論是青少年犯罪抑或婦女家暴或性侵害案件時有所聞。

  各種社會問題,是人人所需反省和面對的,然而若僅是希望藉由透過法律的制裁就可達到肅清犯罪的作用,恐怕成效不大。

  有人認為刑罰之目的在於實現報應思想,以刑罰來報應犯罪,用刑罰的痛苦來衡平犯罪所造成的惡害,亦希冀以處罰來消除仇恨,並達重建秩序的目的,尚有認為係對於社會大眾造成威嚇,以此達制止與預防犯罪的目的,然此卻易走向治亂世、用重典的重型思想。

  法律本應謙卑,刑法本應謙抑,否則執法者無非成為了文明的野蠻者,現今是民權時代,人人皆有人權,皆應受到尊重和愛護,此乃普世價值。

  兩年前,伊朗法院曾作出一"以眼還眼"的驚世判決,案發事實因行為人潑酸害一婦女失明,法院因而決定以其人知道還至其人之身,判決行為人亦須接受雙眼被潑強酸之刑罰,以懲戒其犯罪行為。然而,如此殘酷的懲罰手段不但仍無法挽救被害人的雙眼,反而剝奪了另一個人可以看見光明的機會,單單依賴法律的制裁尚不可亡羊補牢使被害者的眼睛復明,如何能肯定僅需依據法律就可預防犯罪呢?

  真正治本的做法乃是使社會大眾真正了解何謂人權?如何付出關懷而不傷害彼此?人人都有不被傷害和受到尊重的權利,當人民把和平、愛社會、愛世界的理念放於心中,學會寬恕、憐憫、柔軟,和包容,才可弭平衝突,避免紛爭再燃。

  社會上有許多悲劇亦由於缺乏愛、缺少尊重所產生,民國82年轟動社會的"鄧如雯殺夫案",即鄧如雯長期受到丈夫的家暴對待,最後於丈夫睡夢中對之加以殺害,最後被判以有期徒刑3年6個月。從這當中可得知,這位家暴婦女相當令人同情,若其丈夫懂得如何相互尊重,亦不會有如此的家庭悲劇產生,相互傷害只是延生出更多的問題,縱使判刑確定亦無法挽救一條生命,而殺害行為雖然結束的家暴卻得面對行為所遭受的非難和心理上所可能存在的陰影。

  和平需要愛,愛需要平衡,唯有人人皆能了解尊重自己、尊重他人、尊重社會的價值,才能以寬容心和同理心來面對各種不同的人事物。社會上本存有許多不公平之事,更需要社會大眾身體力行去相互幫忙和體諒,而非彼此傷害相互爭奪,最後再交由法律為一切的審酌和終結。若人人皆可由自己做起,從自己的內心出發,設身處地,平心靜氣的去關懷他人,落實「天賦人權」的真諦,則人人皆可守護正義,成為各種犯罪的防線,甚至使犯罪不再發生。

  一切本於從心做起,從愛出發,和法律雙管齊下始能使世界立於真正之祥和之地,不僅依靠法律矯正風氣,更須透過從小教育和宣導來滌化心靈。不但可以教化青少年犯罪之問題,使其從小就學會愛與尊重,並建立起正確的是非觀念,並用愛撫平傷痕,而非刀戈相向,如此一來才可真正的重頓社會風氣,建立正確觀念,使大眾皆可本於良善,為自己、為他人、和社會的和平和共存共榮作努力。

  而法律的制定乃立法者基於道德倫理的內涵所作出的標準,故法律更須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去關心和考量社會中各個角落的聲音,並非只是執法者高高在上,一意孤行,而是應該更懂的相互尊重、相互平等的人權價值與愛的課題。

  當事人真正明白並實踐尊重、和平、愛與法律相輔相成的道理時,世界一家、世界大同則不再只是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