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被告的人權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前財務長 陳調欣

一、前言:

    民國八十五年的太極門冤案,作者在無人論告,在無任何不法證據下,只因陪  師父到台北市調處,就慘遭留置約談,一直到次日晚送台北地檢署複審才被釋放。這個往事雖歷經十三年多,但原檢察官侯寬仁一直未受到懲處,不禁懷疑到底台灣的人權何在?

二、台灣公訴案被告的人權

  自台灣光復歷經蔣介石及蔣經國的專制戒嚴統治直到民國七十六年解嚴後,台灣始有人權可談,惟當時的人權僅只於選舉行政首長及民意代表,大部分人不管是公務人員及一般公民對人權的理念還是非常淺薄,尤其是司法及財稅的人權更是停留在戒嚴時期,無人權可言。茲以公訴案的被告而言,一般檢察官已把此種被告視同犯人,其所受的待遇,有的部份比犯人更惡劣,茲以作者個人親身體驗為例。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清晨七時,台北市調查處三位調查員到作者住家搜索,上午十時被帶至市調處約談,市調處故意派個脾氣暴躁的調查員,極盡辱罵之本事,讓人感覺害怕、恐懼,以取得其想要的筆錄,當晚又送到地檢署複審,然後就莫名其妙的被收押禁見,當時作者連自己以何罪被收押也未被告知,然後就以一般罪犯服刑的程序被關入看守所開始116天的非人生活;不准看報紙、不准聽收音機、不准看電視、不准會客、不准曬太陽、不准跑步,每天除了出庭訊外就被拘束在大約不到十公尺平方的地方吃、拉、睡。試想一個人在沒有陽光,沒有運動之下,其身體健康一定會受到嚴重影響,一個未經審判的公訴被告,其所受的待遇比犯人還不如,難怪一些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把收押禁見當作逼供的工具。截至目前公訴案被告所受的人權的待遇,政府一直未明顯改善,只有檢察官收押之權限約略受到法官簡單的節制而已。可見公訴案被告的人權在台灣應再改善,以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精神。

三、提升公訴案被告人權的建議

  法律是國家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人權未受到執政者的重視,則人民一定對政府不予信任,屆時只會造成國家的不安,社會的動亂,因此提升司法人權乃是台灣當務之急,公訴案被告人數或許不多,但其人權仍不可忽略,如果公訴案被告人權提升了則表示台灣司法人權之提升已達某種程度,對台灣形象有莫大幫助,茲將提升公訴案被告人權的建議簡列如下:

(1)檢察官要「收押禁見」公訴案被告一定要有充分的理由,絕對不能做為逼供的工具。
(2)檢察官不是審判官,在起訴書上不得書明求刑幾年以免誤導大眾,超越法官權限。
(3)對被收押禁見者之處理應別於一般犯人,以免混為一起。
(4)收押禁見者至少要有曬太陽及運動的安排以維護其最基本的人權-身體健康。
(5)除非法官同意,檢調單位應維護其隱私,不得向媒體公開。
(6)應加速公訴案被告之審理,尤其是被收押禁見者。
(7)應約束檢調單位之權限,如有違法濫權者應立即處分。
(8)法務部應重視檢察官的品質,對明顯矛盾的起訴書應立即勒令修正。如一面以詐欺起訴,一面又移送稅捐單位課稅。
(9)檢察官對公訴案被告應負舉證責任,不應再要被告證明自己無罪。
(10)對冤案的檢察官至少要負行政責任。

四、結論

  公訴案被告人權的提升與檢察官之品質是息息相關,在公訴案上檢察官是原告與被告是平等的,檢察官不能一面以公權力來欺壓公訴案的被告,一方面又當原告,那當公訴案的被告其勝訴的機會非常渺茫。在天賦人權,以民為主,以法為規的原則下,社會才能協合,國家才能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