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之負面見解

政府機關公務員 黃旭昇

一、不符公平原則

  強制各機關須有1%至3%考列丙等,各機關工作性質、人員努力程度不同,如何等量齊觀。憑何得出此數據?近年機關首長遭檢察官起訴定罪案件不在少數,對這種違法犯紀、知識能力有限的首長,如何期待做公正考評?

二、推諉塞責,怠忽職守

  先前報載海巡署官員涉貪瀆案,涉案者考績卻連年甲等。南部某鄉鎮市課長,遭調任總機,公務員職系、組中並無總機一職,對這些故意違法亂紀的首長,職掌考績、保障主管機關的考試院有依職權指揮監督嗎?這叫綜覈名實,信賞必罰,拔擢優秀人才的展現?有權機關怠於行使職權,今天卻反而來檢討有責無權的公務員,其正當性如何?

三、影響公務員忠誠義務,增加司法負擔

  考績委員會有一半以上是首長指定人選,召開考績會只是形式,結果是順應首長意志,如今考試院又付予首長生殺利器,只會讓公務員更弱勢、卑微,逼公務員選邊站,淪為私人工具,如何對國家忠誠?公務員中立法將形同虛設。少數不同流合污奉公守法公務員勢必遭到犧牲,最後只能訴諸行政法院尋求救濟。

  結論:改革是全民殷切盼望,但要用心去了解每個環結,不要為求表現而一意孤行,最後畫虎不成反類犬。現在公務員之考選幾乎百人取一,其素質專業能力遠勝以往公務員﹝黑官充斥﹞,公務員淘汰制度確有必要,但要符合公平正義。如真要淘汰請拿出魄力就從違反憲法85條「公務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走偏門漂白的黑官開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