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責任新趨勢 - 生產者延伸責任

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經理 黃顯凱

  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近年在歐洲發展起來,目的是要針對處理含有毒物質產品,鼓勵生產商通過產品設計和技術更新,在產品壽命週期的每個階段,即生產、使用和使用壽命終結後,層層防止污染產生,並減少資源消耗。國際間首先體現生產者延伸責任的產業為以電機電子產品類別為主之產品,概略包括大型家用器具、小型家用電器、資訊及電信通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機及電子工具、玩具&休閒及運動設備、監視及控制儀器、自動販賣機,明確要求企業在銷售產品中獲利之餘,必須對電子產品由生產至棄置的流程全程負責。為阻止電子廢物帶來的禍害,電子企業必須設計潔淨的電子產品,延長產品壽命,並在拆解時不會影響工人的健康及危害環境。『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正是回應包括在物料選擇和生產流程,以及電子產品使用和處理過程中的影響。訴求而制定的政策。

  生產者延伸責任又稱企業延伸責任、產品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產品監護責任(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生產者後責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產品和生產者延伸責任(extended product an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這些概念的差異緊僅僅說明內涵對象的細微不同。“生產者延伸責任”一詞是最早由瑞典隆德大學(Lund University)的湯瑪斯·林赫斯特(Thomas Lindhqvist)在1988年提交給瑞典環境部的報告中最早提出的, 歐盟把生產者延伸責任定義為生產者必須承擔產品使用完畢後的回收、再生和處理的責任,其策略是將產品廢棄階段的責任完全歸於生產者,目前大多數國家均採用類似歐盟的定義。

  國際間自1991年起由荷蘭執行8項環境設計示範計畫、日本則是實施回收法,要求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必需減量、資源化、易處理化。1992年美國環保署與多家公司合作制定環境化設計計畫,同年歐盟認可「整合性產品政策」(Integrated Product Policy, IPP)的綠皮書,將原本的管末處理改變為”源頭”的綠色生產與設計思考。1993年美國能源部制定永續設計計畫,及澳洲政府委託澳大利亞皇家墨爾本技術學院的設計中心執行環境再設計計畫。2003年歐盟公佈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Waste Electronics and Electrical Equipment, WEEE)及電子電機設備中危害物質禁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RoHS)二大指令,需在產品設計時考量到產品回收率及避免使用重金屬危害物鉛等六項目。之後歐盟進一步提出能源相關產品之生態化設計指令(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related Products, ErP),凡是於歐盟地區銷售之電子電機產品必需遵守三大指令所限定。以往自願性的遵守,事後發現污染才有罰則。在這三大指令下變更為檢查完整,通過驗證才能上市販售。以下就這三大指令要求提出簡單介紹

  廢電子電機設備指令(WEEE)是在2003年公佈實施,目的是在防止廢電器及電子設備產生,希望透過再使用(Reuse),再生利用(Recycling)及其他形式之回收再利用(Recovery),以減少廢電器及電子廢棄物的處理,並尋求在電器及電子設備生命週期中,改進所有操作者的環境績效。其管制重點包括製造商與回收業者須確保廢棄之電子電氣產品被妥善處理,也要求生產者需回收自行生產之產品,並負擔自家戶(households)回收之WEEE回收處理費等等,而指令管制的要點係把產品綠色設計、產品WEEE回收率之達成、產品WEEE之回收與處理、生產者WEEE回收費用負擔、產品WEEE資訊提供責任藉生產者延伸責任精神加諸在企業身上。WEEE 指令的產品管制範圍及回收率如下表所述
各類型廢電子電氣設備需達到之回收、再使用及再生利用比例


產品分類

再使用及再生利用

回收再利用率

大型家用器具

75%

80%

小型家用電器

50%

70%

資訊及電信通訊設備

65%

75%

消費性設備

65%

75%

照明設備

50%

70%

電機及電子工具

50%

70%

玩具、休閒及運動設備

50%

70%

監視及控制儀器

50%

70%

自動販賣機

75%

80%

  電子電機設備中危害物質禁用指令(RoHS) 是在2003年公佈實施,目的是在使歐盟各成員國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法律趨於一致,有助於報廢電子電氣設備合乎環境要求的回收和處理。管制重點及範圍規範對象為工作電壓小於1000V AC或1500V DC的設備及製造時不得使用到鉛 (Pb) 、汞(Hg)、六價鉻(Cr6+)(hexavalent chromium)、聚溴二苯(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聚溴二苯醚(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 PBDE),最大允許含量為(1000ppm) 、鎘(Cd) 最大允許含量為(100ppm)的六種化學物質,藉生產者延伸責任精神加諸在企業在生產前就必需控制相關物質不得存在產品內部。

  能源相關產品之生態化設計指令(ErP) 是在2005年8月公佈實施,目的是在協調歐盟產品環保設計的通則與標準,要求耗能產品(運輸工具除外)採取以內部設計管制或管理系統評估的方式,進行符合性評鑑以證明其符合這項指令之規定,產品方能在歐盟境內上市。管制重點及範圍係要求產品製造商須採用生命週期(Life Cycle)的思考方式,將生態化設計的要求(Requirement of Eco-Design)融入產品設計開發之中,藉此提高產品效能,增加能源供應的安全性,並達到高度環保要求。雖然目前歐盟尚未完全公告各項產品之生態化設計要求,但初期已列出包括:加熱與鍋爐設備、辦公事務設備、消費電子、照明、通風與空調、電動馬達、家用電器等優先管制產品,該等產品實施方法錄續公佈中,未來將逐步擴大管制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