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強制險酒駕理賠

國泰人壽股長 鍾易舜

  科技的日新月異及大量使用地球資源,過度開發雖然提供了人類舒適的生活與便利,但隨之而來的對於人心、人性及大自然的破壞卻也是史無前例的嚴重;人們不再順從天理及遵重大自然,人與人之間的疏離感日益嚴重,青少年種種脫序行為及宅經濟的興起,更加重了人類心理上的疾病,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不再需要感情的流露、支持的擁抱、一個加油的手勢、一個掌聲逐漸變得不再需要了....慢慢的走入冰冷無情的機器世界、密碼的世界、卡片的世界,人已失去存在的價值﹗

  交通的快速便利讓二地距離已不是阻礙,只要握緊方向盤,踩下油門引擎聲隨之響起,一台巨大的現代猛獸,即現出它強大的力量及殺傷力-汽車的出現代表著科技的成長與進步,但也因汽車的出現,奪走了許許多多寶貴的生命,讓許多家庭破碎帶來了許多的社會問題及經濟問題,因此各國政府都大力推動汽機車強制保險這個社會保險,以彌補事故發生後,加害人無力賠償的問題,及受害人之基本保障。

  憲法、保險法、強保法對於車禍受害人賠償均訂有明文,但於實務上針對二車事故之酒測超過0.55駕駛人本人死亡,強制險依公共危險罪屬犯罪行為,而不予以理賠,嚴重侵害受害人求償之權利,強制險之理賠採無過失主義,換句話說不論加害人或受害人有無過失責任,受害人部分均可受到賠償強制險第七條定有明文。

  實務上以酒駕之機車騎士追撞停於前方路邊無肇責之汽車致死為例,現行理賠方式,前車無責後車酒酒駕超過0.55追撞致死,強制險是不予理賠,此種理賠方式嚴重侵害了車禍受害人之人權理由如下:

(一)後車機車騎士酒駕超過0.55屬公共危險罪之犯罪行為因此不賠,但請問是否為犯罪行為究竟是保險公司判決?或法官判決呢?犯罪動機為何?犯罪利益為何?

(二)因受害人死亡已無法起訴既無起訴何來最終之判決?

(三)酒駕超過0.55究竟是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或一時疏失,學術界迄今無定論,惟法務部曾開會作出決議酒駕致人死傷保險理賠均不賠,因嚴重影響社會善良風氣及鼓勵酒駕,但請問應懲罰的是喝酒的加害人還是沒喝酒的家人或受害人?若一人酒駕自撞前車致死保險理賠不賠,其家人小孩無謀生能力者豈不坐以待斃明顯違反強制險之立法精神.

(四)法務部之決議是否可超越或拘束法律,明顯是不行但現今保險公司及法官,大都依此決議而判決不賠,此明顯不合法侵害車禍受害人求償之人權甚巨。

(五)公共危險罪係屬刑法之刑責,車禍理賠係屬民法之侵權賠償觀念,如何刑事未判而民事依此不賠?

  本人在此呼籲所有相關單位,針對車禍受害人賠償,應遵守汽機車強制險法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