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制度與人權保障

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高雄道館6025 施弘恭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違反相關規定時,得收容以利遣送出境,由此可知收容的目的是在遣送出境,且收容的實質內容確實侵犯了人身自由,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人身自由的侵害需有法官保留,即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時,需經由一定的程序經由法院的裁定,才可對於人身自由有所限制,但在我國現行的收容制度中,收容僅需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認定,並不需要經由法院的裁定,就此點而言確實有違反憲法對於人身自由保障之疑慮;另外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規定違反第38條是得收容,而非必收容,由此可見收容與否完全可由移民署一行政機關所完全承擔與負責嗎?

  就我國現行的收容所及臨時收容所,男女分開收容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空間足夠,是否也應該考慮各國分開收容以避免各國家的衝突,但是目前除了專責的收容所外,各地方的臨時收容所,有的因為空間及管理等因素,並未將各國籍外國人分開收容,這將造成在收容所內各國受收容人的衝突。

  收容並不是監禁人身自由,就連監獄也有所謂的放封時間,但是在許多的臨時收容所中,並未見到所謂的放封機制,這也就使得受收容人的人權保障連受刑人都不如,就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放封有可能會造成管理上的不便,但是馬總統簽署了兩公約後,要求各機關就其所職掌的範圍檢視其法律是否有違反兩公約施行法的部分,並要求若有發現即刻就其發現提出修法需求,在外國人收容的保障上我國確實需要更進一步的去著手施行並提供更好的人權環境給所有在我國生活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