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陷阱及金融風暴的本質

舊金山州立大學會計研究所學生 絲啟瑞

  就像大部分的台灣留學生一樣,我也是完成大學教育後,才到美國讀研究所。來美國之前,對美國的印象就跟大多數人一樣,有著刻板印象。然而,實際的生活在這新大陸幾年後,我才知道美國人在富裕的外表下,有著許多值得學習的地方。當然,美國依然有許許多多的行為值得商討;但是,她確實是一個從錯誤中學習成長的典範,接下來我將用幾個例子說明。

  2008年,雷曼兄弟破產事件,對許多一般投資人造成很大傷害。許多的投資人,即使在雷曼破產後,還不知道什麼是連動債。簡單的說, 一般的投資人並沒有足夠的金融相關知識,對於市場上各式各樣金融產品,只是依靠理專的建議,來進行所謂的投資行為。這時候,如果相關的金融法規不夠完善,爆發危機時,投資人不但求償無門,心理的創傷更會造成社會的不安。然而,當我們回頭看雷曼兄弟所在地-美國,卻鮮少有一般投資人受到損失。這是因為在美國的金融法規下,有很多商品是一般投資人不可以買賣的。遠在1933年、1934年,美國就制定了相當完善的證?法。其中規定,惟有特許投資人才可以做一些內部高風險的投資。一般來說,特許投資人有足夠的資金,以及知識去承擔風險。也就是說,一般投資人是受到保護的。我想,這就是制定法律的初衷,法律總是要補足道德規範的不足。若是一個國家無法依靠法律來保障社會公平,那這個國家是失能的,是不健全的。所以,當我們面對像雷曼兄弟破產這樣的事件,就可以去了解到,我們的國家機器是不健全的,她往往只保護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社會弱勢者的利益及權利往往是被忽略的。而這樣的行為,都可以說是來自於缺乏尊重,以及人權的觀念。若是可以從尊重及人權的角度出發,就有機會做出對的選擇,也至少在犯錯之後,可以制定更好的法條去彌補過失。美國這樣的民主國家,也是一路從解放黑奴做起,而後蛻變成一個講求平等及社會福利的大國。

  安隆案的啟示及彌補-自從安隆案爆發後,美國整個商業社會,開始反省要如何來彌補法條漏洞,以及加強內部控制。其中,最讓企業頭痛的就是Sarbanes-Oxley Act 的實行。Sarbanes-Oxley Act 的實施,不僅要耗費企業鉅資,也使得高層管理要為企業公開發行的財務報表負責,在在都加重了企業經營的困難。然而,為了保護一般投資大眾,以及所有潛在的報表使用人,這個法條還是順利的實行了。長遠來說,企業才是真正的受益人,畢竟企業經營所需的資金,大部分還是來自一般普羅大眾。如果沒辦法得到公眾的信任,企業是無法走下去的。所以,問題的本質還是一樣,法律是用來讓整個社會更公平,尤其在資訊取得不對稱的情形下,提供資訊者更需要被規範及自制,以求最大社會公平的實現。這,還是不脫離尊重及人權的範疇。

  大學商業學科的道德教育- 今天的美國商學院課程非常重視商業道德教育,一般來說,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違反法律。然而,法律永遠無法面面俱到。若是鑽法律漏洞成為一種社會顯學,對整個社會造成的傷害是不能計算的。生活中將充斥負面能量。我想,這也是美國這樣一個商業行為興盛的國家,已經注意到的事。所以,與其治標,不如從教育做起。今天,幾乎在每一堂商業課程中,教授都必須花時間把道德教育,放進課程大綱中。學生不斷的從案例討論中,去培養社會責任。在成為專業人士之後,更必須遵守專業人士行為準則。這其中都有對道德面的要求,反覆不斷的教育,可以產生更多的自律,更多的社會責任。高等教育,絕對不是培養專業技能而已。所以,我想一個祥和、安全、富裕的社會,依靠的就是無數的好心及自律。要記得幾乎每一次的金融風暴醜聞,都來自人心貪念的肆虐,而後果,卻是大家要一起承擔的。因此,若這個社會可以回歸善的本質,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才能真正導正風氣,杜絕許多商業陷阱及金融風暴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