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化的教育政策作為人權實踐的必要途徑:一個社會正義的觀點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博士班研究生 黃純敏/鍾明倫

  公共政策對於整體社會而言具有價值分配的權威性作用,而教育即屬於公共政策的一環,我們需要關注的是這樣的分配是否符合社會正義的基本原則。近日來,民間團體透過媒體公開要求將教師使用的教科書列入政府預算,這樣的主張與訴求應該擴及到初等、中等與高等教育不同階段所有學生的教育與學習經費。

  當政府願意買單教師教科書費用的同時,我們應該可以進一步質疑政府為何無法負擔所有學生的書籍費,甚至是學生其他的教育支出如營養午餐費與學雜費等。政府去年剛剛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而立法院則通過兩公約施行法,並在《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裡第十三條與十四條指出,全民應該享有免費的教育,以確保國民受教權的完整性,學生的受教權不因階級背景的差異而受到剝奪與侵害。因此,依據國際人權公約的主張,主權國家的國民教育與高等教育的費用都應該列入政府的預算,讓學生可以享有免費的教育機會與資源。

  從古典自由主義以來的傳統來說,政府的成立建立在人民的同意之上,是以政府的政策作為應該具有普遍的公共性,教育活動即具有這種普遍公共的屬性。然而,資本主義教育政策的「去管制化」、「商品化」、「產業化」,使得教育成為私人消費與投資的商品。政府欲透過補貼、補助與銀行的助學貸款,嘗試解決弱勢學生的教育問題,但是如此作為,對教育機會均等的長期發展與教育人權的實踐而言,可能間接剝奪學生的受教權,並助長「教育私有化」的氣焰,進一步違反上述兩公約的基本價值與人權精神。

  政府的政策應該使教育成為建構「市民社會」的基礎,而不是讓教育成為「消費社會」中被消費的商品。在貧富差距擴大的M型社會裡,並非每位學生的家庭都繳得起學費、負擔所有的教育費用,那麼國家就有責任承擔孩童在教育過程中所有的教育支出。

  政府的預算主要來自國民的稅收,稅收關係著國家財政大餅的根基,當稅收不足,國家挹注在教育、社福、醫療等公共投資的經費自然減少,而將直接剝奪弱勢學生受教權與學習權。自1992年起,國家挹注在教育上的經費不斷下降,儘管歷屆的總統大選時都承諾要增加至憲法保障的6%,實則2006年僅剩4.1%,而2009年中央政府總預算中所編列的4743億元教育經費更較2008年短少了118億元,僅佔GDP比例的3.47%。教育財源困窘的結果,直接影響了教育軟硬體的設置與教育的品質,並間接助長了教育的商品化。根本而言,這種狀況的改善,必須透過稅制的改革與資源重分配著手。換句話說,教育經費由整個國家社會承擔,保障所有學生的受教權與教育機會均等,這才是人權「立」國與人權「治」國的教育政策實踐。

  一個國家的國民具有完整的公民身份,這不僅反應在成人之後選舉與被選舉權的實踐,更應該落實讓每一位國民在未成年、甚至成年之後享有均等的教育機會。政府讓每一位公民透過民主選舉確定國家治理的正當性,這樣的基礎應該擴及到社會與文化的公民權,以確保每一位國民都有免費的教育。國民具有接受知識與道德啟蒙的權利,這不僅是政府的社會承當,更是一種政治的責任與義務。

  教育公共化有兩個基本層面,第一,學校本身應該是那些跟學校運作有直接關係的所有成員(如學生、教師、職員等),共同積極參與、民主決策與自主管理的公共機構。第二,學校是整體社會的一環,它的教育成果由社會所分享,其運作的主要經費也應該由整體社會共同承擔。根據上述,提出教育公共化的主張四點:(一)、 不論學生所屬的族群、階級、性別、語言、宗教的背景為何,在任何教育階段都可以享有相同質量的免費教育;(二)、 反對政府以去管制化的方式,推卸其照顧弱勢者的社會責任;(三)、 教育經費的分配要加強對弱勢者積極性的補助;以及(四)、 教育經費的使用必須要有公/市民監督的運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