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的限制保護兒童的生存

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計師 柯佩君
  在4月19日的電視新聞中看到台中縣一名曹姓婦人,因為想讓女兒認祖歸宗遭拒,心生怨恨而帶著女兒燒炭自殺身亡。其實在97、98年兩年整個世界的經濟風暴中,也有很多父母因為經濟壓力,帶著全家自殺,也是時有所聞。在這些事件中,身為父母所背負的壓力及怨恨,因為無法排解,得不到幫助,而做了最壞的選擇。這其中最令人不捨的,都是未成年、無自主能力的小孩,因父母的選擇,也被迫結束了生命。

  在法律上,為保護未成年的孩子,而有法定監護人,父母是當然的監護人,然而對於未成年的生命生存權,卻常因親權的不當,而遭受迫害。而親權的不當,有幾個方面:

  一、 不當的管教造成家暴行為。

  二、 行為扭曲造成性侵害。

  三、 婚姻狀況失常造成教養問題。

  四、 全家自殺,逃避現實問題。

  當然,其中最大的傷害,就是因雙親一時的錯誤決定,全家自殺而失去了生命。在傳統的社會中,父母都將子女當作是財富或生產力的表現,而且父權社會中,更是會獨裁的決定子女的成就或受教育權利,因此有重男輕女的社會風氣。生了一個女兒的人,都會因為家庭的壓力希望第二胎是男孩;更有些家庭為求一子而連生八千金。在4月1日的人權高峰會中,聽到黃元惠醫生發表,因性別而遭到謀害的女嬰竟然有上億之數,真是駭人聽聞,生為母親,更是不忍心啊!未成年者有要活下去的生存選擇權,胎中的胎兒,也應該一併受到重視。然而在台灣健保局的資料中,卻顯示在2000年到2004年中,出生的胎兒數,竟和有健保給付的墮胎數,一樣多。究竟這是多麼殘忍的情景,在台灣的出生率已經為全球之末之時,我們是否更該要好好反省呢?年輕父母都以經濟能力不夠好,而不願孕育下一代,即便是雙薪家庭、高知識分子,更是如此。台灣的社會生病了,孩子不願意生,生下小孩的卻又恣意奪取他們的生命。

   父母的親權不當,造成多少無辜生命被剝奪被傷害,生命的誕生雖因父母的結合,但生命的奇蹟卻是天意。父母對子女而言,擁有監管、照顧、教育等責任,卻不擁有決定他是否生存的權利。為改善這種錯誤的觀念,學會尊重生命,政府機關在政策方面,應該在針對有家暴或有自殺傾向的父母的小孩,其強制安置的機制,應該再加強,寧可在有表象時,立即進行安置小孩,且針對父母進行心理諮商及相關問題的協助解決。政府當立即整體檢討社工人員之總數是否不足,不足時應該以義工或相關公益機構輔助之。而在教育方面,政府亦應加強生命教育,從小加強人權教育;對於青少年,要學習尊重生命的課程,並且培養對於孕育生命的責任心;而針對父母親權之限制,要讓人民了解親權絕不能侵害孩子的生命。

  在現今社會中,仍有許多夫妻因為種種因素,希望卻無法擁有自己的小孩,相較之下,已經生育了小孩的父母們,是否應該好好珍惜呢?生命是美好的;親情是可貴的,如果能藉由親權的有條件限制,而達到孩童生命的保全,這是必要的。誠如,有限制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有法制規範方是一個民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