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全球化與國家競爭力:典範移轉下的法制變革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劉尚志

摘要

  國家競爭力是評比一國在經濟、金融、科技、基本設施等各方面的表現績效,良好的法治是國家競爭力首要與最根本的條件。提升競爭力的目的在於提高生活品質與人民福祉,司法品質與效率的建構是社會公義與經濟成長的基石。全球化的浪潮,由根本之處影響了本土法治的進程。本文由全球化之論述與議題,闡釋全球化過程對司法發展的影響,並提出策略性之思維與作為。

  全球化不僅限於國際化。較之以國家為核心,以國際協議為世界規範的國際化,全球化更有其多元的面向與交互的影響。由於民主政治的權力重分配,民族國家追求平等與發展的國際同盟,以及環境污染、地球暖化、金融風暴、反恐行動,讓世界有了生命共同體的意識。問題的複雜與普遍,需要國家和非國家組織,公部門與私人的力量共同解決,從而產生了上下共同治理(governance)的概念與現實,有別於以往國家主權的單向行使,也使得地球村成為相互依賴的有機聯合體。全球與本土制度交融,兼有全球的影響與在地的特色,亦即全球在地化(glocalization)的作用,已經處處可見。

  全球化的近代發展,肇因於科技創新與資本主義的擴張,能夠趁勢而為則可強國富民,若干新興國家與經濟體即因此脫穎而出。然而全球化也帶來不少副作用,造成強弱區隔更為顯著,自然引來議論與省思。全球化議題中,國際組織、經濟、金融、科技、智慧財產、生態環境、文化教育最常被提及,然而所有全球化的議題最終都會成為現代國家的法治議題。

  我國的法制,由於繼受他國法律與承受國際規範之傳統,本土法律早就受有國際化的影響。近年來我們若干制度的變革,例如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置、洗錢防制、資訊刑法等,也都有全球在地化的痕跡。國際競爭中,司法兼有國家統治權威與全球服務競爭的功能。只有法律的趨同性,並不代表司法就有全球競爭力。政治干預、民代與財團吞噬全民利益、國際的孤立、司法組織的結構與效率、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律人才的養成,都是我們要積極求變的結構性問題。

  全球化其勢不可擋,台灣在國際地位上的孤立,除了改善兩岸關係外,也可以趁互相依賴與非官方組織興起之勢而為。全球化的趨勢意涵是「實質化、效率化、多元化與創新化」。所有的變革都先有外在壓力的存在,透過全球接軌,體認由表面到深層的影響,引入與學習創新的經營管理。國際司法人才的培育,司法組織與管理的變革,以社會實證檢驗法制發展,以及人才養成,都是我們發展與努力的目標。由目前「被全球化」的型態,轉為主動積極的參與。以全球化提升司法效能,促成公義社會,是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根本之道。
                     (本文刊載於檢察新論:第四期, 1-11頁,2008年)

1.國家競爭力金科玉律第一條:創造一個穩定與可預測的法治環境

  瑞士國際管理學院 (IMD)定期發行的「世界競爭力年報 (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對全球主要的國家進行評比。例如今(2008)年5月10日正式發布的2007年世界競爭力排名,在55個受評比的經濟體中,我國排名第18。
  國際管理學院的評比,是全球最具權威的報告之一。我國歷年來都非常重視這個報告,以為比較與改進之參考。這樣的報告,對於各種評比指標的設立,有其深入的分析與探討。在多年的學術研究與實際分析的深厚基礎上,該學院歸納出國家競爭力的基本原則(competitiveness fundamentals),同時列出增進競爭力的十條金科玉律 (golden rules of competitiveness)。第一條就是「創造一個穩定與可預測的法治環境」(Rule 1: Create a stable and predictable legislative environment),其後的九條則分別是有關經濟、科技、儲蓄投資、國際市場、政府效能、工資生產力與稅賦、社會穩定與中產階級、教育及社會價值系統(註一)。
我們探討競爭力的基本原則時,可以得知即使全球化這個名詞已經成為多數人共通的概念時,國家與政府對於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依然是人民與企業福禍相倚的命運共同體;全球化在知識、人才、資金與貨物流通上的加速,建構一個堅實的法治環境,是國家的基本責任。

2.勢不可擋的全球化:進程與議題
  由人類發展的歷程而言,全球化是個必然的趨勢。造成近代加速全球化的推手,一則是科技的進步,尤其是運輸科技縮小了空間與交通的距離,資訊通訊突破了國界與溝通的藩籬;二來則是資本主義的擴張,積極利用全球資源,以最大化其優勢與利益。

2.1全球化進程

  關於全球化的起源與論述,尤其對於政治、社會、經濟、文化與教育的影響,有許多不同的議論與觀點。我們當下議論之全球化,主要是將二十世紀後期(1970年代)迄今,獨特的跨國資本流動形式與科技創新所造就的特殊景象,以及其所帶來的各方面衝擊作為討論的焦點。(註二)
  自有歷史以來,人類離開原本初生居住的地區往外求生存,以及國家為了領土與資源的對外擴張,斑斑可考。觀察文化與教育發展,中古世紀為了學習與受教,歐洲地區人民前往義大利、法國與英國等地求學的,比比皆是。漢唐盛世,歐亞國家前往中國進行政經文化學習的,史書亦多有記載。這些都是全球化的源頭,只是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以後,科技進步與資本主義的深化,加上民主政治與民族主義的興起,人類互動與國際關係的進展,加速了全球的互動。
  及至近五十年來,國家主權至高無上的傳統觀念受到挑戰,由締結國際協議的全球(如國際經濟組織WTO)與區域經濟(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東南亞國家協會ASEAN等)與超國家模式(如歐盟)的發展,以及在追求生存發展的經濟掛帥之外,全球也開始關心人類共同的課題,例如全球暖化、人權與救助(紅十字會)等,地球村的名詞於焉而生。

2.2全球化議題

全球化的近代發展,由於科技創新與資本主義的擴張,經濟勢力與資源利用重新整合,能夠在策略作法上趁勢而為的,則可強國富民;若干新興國家與經濟體,例如亞洲四小龍,澳洲、巴西、澳門等,即因此脫穎而出。然而全球化也帶來不少副作用,由於世界霸權主義的主導,弱國被強迫接受強權的價值體系與資源利用方式,加上環境污染、文化侵略等,自然引來全球化的省思與議題。
(一) 國家與超國家組織:包括國家之間以協議所造成之組織體制變化。超國家、全球與區域組織,以及民族國家的增加,日益複雜化,也超越既有國家的體制,成為以國際協議為主的全球與區域模式。民主政治與民族國家在20世紀不斷增加,目前已經有超過兩百個以上的國家存在。
(二) 經濟、金融與貿易自由化與國際化:隨著科技的進步,全球貿易在十九世紀後段開始快速增長。貿易全球化衍生了不對等的交換關係。歐美強權擁有科技與經貿優勢,各種貿易的國際規範與設立國際組織在其主導下設立,例如智慧財產權、航海法規、金本位制,以及世界貿易組織(WTO)等。從而衍生了全球政治、經濟、社會與文化的複雜互動關係。區域經濟的整合也是一大特色,而跨國生產、分工外包,以及產業結盟等改變了全球供應鏈與生產網絡,都在全球化下更為顯著。
(三) 科技創新與智慧財產權:科技創新與知識競爭改變了產業競爭與比較優勢,其中的無形資產保護,以及生物基因科技,資訊通信等,除了產生了新的法律,改變財富分配外,這些制度的施行也還在不斷地實驗與改進之中。
(四) 生態環境:科技與資本主義的急速發展,人口增加、資源過度開發利用,已造成全球環境污染與溫室效應。永續發展理念與全球環保議題,自1972年聯合國召開「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揭櫫「人類宣言」以來,及至發表「21世紀議程:人類永續發展的工作藍圖的實地執行架構」與「1997年之京都議訂書」等,國際公約與協定不斷,也顯示環保問題已經威脅人類的生存發展。
(五) 文化:人權、宗教、文化藝術、語言、教育與意識型態等,在全球化的同時也激起本土文化的反思與對抗。尤其歐美國家在資本主義的帶動之下,文化優越的心態與行為。
(六) 勞力移動:為提高生產力與成本,各國企業鼓勵勞動力跨越國境,或是跨國企業到他國使用當地的勞動力與腦力,造成了全球勞動力的移動,也產生了種族衝突,文化教育,社會福利,國家認同等問題。
(七) 國際法律強制力與權威性增加,國際法律合作與各國內國法趨同化。國際法的國內化,以及內國法的國際化。例如恐怖主義成為嚴重的國際犯罪,為能全球有效反恐,因此全球立法並要求各國法制趨同化;國際法與國內法律協調一致,才能在國際上確實合作。

2.3 全球化與國際化:全球化成為更為緊密的互賴(interrelated)關係,所有全球化的議題,都會轉化成在地的法治課題

  全球化不同於國際化(internationalization)。在全球化的浪潮中,國際化是全球化的支流。國際化是指以國家為中心,來發展國與國之間,以及世界性的互動關係。國際關係是民族國家彼此的協議關係,以及個別國家在世界上扮演之角色。因此法律的國際化是以國家做為協議個體所形成的規範與態勢,法律國際化常見的就是國際公約與協議的形成,代表著民族國家在國際規範上的交互影響。國際化的主權(sovereignty,亦稱統治權)性質頗為強烈。
  然而超國家、非政府組織與企業的崛起,取代了以國家為主的傳統協議模式。全球化包含了更深層的文化與價值觀的融合與轉變。我們一方面看到前一世紀民族國家的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則也發現近五十年來超越國家的組織(世界性與區域性),以及非政府組織的崛起。這些變化看似世界發展中的組織變革,其實深層的原因是人權與人民意識的覺醒。國家雖然仍是統治機構,但是在全世界資金、勞力、貨品與知識都可以自由流通之時,國家成為服務競爭的組織單位。政府之間的國際組織、超國家組織與非政府組織(NGO),是對國家權威的挑戰,以及全球化法律形成的基石。
  全球化在概念上包括了國際化,而且更為廣泛,是以全體人類為基礎的思考與行為模式。主要是國家做為世界上的一種組織形式,其權能、運作與影響已經不如以往。由於國際問題的複雜與普遍,需要國家和非國家組織,公部門與私人的力量共同解決,從而需要上下共同管理監督,也就是共同治理(governance)。現實統治的主體是政府機構,而治理可以是社會團體,也可以是私人機構。國家雖然仍是世界治理權的分享者,民間團體與超越國家的組織,則已經在全球治理中扮演了分庭抗禮與協調合作的角色。
  全球化的開始,雖然不可避免地以利益及經濟為出發點,但是早期都以政治外交為主導力量,所以全球互動以國家為主,彼時國際化也就是全球化的代名詞;至今國家依然是關鍵的力量,但是企業、人民、科技、文化與社群的拓展,已經使得全球互動變得更為普遍、深入與多元。很多人擔心全球化是強權國家的單向影響,衝擊了本土的認知與特色的成長;然而以今天的發展而言,我們還是可以樂觀期待全球化是一種包容性廣大的互動影響(globalizing and interrelated world)。議題的產生,最後終究必須有法律規範為執行與落實的依歸,因此所有全球化的議題,都會轉化成在地的法治課題。
  
3. 我國法律的國際化與全球化

  法律國際化的形式為國際法與內國法的交互作用。基本上所有國家的立法通常都會參考其他國家的作法,因此內國法國際化,更進一步推動成為國際法,再轉而影響內國法,其間的交互作用是必然的。我國法律的國際化並非從現在開始,我們在繼受他國的法律時,就已經有了國際化的痕跡。
  比起法律的國際化,法律的全球化另有其特色。在法律形成上,國家以外的團體或組織,上可超越國家組織結盟,下可透過民間組織行動,因此共識與共同規範的發展,已經不再由個別國家之間自行決定,國家內部的法律不再是制訂社會規範的唯一形式。民間組織,甚至個人,都可以發生影響;例如由Lawrence Lessig教授所提倡的「創作共享(creative commons: cc) 」之著作授權(註三),已經改變著作權的利用方式,以及民法契約與擔保的適用。

3.1我國專利法新增有關醫藥品生產之強制授權

  我國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不論專利、著作、商標等,都深具繼受法的特色。不論法律規定、學說及實務見解,往往受到外國立法例,以及國際組織或條約的影響。對於大多數智慧財產權的國際公約,台灣雖然並非會員國,但是由於繼受外國立法例,以及作為國際社群與經濟的實質成員,我們必須以國際規範為依歸。智慧財產權法制,在國際調和化( harmonization ) 發展之下,已成為智慧財產權全球化之焦點。
  舉例而言,愛滋病、肺結核、瘧疾及各種其他傳染病在許多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造成數百萬計生命的喪失,然而這些國家對於專利藥品取得十分困難。在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WTO/TRIPS)」制訂之前,開發中國家尚可依賴較為廉價的學名藥(generic drug);然而隨著TRIPS協定的全面生效,藥品受到專利權的保護,藥品市場上替代品的減少,價格因而上升,更惡化藥品取得的問題。部分開發中國家(如南非)試圖藉由平行輸入及強制授權機制取得藥品,但是已開發國家及跨國製藥公司卻認為這些措施已經違反TRIPS 協定的相關規定,並威脅進行貿易制裁。
  為確保開發中國家對於藥品的取得,但不致減損藥廠對於新藥的研發意願, WTO 於2001 年11 月在卡達首都多哈召開部長會議,通過了「TRIPS 協定與公共健康宣言」。2003 年8 月30 日,WTO總理事會依據杜哈部長宣言,作出關於「TRIPS 協定與公共健康宣言第六段之履行」 決議。對於強制授權以供應國內市場為主,在特定條件下予以豁免;並對補償金之衡量標準配合調整,以及防止雙重補償之機制。
  我國智慧財產局依據杜哈部長宣言草擬之專利法修正條文,也參考了加拿大、挪威修正後之專利法,以及歐盟修法草案。新增條文有關強制授權之機制,可以符合WTO會員之義務,使我國得利用此機制,供應國內市場需要,也協助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依法透過強制授權取得所需醫藥品。(註四)

3.2刑事法律全球化以國際金融犯罪、反恐主義為源頭
  
  全球化對一向以區域性著稱的刑事法規,亦產生重大的影響。我們過去的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多恪遵歐陸傳統,在實體法上認為應嚴守謙抑性,而在程序法上則多強調被告權利的維護與保障,這對於改善過往威權時代、單一被告面對國家公權力的弱勢情況,確實有其必要性。惟在全球化的浪潮下,金融、網路、交通等大環境及移動力,都發生本質的變化,致使產生的犯罪型態,不再如同過去,僅限於本土一隅。跨國勞動力移動和金流的頻繁,使得新型犯罪的種類之多、蔓延速度之快,本地與外地間互相影響的程度,均已經超乎傳統刑事法學所能想像。
  以恐怖活動為例,其活動範圍並不限於某一特定國家,自美國發生911事件以來,西班牙、英國、甚至亞洲的巴里島,均曾為恐怖活動所攻擊,死傷無數,台灣無法免於此種威脅之外。又如許多經濟犯罪,過去僅限於詐欺掏空的手法,但在全球化下,利用金融網路進行金融洗錢已經大行其道,台灣近年來多次爆發的企業弊案如博達案與力霸案,都可見到跨國洗錢的介入。何況這些新型態的不同的犯罪,彼此還可互相結合,如恐怖活動可以結合洗錢,以滋養壯大其組織及動員能力。
  因此,即使立於解決本土犯罪的立場,現階段亦不能無視於國際社會對犯罪防制之規範;同樣的,任何過去所謂的本土犯罪案例,亦值得各國加以注意,因為在全球化下,犯罪型態彼此模仿學習的速度加快,他國的案例均具有高度的參考價值。台灣目前以政府名義參與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Anti Money Laundering, APG),且增訂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3項「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罪」,這些都顯示我國刑事法學漸進全球化的趨勢。(註五)

3.3司法的全球在地化:我國的智慧財產法院

  台灣於今(2008)年7月1日正式運作之智慧財產法院,以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除了對於智慧財產訴訟即將面臨重大的改變外,也是我國既有法制的重大突破。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並非現有國際規範的要求,然而為了解決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所衍生的法制課題,智慧財產法院的設立,以及案件審理的規定,都是我國司法史上的創舉。其中不乏參考美國法,修訂我國既有法制之實質作法(例如保全程序),也有突破我國現行法院分立制度,創設了民、刑、行政三合一的法院。
  我國依據現行智慧財產權司法,常為人詬病者有:(一)專利商標的有效性在民、刑事訴訟中必須經由行政程序與訴訟認定,影響法院審理與訴訟進行;(二)法院對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無法判斷;(三)濫用保全程序(尤其是假處分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以及(四)損害賠償額度過低(註六)等。
  智慧財產法院開始運作後,將來智慧財產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之審理皆須遵循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之規範,並排除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行政訴訟法部分規定之適用,將對現行之智慧財產訴訟產生相當衝擊。其中主要的變革包括(註七):
(一)智慧財產訴訟新制於同一法院結合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三合一之訴訟程序,這是我國司法史上的創舉。智慧財產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將由刑事庭自為裁判,而不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民事或刑事訴訟中,法院對於智慧財產權有無應撤銷或廢止原因之爭點,應自行認定,無須等待行政訴訟結果;
(二)智慧財產法院係智慧財產訴訟之優先管轄法院(惟非專屬管轄法院);
(三)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辦理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
(四)法得依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俾以加強智慧財產訴訟審理過程中營業秘密之保護,且為判斷智慧財產權有無撤銷或廢止之事由,法院並得裁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民事訴訟;
(五)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法院應審酌之情形包括(1)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2)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3)雙方損害之程度,以及(4)對公眾利益之影響。這四點是引進美國初步禁制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的判斷因素,其中第一項對於訴訟結果權利人是否可能勝訴的審查,是在我國既有之保全程序中引入實體審查的作為。
  我國創設智慧財產法院與案件審理法,除了為增進我國在智慧財產領域的法治外,其背後的原因,是國際壓力反映出我們既有法律體制無法有效處理知識時代的權利課題。一方面基於新興法制的特殊性,需要突破現有法制體系,以落實智慧財產權的實施:另一方面也參酌許多國家的立法例。然而我國設立之智財法院有別於其他所有國家相類似的法院,其組織型態、管轄權限與案件審理方式皆有差異,這正是司法全球在地化的典型。
  
4.司法全球化的策略思維與作為

  台灣的法制,雖然不乏國際化與全球化的軌跡,但是各個國家的法律執行與效率,則受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結構性牽引,因此在司法成效上大有不同。以「無救濟即無權利」做標準,我們可以說法律全球化是表象,本土司法能夠在全球化中提升國民福祉與國家能力,才是法治國家的目的。政治干預、民代與財團吞噬全民利益、國際的孤立、司法組織的結構與效率、國家司法考試與法律人才的養成,都是我們要積極求變的結構性問題。
  在全球權力解構,本土司法不能依循傳統的不變與緩慢進程,才不會成為國家進步的阻力。我們有必要對於全球化的意涵予以進一步的釐清,並嘗試由其中建構我們司法全球化的策略與作法。

4.1典範移轉與制度組織的變革

  美國哈佛大學出身的孔恩(Thomas Kuhn,1922-1996)教授,在1962年出版了「科學革命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一書,指出科學之所以變革進步,是因為傳統科學家所遵循的標準理論與作為遇到各種挑戰,也就是科學的發展在常規(normal science)時期的困境之後,進入革命時期的的飛躍遽變。後人將這種思維與架構的變革稱之為「典範移轉」(paradigm shift)」。
  1993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之一,美國盛路易華盛頓大學的經濟史教授諾斯(Douglass C. North),在其1990年出版的「制度,組織變革與經濟績效(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s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中指出,為因應資源的有效利用,制度與組織(各種組織的統稱,包括政府、企業等)必須變革,以降低交易成本。歷史上有兩次經濟革命:第一次是新石器時代,人類為了生命與財產權的保護利用,開始有了氏族與國家組織:第二次則在工業革命以降(迄今仍在進行中),為了知識與無形財產權的興起,制度組織也開始有了革命性的變化。
  我們司法體制的變革正是處於典範移轉與制度變革的軌跡之中:
(一) 司法制度的變革,是因為法律制度無法因應社會發展的需求,通常法律條文的修訂是最先反應社會變化的。法條由量變到質變,從而漸次深入到法律制度的根本性變化。例如智慧財產法院設立,對於我國既有的實體與程序法做了實質性的改變。
(二) 司法全球化不僅止於國際規範適用與國際案件處理。國際法規範的適用與跨國司法案件的追緝,固然是國際共同關切之重點,然而司法全球化的意義遠超過規範適用與跨國業務上。由全球化凸顯本土司法的問題,從而變革本土的法治環境,其真正的影響,遠大於我們要在國際場合爭取權益。規範之變,是立法技術的問題;典範之變,則關係著價值的認同。全球化的終極作用,是我們典範的移轉。
(三) 司法服務化是世界趨勢,而司法組織管理的改善是其表徵。例如近幾年各法院進行的服務效率提升,導入品管制度(ISO),改善人民對法院的看法。此外,司法官辦案績效評估制度的建立也是其中一例。儘管這些制度與作為還不夠完善,也迭受批評;但是以投入產出的效率而言,對改善整體司法績效是可以肯定的。

4.2全球化下,司法是國家主權行使與國際服務競爭的綜合體,國家則是司法與公共事務品質監督與終極保障者

  司法能否讓權利獲得應有的保障,對於人民權益與經濟發展有直接的影響。司法是否可以擔負社會公義的最終責任,直接影響了國家的競爭力。全球結構重整,各國的人民與企業,得以自由選擇生活與投資的國家與地區。智慧財產權保護不足的國家,除了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處理,引發可能的貿易制裁外,更可能的是科技先進的國際企業及研發機構會裹足不前。智慧財產權的競爭,企業經營上採取了全球化的戰略。跨國的法律糾紛,具競爭力的企業會選擇可以落實法制的地區,以保障權益。
  依據筆者多年來對新竹科學園區與高科技產業發展的觀察,過去台灣的法院對於專利糾紛處理的經驗能力不足,損害賠償額度又偏低的情況下,跨國企業多以選擇國外的法院為主,在台灣的訴訟通常只是聊備一格。訴訟結果無法合理預期時,終究會直接影響廠商研發與投資的意願。司法在全球競爭的環境下,在國內是國家主權的行使,在國際間則是提供公平正義的服務競賽。
  全球化引發之國際競爭,司法也是競爭的關鍵項目之一。台灣要擁有全球化之競爭力,司法必須有世界可以接受的水準。而國家在司法與公共事務上,也有了角色的變化。
  國家以往是所有公共事務的設計、監督與參與者,國家的內部管理透過權力分立的架構進行,在國際上是唯一的代表與發言人。公部門過往由於任務的需要,所以組織非常龐大,「大有為政府」的想法也是這種思維下所衍生的。不過隨著官僚體系競爭力的衰退,政府因為公共責任與角色的本質,效率不及民間的現象比比皆是,全世界普遍進行以民營化(privatization)進行政府改造。也因為如此,國家的力量的產生,由人民分擔的成分越來越高,公眾事務的執行也不再是政府獨佔的業務。人民力量在國家內部與在國際影響上,不但日益加重,其自主性也不斷增加。
  國家做為競爭力的塑造者,例如法治、教育、稅賦、移民、國民健康、國家安全等。以往由國家負責執行的公共工程建設,如電信、能源或運輸等,都透過民營化的方式由民間機構執行。但是在人民的眼中,國家對事務的選擇執行有所不同,但基本責任並未改變,就是國家是國土與社會安全與發展的終極保障者(ultimate guarantor)。

4.3心中有輪廓,手中有規矩:司法全球化的策略

  提升競爭力的目的,在於提高生活品質與水準與人民福祉,法治環境的良窳是體現公義社會的指標。競爭力的評估,多以經濟科技的成就為重點,然而法治環境的建置,是所有成就的基礎設施。司法的全球化,遠超過了發展經濟與國際貿易的層次。全球化的趨勢意涵是「實質化、效率化、多元化與創新化」。國家司法也必須能夠回應全球化的新局。以開創的思維與積極的策略,為提升國家競爭力奠基。
(一) 將司法全球化設定為司法機關之策略發展重點,設定目標進行績效管考。跨國經濟與金融犯罪目前是最重要的國際司法議題,可以進行策略規劃與目標設定。國際組織中影響較大的仍屬於與經貿關稅、環境及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組織,可以定位其優先順序,加速司法國際化。
(二) 計畫性地建構與結合非政府、學術團體與民間機關,並積極參與國際的團體或組織,以發揮群聚效應;同時針對國際官方與非官方的司法組織加以研究,探討我國可以發揮的空間與機會。
(三) 長期培育國際司法人才。以公部門進行長期與計畫培育司法官,成為國際司法人才。由於以律師為主的法律服務業,跨國業務的需求,在台灣偏向於財經與科技智權的處理,還無法支撐以公領域為主的國際法律業務市場。透過司法院與其他單位的養成國際司法人才,以為國際協議、談判、跨國案件處理之人才,是當務之急。這些人才的培育,不能只是一年半載的送往國外,而是長期的工作,預算、人力、計畫與執行都要完備。由司法官中遴選,有益於全球化司法體系的運作與改善。
(四) 提升司法組織效率,進行組織與流程改造。提升司法績效與,應有系統化之作法。舉例而言,平衡計分卡(Balanced Scorecard)這個方法在商管領域的興起,主要是修正企業經營以財務成果做為唯一績效指標的缺失。一則因為社會與市場變遷迅速,單以各年財務表現不足以顯示長期之競爭力,所以必須加入組織內在環境與運作之分析,例如作業流程、創新與人力資源等:另一個關鍵因素是避免上層的發展策略與組織內部管理脫鉤,也就是把經營的策略目標,列入各部門的經常性作為以為績效考評,改善了以往上層的發展策略與內部作為無法合致的困擾。此外,目標導向、知識管理,組織學習、核心能力與創新等思維概念,有益於司法組織與管理的變革,可以積極導入。

全球事務的發展,國家依然是處理問題的核心單位,但是必須依賴非國家的組織團體,以及公共的與私人的諸多力量共同投入。我們目前的司法全球化其實是「被全球化」的,也就是外在的變化與壓力,轉化成為我們內部變革的導因,而司法的公義力量往往落後於全民的期待。我們要體認變革有一定的進程,管理學上稱之為生命週期(life cycle)現象,也就是起步維艱的萌芽導入期(introduction),突破困境的成長期(growth),邁入穩定的成熟期maturity),以及面臨更替的衰退期(decline)。我們要加速司法全球化,必須由目前的萌芽導階段進入成長期。
  所有法制的變化,都帶有思維與社會變遷的背景。司法全球化的策略定位,在於認清全球化的衝擊是在地深耕的動力;以積極參與及有效管理,用以提升本土法治品質。落實公民與公義國家,台灣的法治環境才能成為國家競爭力之基石。
  
  
註解及引用文獻

註一:瑞士管理學院(IMD)有關國家競爭力評比的年報與計畫執行,以及對各種指標的敘述與分析的原理,可以參考該學院網頁(2008/5/18 搜尋:
http://www.imd.ch/research/centers/wcc/competitiveness_fundamentals.cfm )

註二:全球化的起源有多種觀察與論述,可以參考沈宗瑞教授之網頁之文章。(2008/5/18 搜尋:http://140.114.40.209/faculty/trshen/global/index.htm)「全球化的現象與趨勢----有者以為這不過是近代資本主義的一種過渡階段,有者則甚至否認有此現象存在,----我們可以把過去近代世界形成的特質視為一種〈西方〉「現代性」、「理性化」的開展,或者是「資本主義」的歷史發展;。」對全球化的批判,常見的是歐美強權將其自我中心的思維與自私的意圖,強加於國際發展與國際規範之中,因而引發批判與反擊。尤其本來基於比較優勢(comparative advantage)的全球經濟觀點,各國可以透過國家的措施取得生存與經濟的利基;然而因為科技與知識競爭,以及全球資源得以流通的結果,使得國際既得優勢更易發揮,而原本較為落後地區的發展益形困難,國際的兩極化(或M型分布)造成內國的不滿抗爭,甚而引發國際恐怖活動與戰爭。

註三:請參閱維基百科。Creative Commons,簡稱CC,可以稱為創用共享。CC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是一種創作的授權方式。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共享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以確保上述理念。傳統的著作權通常位兩種極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權利」,另一端則是「不保留任何權利」(即公有領域,public domain)。CC則試圖在兩者中間廣大的灰色地帶保有彈性,使得創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權利」。CC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權利。

註四:參照智慧財產局(95.3.22)有關「專利法新增第76條之1及第76條之2修法說明」

註五:關於財經洗錢,可參考林志潔,「防制洗錢之新思維─論金融洗錢防制、金融監理與偵查權限」,檢察新論第3期,頁265-276。

註六:我國專利糾紛中,有關損害賠償與假處分之實證研究,可以參考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於2008年5月16,17日舉辦,劉尚志主編之「第三屆全國法學實證研究討會論文集」。其中兩篇論文分別討論損害賠償(劉尚志等,美國、台灣與中國大陸之專利侵權民事損害賠償實證研究),以及假處分(宋皇志,假處分或真處分?從台灣及大陸專利糾紛之假處分法制及法院裁定談起)。

註七:請參閱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出版之電子報:科技法律領航第二期(2008年3月出刊),由智慧財產法院陳國成法官撰文之「智慧財產訴訟新制的變革」,以及林欣蓉法官撰寫之「智慧財產訴訟新紀元」。重點摘錄如次:「我國智慧財產法院繼德、美、英、泰、日、韓之後,於民國97年71日在台北縣板橋市設立,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其相關細則規定亦將同時施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新制採取民事、刑事、行政訴訟3合1之建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不同法律原則與程序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中均將可能適用,其間法規相互交錯適用之結果,無論對從事審判之法官或業界訴訟代理人,將面臨實務操作的新挑戰。其中主要的變革包括:智慧財產法院係智慧財產訴訟之優先管轄法院(惟非專屬管轄法院),智慧財產刑事訴訟之附帶民事訴訟將由刑事庭自為裁判,而不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智慧財產之民、刑事訴訟均須自為權利有效性之判斷,而不再適用相關法律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法院設置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辦理技術資料之蒐集、分析及對於技術問題提供意見,並得依聲請核發秘密保持令,俾以加強智慧財產訴訟審理過程中營業秘密之保護,且為判斷智慧財產權有無撤銷或廢止之事由,法院並得裁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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