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婦女節一百週年之回顧

尤美女律師事務所、國際婦女法學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所長、理事、監事 尤美女

  今年適逢國際婦女節100週年,1910年3月8日來自全球17個國家,超過100位女性第一次離開家園,遠渡重洋,飛到哥本哈根齊聚一堂,爭取投票及工作權,並訂定3月8日為「國際婦女節」。

  100年來,各國婦女前仆後繼地爭取各種作為人的基本人權,100年來略有斬獲,雖離男女實質平等、兩性共治仍有一長路要走,但回顧過去100年來,現代女性堪稱為幸福的一代,正在旋乾轉坤,改寫人類歷史中。

  聯合國迄至1975年才開始慶祝國際婦女節,並召開第一次世界婦女大會,宣布1975-85年為「聯合國婦女十年」,要求所有會員國於此十年內廢止一切歧視女性的法律,並採取一切積極措施,以確保女性的完全發展與基本權利,使女性得以在憲法及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在社會參與、政治參與及決策過程均有平等參與的權利。

  並於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逐條將婦女權利,包括參政、經濟、工作、教育、文化、婚姻、人身安全等等權利羅列,作為婦女人權憲章,要求各國依照CEDAW,檢視自己國內的法律和制度是否歧視女性。
1985年第三次世界婦女大會時,各國報告十年努力成果外,更提出「性別盲」的概念,要求各國睜開性別眼睛,重新檢視法律與制度。

  1995年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更提出「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的概念和「北京宣言暨行動綱領」,以「性別主流化」的策略即「性別統計」「性別分析」「性別預算」「性別影響評估」「性別意識培力」,使不同性別的生命經驗得以在立法、執法、政策制定及資源分配中被反映,以達到實質的性別平等。

  我國於1971年退出聯合國,因此1985年各國報告「婦女十年」努力成果,我國當然附諸闕如,因此到了1987年發生了國父紀念館事件,即以前到國父紀念館工作的女性需要簽署切結書,即只要結婚、懷孕或年滿30歲就必須自動離職。就在1987年,有57位年滿30歲的女性同時接到國父紀念館要求她們限期離職的通知。經這群女性員工集結以違反憲法第七條「不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由,要求國父紀念館撤回成命。但是國父紀念館以女性接待員年滿30歲即不符合「儀容端莊」之標準而拒絕。引起婦女團體眾怒,第一次在戒嚴時期浩浩蕩蕩地到國父紀念館前拉布條抗議,最後教育部發函所有文化機構,廢止這樣的陋規。但國父紀念館竟將僱用契約改為一年一聘的約聘制,變相地續行此陋規。婦女團體為終止這不公不義之情事,乃由婦女新知基金會著手起草「男女工作平等法」草案送交立法院,並對立委進行遊說。

  該法於2002年立法通過,即今日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女性的工作權,不得再有禁婚、禁孕條款,亦不得有職場性騷擾,且為使婦女將育兒責任自肩上卸下,而有母性保護的規定,包括生理假、產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家庭照顧假,並鼓勵企業托兒及顧用二度就業女性,以保障女性之工作權。

  男女工作平等法的立法在婦運史上為重要里程碑,因其象徵著婦女從私領域走向公領域,從一無所知、任人宰割的處境,走向積極主動立法,而掀起婦女團體主動立法修法的風潮,如勵馨基金會推動兒童性侵害犯罪防治條例,現代婦女基金會推動家庭暴力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之立法。

  我國攸關婚姻家庭之權利,規定於民法親屬編,於1931年公布,雖然其內容已經脫離過往的封建制度,但是仍然深受傳統男尊女卑的思想影響。過去的封建宗法制度將事務分成公領域和私領域,公領域有封建制度,由國王頒佈國法;私領域有宗法制度,由家父長頒佈家法。家父長由嫡長子繼承,因此「國有國法,家有家法,法不入家門」。家父長有兩個任務──祭祀祖先和傳宗接代。女人被界定為替夫家傳宗接代的工具,因此1985年以前的民法親屬編便服膺此傳統價值,規定妻從夫居、妻冠夫姓、子女從父姓、子女隨父居、夫妻結婚之後,婚後財產均歸夫所有,夫對妻婚前財產亦有使用、收益、處分權;離婚時子女監護權歸夫、父母對於子女親權之行使以父優先,嚴重違反男女平等!

  經過婦女團體的努力,終於改成夫妻各自保有本姓,亦可互相冠姓;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約定;子女姓氏由父母自由約定從父姓或母姓;子女監護權及父母對子女之親權行使,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夫妻財產各自所有、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離婚或死亡時,夫妻婚後財產平分,以保障女性在婚姻家庭之權利。

   此外參政權,由上一代秋瑾等婦女的努女而於1947年公布施行的憲法,女性有參政權,且有保障名額。2005年的修憲,其中關於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並對於政黨推薦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2007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因應修改,讓女性在國會的影響力增加,2007年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女性立委人數占30.1%較2004年第6屆立委僅占20.9%,增加達10%。「地方制度法」亦早於1999年明定地方議會的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讓女性參政及當選率得以增加。

  以前婚姻暴力被視為家務事,但經過台灣婦女團體的努力,攸關婦女人身安全的三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相繼通過,保障婦女的人身安全,只要任何人在婚姻家庭中遭受暴力,均可打110或113通報電話,並可申請保護令,各地均設有性侵害、性騷擾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以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此外,2004年並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保障女性的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發展權。
  回顧這一百年來,女性在法律地位的變遷,均有大幅提升,但人權的觀念與需求與時俱進,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因此如何普及性別意識,檢視傳統習俗中隱藏的性別歧視,破除家庭內刻板性別角色分工,卸下女性家庭照顧者的重擔,增強女性經濟實力,建立普及平價的托育、長照制度,使「幼有所長、壯有所用、老有所終,鰥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實為下個百年的浩大工程。
  
               本文刊載於「玉山周報」,39期,2010年3月11 日~17日,頁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