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罰

前台北市勞工局局長前台北市勞工局局長 蘇盈貴
  尚書:「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

  罰不慎,刑不恤,豈非如呂氏春秋所言:「知害人而不知害己」?

  少時讀軾文章,刑賞忠厚之至論:

  「有一善,從而賞之,又從而詠歌嗟嘆之」。

  「有一不善,而罰之,又從而哀矜懲創之」。

  「若可以罰,可以無罰,罰之過乎義」。

  古代刑、罰一體,刑事罰抑行政罰不分。

  而近代台灣,法治呼聲極高,實質正義觀念則異常薄弱,以致使法律淪為沒有良知的行屍走肉。

  大體上,刑事罰規範對象是人性之惡,可由人自然而生的正義感覺察,例如殺人放火;而行政罰,則是政府要求人民配合的管理措施,而人民不配合後不得不然的處分,例如垃圾分類。

  所以刑事罰本質上有是非善惡,而行政罰因係管理措施,則無是非善惡可言。

  因此,刑罰較重,種類科目較多,有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行政罰較輕,只有罰鍰,罰鍰也應在人民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圍。

  否則政府以行政罰輕賤百姓如草芥,人民焉不視政府與法律如寇仇?

  罰,要因為人民有法感但明知故犯而罰。

  要罰得理所當然。而不是如今日之亂象,人民不知法律,法律不管人民。讓人民被罰得莫名其妙。刑、罰的有效,不在嚴苛,而在公平。

  誠如公元1043年范仲淹在宋仁宗慶曆三年所陳:「用法枉曲,侵害善良」,是人民最大的苦。

  百姓動輒得咎,處罰形同刀俎,人民則為魚肉,少則幾百,還算合理,多則如剛修正公佈的就業相關法規,真的不知道,怎麼會立出那麼苛的行政罰...動則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

  拿這種標準去處罰像前陣子的某家建設公司老闆,以求才為陷阱,構騙涉世未深少女,無可厚非...因為那種案件本質上是犯罪。但是拿這種標準來處罰那些不但沒有惡性,只是不知道求職不能做年齡等設限條件的老百姓,是不是太離譜了?

  歷代從來沒有因為嚴刑峻法,而能讓人民得以自在過活的太平盛世。因為嚴刑峻法,關說必定普遍,最後東方哲學思考是為政不得罪巨室,傷及的一定是普羅百姓,根本難以公平執法,無權勢可以依靠的,到時候不只是一家哭,而會是一路哭。

  這也是我在國會服務期間,反對鞭刑的原因。只有輕刑簡賦,社會才能有秩序,人民才可輕鬆過日子。刑罰可貴的不在輕重,而在公平、徹底、有效。讓人民可以感受,法律成為一種文化,所謂的法感,法治才有成功的可能。

  所以中正紀念館更名事件中,教育部不顧安危在夜間摸黑施工,北府勞工局移送教育部長杜正勝等四人,也同時對沒有安全配備執行拆除的局處開罰。

  同樣的,到目前為止,各政黨未備妥員工名冊、未給員工休假,首先被開罰的是國民黨。

  前個月,批了一份公文,找來承辦人了解。

  「如果照這個作法,有多少人會受罰?」我問:

  「追究近兩年,大概有十萬家...」。

  「為什麼那麼多?」

  「因為今年中央就交下一萬七千多件...」。

  連我這種一生浸淫法律三十年的人都不知道,老百姓怎麼會知道?我們是罰什麼?罰惡性、故意、放縱、漠視...但如果法律只是法律,人民根本不知道,沒有惡性,沒有故意,沒有放縱也沒有漠視,怎麼罰得下去?難道不了解,人民是多麼辛苦的在活著嗎?忍心把法律當做刀俎,把人民當做魚肉嗎?如果易位而處,自己做何感想?

  那時我寫了「嚴與苛」那篇文章,希望執法嚴格,但還能讓人感受到大致公平,最重要的是不要刻薄寡恩。

  前個星期,就業服務法剛修正公佈施行,處罰之嚴厲,讓人咋舌。

  舉個例子:鎖螺絲的工作,規定矯正後(帶眼鏡)至少要0.5以上的視力才能工作,這種求才限制有違反身心障礙的歧視嗎?最普遍的是年齡,大卡車司機駕照必須年滿20歲才可報考,因此,求才限定「徵大卡車司機,限20歲以上」難道也算年齡歧視?

  如果這也算,那麼40歲或55歲的退休優惠專案、60歲或65歲退休規定,甚至是教育部剛才要送立法院的八三法案、八五法案,是不是都算年齡歧視?

  我害怕這種法律的極端形式主義,因為那裡頭,沒有法律最需要的正義。

  書經上說:「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這樣的法治卻是寧願濫殺無辜,也要歌頌惡法亦法。這種只顧國庫的收入,卻不顧老百姓死活,也不管法律實質正義的情形,跟納粹執政有何兩樣?

  前個星期,我要求同仁在執行新法的處罰之前必須先訂出統一裁罰基準,去顧慮到那些並不知道的人,否則必然有錢有勢的到最後常會關說擺平,被處罰的反而是那些最可憐最辛苦的人。

  八月十四日,馬英九先生獲判無罪。市政會議響起一片歡呼聲,可嘆的是,晚上在談話性節目又成藍綠對決的另一個劇碼。

  2007年3月5日「走春九歌」,提到公款、私款的認定,是國家的制度,不是誰的認知。

  從1952年迄今,國家設立這樣的制度,把半數款項匯入首長的私人帳戶,或是由首長以私人的領據領走,檢方在2007年初春,卻以公款入私帳的理由,依貪污罪起訴馬英九,天下荒謬的事,有勝於此嗎?

  刑罰的處分,不只是刑法分則上構成要件的問題,每個處分,都必須在前提上具備...

  在通常的概念上,有沒有違法性?

  如果使用刑罰制裁,符不符合社會該當性?

  行為人對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性的認知?

  否則,如果形式主義是對的,那麼用公家的電話打回家,算不算貪污?同樣的,行政罰亂了套,成了比刑罰還要嚴苛的法律,而且不須要經過審判。

  難道忘了,唐.杜荀鶴「再經吳縣?」那首詩:

  去歲曾經此縣城
  縣民無處不冤聲
  今來縣宰加朱紱
  全是生靈血染成

  刑、罰,要慎始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