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分之一的罰鍰

弘勳營造有限公司會計課長 鍾育晏

  翻開租稅法典,其實不難發現,無論是所得稅、營業稅、土地稅、使用牌照稅等等....。各稅法罰則章節,有關滯納金的規定均提及:『納稅義務人或代繳義務人未於稅單所載限繳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條文規定,此罰鍰之訂定無非是希望納稅義務人及早納稅,同時懲罰不遵守法律的納稅義務人;政府徵稅訂立罰則在所難免,但對於每逾二日處百分之一罰鍰,逾期三十日即處罰百分之十五罰鍰,我卻有不能認同,認為此高達百分之十五的罰鍰,有如政府向人民徵收暴利,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實有違實質平等原則,政府作為與高利貸公司又有何不同呢?

  九十八年十一月是地價稅繳納的日子,不知是何種因素,家中未收到地價稅單,未能如期繳納地價稅,直到九十九年元月份的某天,手機簡訊收到稅捐處提醒地價稅未繳納訊息,因而被加徵百分之十五的滯納金。另一則逾期納稅,而被加徵百分之十五滯納金案例的是,工作上的同事因經濟困難,無法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同樣的也被罰高加徵率的滯納金。以上無法如期納稅而遭高加徵率滯納金的事件,不經讓人聯想到政府高聲呼籲人民誠實納稅同時,是否亦能先以老百姓立場為優先考量;建議其一、罰則滯納金加徵率的制定以稅目別,而有所不同,非申報類型的之稅則(如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等等),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所開出之稅單,稅單收到與否較難認定,為減少稽徵成本,納稅金額於標準固定金額以下得以免徵或減徵滯納金。其二、滯納金可調整每逾三日、五日加徵百分之一,亦或最高加徵率降低至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六等等。其三、除了減少罰則的倍率外,更應加強廣告宣導,未如期繳納重罰之嚴重性,以減少民怨。否則,以目前微利時代而言,豈不是形成要求百姓舉債繳納稅款的奇怪現象嗎?

  前一陣子陳長文律師因為房屋稅徵收率錯誤的新聞,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將原本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僅可退還五年稅款之規定,修改制定不以五年為限的重大改革;他以自身立場,感同身受市井小民的心聲,促使稅法改革,讓千古不變不合理的稅法規定,變成合理合法的法律;只是,又有多少的能人志士,願意站在全體國民福利的立場,替百姓盡一份心力呢?多數的人在面對強權壓力下,選擇罰錢息事寧人的消極做法。我卻認為監督政府制定一部合情合理的法典,是全體百姓的責任;有黑色租稅之稱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其中有許多不合理的規定,經大法官違憲的解釋,九十八年有多數條文修改,使稅法改革的步伐又邁進一大步。在在說明隨時代變遷,修改符合民眾所期待的法律有其必要性,更是刻不容緩的工作。

  雖然說,納稅是國民應盡的義務,而監督政府制定符合時宜的稅法,更是憲法所賦予國民的權利。古代宋太宗頒行天下『爾俸爾祿,民脂民膏,下民易虐,上天難欺』十六字箴言,做為行政官吏的戒石銘,行事皆以全體百姓的福祉為優先考量;期待現今政府官員,民意代表制定政策法規命令,若亦能效法先賢的作法,不以一己之私,為全民謀最大福利,才能不愧於百姓所託,府仰於天地。百分之一的罰鍰可能只是諸多不合理稅法之一,惟有全體國民監督及政府單位努力執行,百分之一的罰鍰,亦可變成百分之百深植民心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