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死刑」─從憲法的觀點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 湯惟揚
  「死刑」可說是今年國內最熱門的議題之一,不免也在我們這群好辯的法律學習者間引發了一場小小的論戰。同學間立場各有不同,最後其實誰也無法說服誰,不過,大家至少都是基於理性的法律觀點進行論證,對於這個已經被激情與口水淹沒的議題來說,或許可以提供一個不一樣的、相對理性的思辯空間。以下就節錄一段這場小小論戰中的對話,表達筆者一些純粹個人的觀點。

以下是筆者針對論戰中支持死刑同學所提出看法的回應:

   還是一樣先直接表明立場

「我個人認為」,死刑站在「法律」的角度觀察是「違憲」的

   因為我真的沒有辦法理解

死刑要如何通過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檢驗?

   就「合目的性」而言

   刑罰的目的在「預防法益的侵害」,「也許」死刑真的能嚇阻犯罪的發生,那麼「也許」在這邊可以承認它有「合目的性」。

   但就「必要性」而言

   如果認為死刑能達成「預防法益侵害」的目的,那麼在能「相同有效」能達成這個目的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與「死刑」等多數手段之間

   就不應該選擇對人民「不是侵害最小」的「死刑」

(註:已經有許多國家的實證研究顯示,就降低犯罪率而言,「死刑」未必比其他刑罰更有效)

當然,楊兄的質疑似乎在於,如何認定「死刑」的侵害比「終身監禁」要小?

我的理解是,在憲法學上我們已經承認了基本權利是有「位階」的

而似乎一般也都認為「生命權」的位階要比「人身自由」來的高

(甚至可以大膽的假設是「最高」的,否則刑法學者不會完全否認對「殺人」主張「緊急避難」的可能性)

因為「生命權」應該是「最原始」、也最「基礎」的基本權利之一

一旦我們用「死刑」去「完全剝奪」一個人的「生命權」,那麼他不僅僅是喪失了他可能是最高位階的「生命權」

他「所有其他的基本權利」也都可以宣告「完全失去」

相對於「終身監禁」,我們雖然「非常大程度」地「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但這並不代表他其他的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或宗教自由)也「完全失去」

從這樣「客觀」的角度觀察,「死刑」對人民的侵害應該要比「終身監禁」來的大

當然,如果從個人「主觀」的角度觀察,「失去生命」與「失去人身自由」到底哪一個比較「痛苦」?恐怕見仁見智

但若我們完全改以「個人主觀感受」作為判準,那麼「比例原則」恐怕也將變的難以操作,並且喪失它作為憲法原則所應具有的「一般性」本質



最後一定要強調的是,我個人只是認為在「現行憲法」的規範下,「死刑」是「違憲」的,也就是說立法者並不存在所謂的「形成自由」

但這並不排除將來藉由「修憲」來明文承認死刑合憲性的可能

也就是說,我個人認為

「死刑」要「合憲」,只有「可能」透過「明文化」於憲法的方式來達成

( 要注意這邊只是個「可能」而已,因為大法官在釋字499號解釋認為「修憲」是「有界限的」,而人權保障正好是這個界限之一,以修憲方式來突破「比例原則」對於人權的保障可能有「逾越修憲界限」的問題。不過「修憲該不該有界限?」本身就是一個爭議的問題 )

至於「該不該明文承認死刑合憲?」

恐怕就不是「法學」可以回答的問題了



我承認,如果我是犯罪被害人,我可能也會忿恨不平地希望死刑犯得到制裁

但這終究改變不了我們這個「法治國」必須正面面對「死刑是否違憲?」這個尖銳問題的事實

畢竟

我們不能夠一方面要求憲法來保障自己的基本權利

一方面又擁護一個違憲的制度去戕害別人(甚至自己)的基本權利

這對一個「法治國」而言,不也是荒謬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