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救青天大老爺

敏成股份有限公司組長 湯明益

  一日電視上演包青天的連續劇,讓我有感而發,在我小學時,包青天連續劇是我每日必看的節目,包大人的勇敢、無私、清廉、不畏強權、料事如神辨案的形象深深的吸引。資治通鑑稱讚包公:『仁宋時,包拯最名正直。』在封建社會中,人民遭到了冤屈,首先想到的,便是訴之於官府的父母官,請求青天大老爺代為伸冤;劉敞稱包公:『識清氣勁,直而不撓;凜乎有歲寒之操。』今檢調單位若做到無私無貪、公正不阿、依法辨案......社會豈有因執法不公所造成的聲音呢?

  檢察官濫權羈押、有罪推定、作偽證....的辨案手段,頗受社會爭議,針對三個案件提出個人的看法:

一、 民國84年爆發的周人參電玩弊案,檢察官大動作偵辦,光是被告就有197人,還包括20多名高階警官,被起訴的2位檢察官,已無罪確定,好幾位中箭落馬的警界明日之星,歷經多年的官司纏訟,更二、更三審,警官都獲判無罪,偵辨此案之檢察官更獲一次報獎2大功

二、 民國85年12月19日太極門冤案起源於檢察官不實、不法的起訴。此案歷經10年7個月,一審無罪、二審無罪,最高法院96年7月13日終於宣判刑案無罪確定,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確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需要而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等。蘇友辰律師同時也是太極門冤案的律師團召集人,他在報告中提出多件受社會矚目的冤獄賠償案件,其中太極門師徒遭受侯寬仁檢察官違法濫權之迫害,歷經10年7個月的苦難,經過14名法官、8名公訴檢察官之交互詰問,一、二審共開58次庭,並就4,645份贈與見證書、5,525人贈與陳述書,以及206份國稅局製作、發出之函查表進行詳細調查審理,還把12大箱遭扣押的證物逐一提示訊問,以及包括國稅局人員在內近200名證人之作證,民國96年7月13日最高法院終於宣判無罪確定,判決無詐欺、無逃漏稅、無違反稅捐稽徵法,並認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屬免稅所得」「弟子間統一購買練功服等代辦品,由師兄姊代辦,並非營利販售。」,所有遭羈押之被告等4人亦均獲准冤獄賠償,更加證明太極門案件確屬冤案。太極門師徒願以親身所受之司法人權迫害,析述檢察官未遵循「無罪推定」原則,所產生違法脫序的現象,以及對人權的迫害。希以己身之痛,喚起司法、媒體及國人對「無罪推定」之基本人權的尊重,終止執法人員公權力之濫用,讓人人之生命、財產、人格、名譽及人身自由...都能確實受到保障,不受侵害。

  監察院於民國91年自動調查太極門案件,調查報告確定起訴書與證據資料存有扞格矛盾,但檢察官仍據以提起公訴,不符證據法則,報告中詳列檢察官於偵辦、起訴期間,違反偵查不公開等8大缺失,並移送法務部從嚴究責議處,前宏碁財務長太極門弟子陳調欣無辜遭羈押116天,他回憶長達116天完全不見天日,無限感慨:「連曬太陽的人權都沒有」。侯寬仁檢察官曾在偵訊時要他透過一扇小窗戶看另一小房間,並告訴他你太太現在就在那裡,如果不招供他太太就別想出去。當時陳調欣二名幼女尚就學中,在「親情」與「真相」兩者間掙扎,最後他選擇後者。

三、 特別費案一審無罪,40頁的判決書,主要原因就是法官認為,檢方在證據力和公款的認定上不足採信;證據力上分為人證和物證,其中備受矚目的就是市府吳麗洳的偵訊筆錄,法官認為,檢察官侯寬仁確實是以假設性的用語,例如「在理論上」對證人提問,並以吳麗洳回答中的語助詞「嗯」、「對」,當成肯定答案,因此,法官認為,這份筆錄無證據力,應以在法庭上當庭勘驗的筆錄取代。

  以上辨案程序再再顯現出國家之檢察官幾乎沒有能力,不懂科學辦案,看不懂科學證據,國人應要求司法改革,平衡檢察官獨斷獨行,調查不實的能力,調查疏忽草率,要求司法整個系統從平等調查制度做起,不允許檢察官獨斷獨行,用偵查不公開,遮掩他本身的無能及缺失!

  世界各國都有適當的法律,因人民需要而訂立,為保護人民而規範。

  「第65屆司法節學術研討會」馬總統在開幕式致詞表示,司法是人權的守護者,所執行的職務和人民的生命、財產、自由、名譽都息息相關,執法人員稍有不慎,就很有可能造成司法制度下的被害人。但這十年來,國家冤獄賠償共付了46億8千多萬元,由全民埋單。根據冤獄賠償法2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但該法實施50年來,司法院從未依法向執法人員求償,多因官官相護之弊習,未能整飭綱紀、以儆效尤。每樁冤賠案中的受害人,所受折磨的不只是被告一人而是全家,對當事人名譽及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縱使最後判決無罪,也都對當事人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政府依法行政,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徹底杜絕司法人員濫權的弊病,讓冤案不再發生,台灣才能有人權、有尊嚴。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明文主張的「無罪推定」,乃聯合國在刑事司法領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標準之一。亦係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事實認定與証據評價的基本原則,目的在於導正有罪預斷的觀念,規定檢察官必須負擔証明被告確有犯罪事實存在的舉証責任,以避免不當追訴,並為保障被告人權提供基礎。

  司法官訓練所所長林輝煌表示冤獄賠償範圍除了金錢損失以外,對於精神與人身上的受辱、失去生活享受、錯過的人生經驗發展,應該建立更符合人道的救濟制度。
盼政府對「無罪推定」之基本人權的尊重,終止執法人員公權力之濫用,讓人人之生命、財產、人格、名譽及人身自由...都能確實受到保障,不受侵害。

  企盼政府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正義得以伸張,人權得以彰顯!

  盼政府嚴格執行冤獄賠償法22條規定:「執行職務之公務人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違法,致生冤獄賠償事件時,政府對該公務人員有求償權。」公務人員不再浪費百姓的納稅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