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守則與公務員服務法之個案評析

服飾精品/銷售專員 張素美

一、前言

  國家訂定了法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及各界行為準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當的法律可以透過立法院修訂或增定,而立法的本意是保障人民生命與財產的安全,如果執法者本身就不遵守法律,對社會所帶來的傷害既深又廣,本文以檢察官守則來檢視太極門案,瞭解檢察官犯情之嚴重性。

二、檢察官守則

  依照中華民國85年6月24日法務部法(85)人字第15355號函訂頒中華民國92年8月15日      法務部法人字第0921302856號函修正檢察官守則,本守則共二十一條,包括:使命、公正、認真、懇切、效率、比例原則、檢察一體、利益迴避、偵查不公開、言論謹慎、保密、廉潔、慎重交友、禁止參加政治活動、禁止參加不當社交活動、從事非本職事務之禁止及例外、禁止以不當方式參與商業活動、避免涉及不適當之金錢往來、餽贈財物之禁止及限制、接受招待之禁止及限制及充實新知等,以下條文為與太極門偵辦過程相關的守則。

(一)使命:檢察官應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之實現,並致力司法制度之健全發展,不因個人升遷、尊榮或私利而妥協。
(二)認真:檢察官辦理案件應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害人及被告之法定權利均應注意維護。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務求認事用法允妥,以昭折服。
(三)比例原則:檢察官行使職權應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行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四)偵查不公開:檢察官偵查犯罪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
(五)言論謹慎:檢察官不得以私人或機關代表名義,任意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六)保密: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七)廉潔: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

三、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評析

   本案發生於民國95年12月19日,侯寬仁檢察官以匿名檢舉人(蔡○○),虛構被騙20幾萬元,在未先傳訊太極門掌門人做最起碼的瞭解,即發動全省12道館全面搜索,當時媒體有如連續劇般瘋狂報導。太極門案歷經一審、二審、三審共10年7個月無罪確定,全案終於民國96年7月13日宣告司法程序落幕。

侯寬仁檢察官偵辦太極門案過程檢核其作為

守則

應該作為

侯寬仁檢察官實際作為

違反情況

使命

堅持人權之保障及公平正義

  1. 非法搜索非被告:文秀珍、李正文等。
  2. 違背人權偵訊王雲英,恫嚇其夫陳調薪做出不實陳述。

違反非常嚴重

認真

努力發現真實,對被告有利、不利之證據均應詳細調查

  1. 以「眼神閃過一絲陰影來斷定被告養小鬼」。濫權羈押洪掌門人羈押159天。
  2. 起訴前從未訊問被告有關養小鬼的事,起訴不符證據法則。
  3. 有利被告一律排除,更製造不利被告之事。
  4. 問訊筆錄與真實事實登載不實。
  5. 濫權羈押彭麗娟40天,侯寬仁檢察官在28天後才第一次傳訊。
  6. 濫權羈押陳調欣116天。
  7. 捏造為32億餘元的補習班學費收入,同款項亦列詐欺所得之缪理。

違反非常嚴重

比例
原則

依法定程序嚴謹審慎執法,不得逾越偵察之必要限度,並避免因不當行使職權損害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1. 濫權偵/傳訊許多無人告訴之人,製造相關人等恐慌。
  2. 扣押當事人所有財產,未留分毫生活之需,違反憲法保障基本生存權。
  3. 行文指揮內政部及各縣市政府解散太極門。
  4. 行文各縣市政府對太極門各道管斷水斷電。

違反非常嚴重

偵查
不公開

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避免不當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

  1. 搜索當天媒體同步在現場及報導。
  2. 媒體對該案有如連續劇,已洩露無數的偵查秘密。
  3. 洩露未經查證及非事實的訊息,嚴重損及當事人名譽及權益。

違反非常嚴重

言論
謹慎

不公開發表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致損及機關聲譽及檢察官形象。

  1. 負面典範之作「眼神閃過一絲陰影來斷定被告養小鬼。」
  2. 公開於媒體呼籲成立自救會。
  3. 上電視及經常接受媒體訪問。

違反非常嚴重

保密

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應盡全力保護。

偵辦期間處處違反偵查不公開。

違反非常嚴重

廉潔

言行舉止端莊謹慎榮譽、使他人對檢察官職務具有信任並維司法形象。

偵辦太極門案中處處違反應該之作為,91年監察院詳列侯寬仁檢察官於偵辦、起訴中違法濫權的8大缺失,以損害司法形象。

違反非常嚴重

四、各相關單位的重點作為回顧

(1) 監察院的作為
  91年2月22日,監察院司法、獄政、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第三屆第四十三次聯席會議作出決議,行文法務部指出侯寬仁在偵辦太極門案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等九項缺失,並要求從嚴議處。

(2)立法院的作為
  監察院行文法務部之日起,事隔8年後,於99年4月8日是法務部長曾勇夫上任後,第一次接受立法院質詢,不分藍、綠立委,共有田秋堇、呂學樟、邱毅、羅淑蕾、賴坤成、謝國樑、等委員,直指侯寬仁濫權嚴重,法務部竟未依監察院的決議從嚴議處,法務部官官相護破壞司法的體制,破壞憲政體制,嚴重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田秋堇委員質詢法務部部長,當場播出侯寬仁檢察官上電視接受李四端訪問時的驚人之語:「我從他眼神裡面看到一絲,閃過一絲的陰影,依我們辦案的直覺,就是說,認為他應該有養小鬼這個事情。」,令現場所有人為之一驚。

  呂學樟委員質詢法務部部長,要求官員公布侯寬仁檢察官近幾年的考績,於5/6日由報導得知侯寬仁96年至98年間,分別考列甲、乙、甲等次,銓敘部應該進一步提供85~96年間的考績,更能一覽全貌。

(3)法務部的作為
  將監察院的函送懲處,發交高檢署調查,高檢署表示:經高檢署調查的結果「侯寬仁並無任何違法不當之處」。無怪乎呂學樟立委質詢法務部部長時,重言指出監察院是要求「從嚴議處」,法務部竟然是以「重新調查」回應。嚴重的是完全推翻憲政機關層級的監察院的決議,此事非同小可,事態嚴重,這不只是行政問題或溝通問題,這已經構成憲政體制混亂的事件,也就是大家熟知的「憲政危機」。曾部長當場允諾此案尚未了結,後續會再調查處理,結果需靜待後續發展。

(4)受害當事人的作為
  99年4月30日太極門相關弟子以「濫用職權追訴處罰」、「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誹謗罪」等3項罪嫌,正式對侯寬仁檢察官提出刑事告訴。以及李正文、黃日輝等人對侯寬仁提告「違法搜索」、「妨害名譽」等刑事告訴。

五、司法與公務行政改革之省思

   依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8900177720總統令公布修正後的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一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第三條: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第二十二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第二十三條: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第二十四條: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

  檢察官屬於第二十四條所規範的公務員無誤,以侯寬仁偵辦太極門案過程檢核,明顯觸犯: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二十二條等法律。其上級單位有觸犯第三條及二十三條之明顯嫌疑。

  本案發展至今,公訴人已經淪為被告,凡走過的路必留痕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已是司法公民權力的普世價值,冀望與本案相關有公權力的單位,應依法處理,有不法者依法懲之,勿枉勿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