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當前兒童少年保護作為-一位兒保督導的觀點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懷德風箏緣地育幼院社工督導 鄭振壽
  「愛他就不要拋棄他、愛他就不要虐待他、愛他就不要疏忽他」
  
  每次看到個案轉介資料時,心中就有許多的無奈,因為實在不了解,為什麼有這樣的父母,忍心如此對待,一個正需要親情滋育的孩子;常常自個兒躲在社工室的角落,試著感受個案的境遇,不自覺得倍感傷心與難過,往往尚未訪視前,就已經哭過好幾回......在桃園平均每2天就有一個小孩被棄養,現在還有將近200個孩子住在寄養家庭,300多個孩子接受育幼教養機構安置;而這樣驚人的數目,還在逐年增加中。

  據內政部兒童局統計,去年有近400名兒少遭遺棄、近8000名兒少被虐待、近3000名兒少疏忽照顧;而其中更有十三人受虐死亡,三十一人被家長帶上黃泉路。以上統計數字尚未包括性侵、性交易、中輟學生及家暴未列管兒少,隱性高風險家庭等約佔2~3倍比例,可見兒少受虐的情形甚為嚴重,兒少保護的重要性,實為當下刻不容緩的事。

   以下基於個人觀察及專業了解程度,對當前兒保作為提出淺見,俾供參考:

壹、對當前兒童少年保護作為的省思

一、官僚體系環節脫勾
  兒童保護需要24小時處理,然而現況由於社政單位人力不足、警政單位對通報責任不了解、司法單位聲請保護令動作慢、教育機構部門無專責處置人員、社區村里風險警覺性不足、衛生醫療部門未納入緊急處理編組等等問題,常常造成官僚體系的各部門環節脫勾、sop流程不明確、處遇機制未建立,由於各部門間對案件的風險評估不同,導致事權不一的情形經常可見。

二、社工人力嚴重不足
  今年四月曹姓婦人攜女自殺案件發生後,發現臺中縣二十七位兒少保護社工每人平均配置四十七件,銓敘部2010/04/30最新統計,各縣市正式社工師人力編制天差地別,南投縣、台中縣政府掛零,花蓮縣卻多達十八位多數社工人員,大多數的社工都是採約聘制,薪資福利不佳,服務對象卻很多。

  而桃園縣社會處正式社工僅九十九人,列冊高風險家庭有三千五百六十一件,家暴案有八千零八十八件、兒少案兩千一百廿六件,每人平均扛案上百件,還加上每天不斷新增的案件,讓社工喘不過氣。目前社工案量壓力太大,承受的個案數量太多了,相較於先進國家一位社工平均案量約25,要多得很不合理,這會造成惡性循環,逼得社工員都變成弱勢要被救援的對象。希望社工人員能夠有更多工作夥伴來分攤案量,有更多人挑,擔子就不會這麼重。

三、創傷輔導形同業務
  各縣市的社政單位,對於創傷諮商輔導的作為不一,但基本上對於遭受家暴或性侵的個案皆主動規劃20小時課程,而對於兒少個案並無任何安排,雖然受兒少保護的孩子,感覺傷害不如家暴來的嚴重,但試想遭受遺棄、虐待、疏忽對待的孩子,難道不應該有人和他談談嗎?若在安置機構,還有保育員及社工員的專業輔導,但在家裏就只能靠自我療癒釋放壓力。而且現況諮商輔導方式,較偏重兒童遊戲治療輔導,似乎較無法有效協助孩子,走出陰霾。

四、刑責輕量毫無警惕
目前我國對於遺棄、傷害兒少的法律條文列舉如下:

刑法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95條: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294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刑法294條或295條的加重其刑條文,加害人可能都必需面臨6個月以上至無期徒刑的懲罰,但是社政單位通常考量孩子的狀況,希望不要用法律來剝奪孩子享受家庭的權利,往往期待父母能自行出現負責,希望孩子能回歸正常家庭,所以多未採取法律行動,但也因此造就了更多不負責任的家長,以及更多可憐的無辜孩子。

五、家長專業輔導欠缺
  針對問題家庭,把孩童和家長分開處理,是不對的;每一次的通報都是為了保護兒童,而去處理家長的問題;但是兒少所受到的威脅依然存在,因為大人在當下鬧出一些事件後,會有社會的大量關注,也因此,可能得到一些好處與支援,但是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這樣的鬧劇不斷上演,重覆發生,也許家長也不願意,但是身處逆境,卻無人可以幫助之下,觀念想法難免消極,會採取極端作法也是避免不了的選擇,所以高風險家長的持續輔導,有必要納入制度執行。

貳、對未來兒童少年保護作為的期望

一、建立全民社工化體制
  歷年來兒少保事件幾乎都是來自問題家庭,所以整體規劃應先建立完整的預防系統,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引進各種社福服務資源就近協助,建立完整的觀察和紀錄,以便利社政及警政單位於適當的時機,能更快介入處理,做更恰當且確實的協助。近日發生數起不幸事件,如果能早點發現這些高風險家庭,並由社工提供專業輔導與協助,或許悲劇也就不會產生,而要發現這些問題,必須要給予基層村里幹事多一點的專業訓練,以社區為基礎,建立地方組織體制,讓大家能有多一點的同理心來關懷高風險家庭,多一點的警覺心來主動發掘問題並協助處理。

  對於政府各部門包含社政、民政、教育、警察、衛生以及消防等在內的緊急案件網絡單位要加強連繫並落實運作,確立兒少保護(包含自殺)緊急案件處遇機制與流程,並應加強對加害人(家長)的風險評估,以建立橫向連絡平台的互信、互賴關係,防範憾事再度發生。

二、依需求增加社工員額
  總統馬英九先生於2010/05/14表示,發生曹小妹妹慘劇,母女兩人燒炭身亡,讓大家深感遺憾與難過。內政部已檢討加強社工人力的配置,盡量避免類似情況重演。

  內政部曾研擬兒童保護社工人力配置比例,訂定以每位社工員每月平均個案服務量28案為原則,惟據資料顯示,97年度各地方政府每位社工人員每月平均服務案量均超過28案,部分地方政府甚至逾50案之多。由此可見現有社工人員所背負的責任案量有多重。另依據內政部於96年間補助臺灣社工人員專業協會執行之「臺灣社會工作專業人力推估之研究」及臺灣社工專協鄭理事長麗珍於98年間進行之「政府部門社工人力推估模式的初探」結果發現,各地方政府應配置4,462名社工人力,對照97年時現況,實際短缺1,632名人力,短缺之比率為36.6%。

  基此,考選部次長董保城2010/04/30指出,目前政府體制內社工人力有一千六百八十八人(含正式及約聘),內政部四年內可望增一千名社工人力。預計要擴大到四千人,政府要釋出這麼多公務人員職缺,編入社工人力,規劃四年時程(99~103年)逐年依各縣市需求編實;相信有足夠的專業人力投入,將能為兒少保護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三、提升諮商層次並評估
  受兒少保護的孩子,現況雖然並無主動安排諮商輔導,但是主責社工不應拘泥於想當然爾的想法,仍應要專業評估個案,是否需要接受諮商,並適切安排規劃,才是專業負責的作法;另對於諮商的方式,從基本的20小時課程開始,就可以評估採用,非常多元的層次設計,不同的治療方法,例如可以採取「表達性藝術治療」方法,包括戲劇、音樂、繪畫、舞蹈...等等領域的多元治療輔導;在第二階段可以提升採用產業合作的民間心靈工作坊或事務所,包括完形、催眠...等等多元輔導,甚或評估到醫療院所接受職能治療。透過如此專業評估,區分階段與層次的多元諮商輔導作法,才能真正展現社政單位的專業,有效協助受創孩子,重拾笑容。

四、提高違法者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294條或295條條文,雖然加害人必需面臨6個月以上至無期徒刑的懲罰,但是社政單位通常考量孩子的狀況,所以多未採取法律行動,也許這是一個人道考量,但卻讓需負社會責任的家長僥倖逃過制裁。今年5月立法院提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遏阻性侵兒童案的美國「潔西卡法案」精神,修入我國法律。大幅提高性侵兒童者的刑期為廿年以上,並不得假釋、減刑。若同時故意殺害兒童者須處死刑,且不得假釋、緩刑、免刑、赦免、減刑。相對於目前兒少保護的刑法規範,似乎達不到嚇阻警惕效果,所以不但應提高家長刑事責任,也要同時賦予直系親屬的絕對責任(依令承擔教養責任),以盡到保護孩子,又能有效規範家長的違法行為。

五、家長輔導納兒保體系
  為了避免家長攜子自殺事件,對有自殺意圖的家長,應立即動員學校、社工及社區的專業輔導資源介入輔導,將家長納入輔導,更能健全兒保體系,就近協助問題家庭,保護無辜孩子安全。

  依目前的輔導或通報措施,雖然社工救出孩子後進行強制安置,但是家長情緒緩和後,就會要求接回孩子,依照現行兒少法規定,社工人員無法留住孩子。有自殺傾向的家長,這段期間如果沒有接受相關輔導,仍可能發生憾事。因此未來通報高風險家庭的同時,也應立即聯絡當地心理衛生中心,由專業心理醫師介入,協助家長走出心理的傷痛。

  最後,孩子是無辜的,不要再讓小孩成為大人手下的代罪羔羊;歐美國家把兒童視為國家公共財,但顯然近期這些案件,凸顯台灣民眾仍然無視孩子的人權;目前兒少保護的對象係以0-6歲的學齡前兒童,為最大宗的受害者,而這些幼兒根本沒有選擇權,無辜成為父母婚姻破裂、家庭經濟窘迫等各種成人問題下的犧牲品,成為大人轉嫁生活壓力及挫折的發洩對象,我們除了要建全兒少保護體制外,也呼籲社會大眾要認清小孩是獨立的個體,要學習尊重兒童人權,並且共同保護我們未來的主人翁,給他一個安全依附的家。

附註:主要數據參考依據:
一、 內政部統計年報 http://sowf.moi.gov.tw/stat/year/list.htm
二、 監察院-社工人力糾正案,文號09900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