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賦人權

重視婦女人身安全

鋒翊企業有限公司/會計助理 蘇春錦

  『美國國務院在2010年3月中旬發布-2009年度國際人權報告,詳列了全球194個國家的人權狀況,報告內容包括「個人權利的完整性」、「民權」、「政治權利」、「官員貪腐及政府透明度」,「歧視、虐待與人口販運」、「工作權」等多面向人權觀察。台灣在民主法治部份雖獲肯定,但官員腐敗、歧視女性、人口販運、不當對待外勞等問題被認定仍持續嚴重。』這是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榮譽副主席暨台灣區主席洪道子博士「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發表的論文中所提。

  關於歧視女性問題,四月底一則「性侵假釋犯丁大倫假釋三個月 利用電子腳鐐監控空檔 再性侵2名女性」的新聞,令人難過、憤怒與不安。從95年起台灣進入電子腳鐐監控的時代,至今已三名性侵假釋犯無視電子腳鐐,仍在大白天利用監控空窗期再次犯案。電子腳鐐只能追蹤,卻無法嚇阻或強制假釋犯不再犯案。負責監控的法務部,面對各方對電子腳鐐的強烈質疑,只是一直強調電子腳鐐不是萬能的,卻拿不出具體管控的辦法,民眾的信任變成恐慌。一再出現假釋犯繼續犯罪之案例,難道只顧色狼的人權,卻嚴重忽視女性潛在的危機,女性的人身安全誰來維護?

  儘管各學校、機關團體都有防治性騷擾或性侵害的各種宣導活動,但是每天每個時刻,在每個國家、每個角落性騷擾、猥褻、性侵害的情形仍然層出不窮。根據清大教授陳若璋的研究,每五名女性中就有一名受到性的猥褻,每三名就有一名受到碰觸、親吻、侵害者暴露性器官等騷擾。什麼是性騷擾?在1970年尚未有一個明確的名稱前,婦女們暗地裡將此不愉快經驗稱為「小強姦」。性騷擾廣義來說,是指一切足以讓人產生不舒服性聯想的故意行為,而且違背個人意願的,可能透過強迫、威脅或不預期等言詞或非言詞、身體接觸的方式發生在任何人身上。也有人認為性騷擾根本沒有定義或是根本不存在,或認為根本是芝麻小事。到底怎麼樣才算是大事?為什麼女人的人身安全會被認為是小事。「大事」、「小事」怎麼認定?受害者覺得是大事,加害者覺得是小事。判斷的標準在哪裡?該不該下個明確的定義?

  性騷擾是一種性別歧視也是對人格尊嚴的侮辱。

  如果用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現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或行為,而損害到他人的人格尊嚴,或不當影響他人的學習、工作機會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但是未達性侵害的程度,就可以稱為性騷擾。總之,遇到讓人覺得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不舒服狀況就是了。也可以說,個人之行為及言語只要構成他人的「精神上之不快感」就可定義為構成他人的性騷擾的侵犯行為。但我國目前尚缺乏對性騷擾的專屬法則,對性騷擾的處則亦不夠周全。綜觀性騷擾案例,在美國好像特別多,並非代表性騷擾在美國最嚴重,而是美國比較重視這個問題。在每一個國家、每一個角落性騷擾問題同樣嚴重,不同的是民眾重視的程度、立法限制的程度。性騷擾問題越被重視,說明這個國家社會對女性權利的重視,對女性地位的尊重。性騷擾事件反映的是父權社會下男女不平等的權力結構。現今社會仍是一個男尊女卑的社會,根據調查統計絕大多數的女性不管任何年齡層,都有被性騷擾的不舒服經驗,但大約只有3%被騷擾的女性會出來指控騷擾者,主要的原因是舉證困難,因為性騷擾的界限、證據都是很困難劃定和提供的。

  以自身為例就曾遭遇過多次不舒服的經驗,20歲與家人在鬧區逛街,在擁擠的人潮中,一位中年男子冷不防的襲胸,然後快閃消失在人潮中。在返鄉客運車上擠沙丁魚般,不但沒有位子坐,連站得腳酸想要把腳提起來活動一下,要再放下卻沒有空間了,更別想轉個身換個姿勢,偏偏此時就有人藉機在你身上刻意磨來磨去。上班途中,一大早就有男人在路口轉彎處暴露性器官嚇唬人。身為人母後,騎機車載著兩個孩子,一中年男子跟隨身旁用不堪入耳且帶顏色的言詞嘲諷,然後呼嘯而去。當我已經是40多歲的婦女,夜晚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有人從後面猛抓臀部一把,一輛機車呼嘯而去,是一名年輕人,還回頭詭異的笑著。大白天騎著腳踏著在馬路上被機車騎士襲臀,一樣是年輕人。那種噁心、厭惡的感覺是難以抹滅的陰影,更別說性侵害對女性造成的身心傷害有多大。

  各種防治宣導活動,教導女性如何保護自己的種種方法,敵不過加害者各種性騷擾或性侵害的手法與方式,不勝枚舉,防不勝防。況且男女生理、體力天生就有差別。丁大倫假冒廣電系大學生,在西門町找女學生拍畢業影帶,藉機性侵得逞。人性善良、互助的美德,被當成弱點因而受害,叫人情何以堪?難怪人情越來越冷漠。14年前,台中一名林姓女童遭遊民拿竹竿插下體,導致肚破腸流,小腸僅剩8公分,去年不幸病逝。最近新聞,父親性侵兩名親生女兒,落網後供出過去15年來,他在大台北地區,連續犯下五十多起性侵案,甚至殺人,確切數字,多到連他自己都記不清楚;99年4月8日新聞,台北縣汐止警分局今天偵破1 起性侵女童案,警方表示,莊姓男子涉嫌從民國94年起,藉送瓦斯之便,伺機尋找落單女童性侵,至少得逞3起,被害人最小的才7歲。莊姓嫌疑人與太太結婚5年,擁有 1兒1女。一件件都令人痛徹心扉,人心到底怎麼了?不管受騷擾的程度為何,那令人不舒服的感覺對個人而言就是一件大事,那是一種對女性的歧視與屈辱。

  有人說生女兒比較貼心,卻也多了許多擔憂,女兒高中三年都是坐公車上學,在學校女同學間互吐苦水,回家後常抱怨在公車上被侵犯的不愉快經驗。想必多數人都遭遇上述這類不舒服經驗,甚至更多,例如職場上的性騷擾更是嚴重。女性要向誰抱怨?怎麼舉發?即使好不容易終於鼓起勇氣,努力說出自己的感受,卻又常常被認為是大驚小怪、莫名其妙(被摸一下會怎樣?摸一下又不會死掉!),甚至被譏笑:妳以為妳很美呀?誰會想對妳性騷擾呀!或是被責怪行為不檢、衣著暴露、活該受害。這豈不本末倒置了,該被責備的是加害人吧!就算人家真的衣著暴露就活該被侵犯嗎?況且很多受害者都不是因為衣著暴露或行為不檢。甚至有人認為女人說出自己被性騷擾的經驗是破壞兩性合諧,這樣的說法完全不尊重女性的感受。也因此長久以來性騷擾一直是被遮掩和忽視的問題。性騷擾不是女人不守婦德的問題,是社會權力結構中女人一直處於劣勢,沒有將女人視為獨立存在的個體,女人的感受和所說的話常被認為不重要、小心眼、沒建設性,或是不被信任、神經質,所以就算勇敢說出被性騷擾的不愉快經驗時也不會受到重視,這就是社會不平等的權力結構。

  雖然被摸一下是不會死,但是卻危害女性尊嚴,不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所以並不是摸一下或是摸幾下的問題。例如民國94年11月間,彰化員林內衣特賣會上發生女子被襲胸的事件,彰化地方法院居然以「10秒中無法引起加害人的性慾」為由,判定無罪,檢方提起上訴。看到媒體的報導令人震怒,自從媒體大幅報導「摸胸10秒一審判決無罪」後,類似的案件更是層出不窮。例如96年9月彰化縣一男子強行舌吻前妻13歲女兒五秒鐘,判決無罪;96年12月一男子躲在速食店廁所中,從隔間下方將手被深到隔壁間強摸女生下體2秒,判決無罪;97年6月宜蘭一男子尾隨一女子進入電梯,趁機襲胸並意圖不軌,被逮捕後還辯稱只摸了6秒不構成犯罪;97年6月一女子在KTV電梯內遭一男子偷捏臀部,女子要求道歉,男子反而理直氣壯的說「我只是摸你一下,又沒超過5秒鐘,要告去告啊!反正法院會判無罪。」等等各類模仿犯罪,意圖逃避刑責的社會效益,在在影響到每個人的性自主自由及人身安全。善良人們寄望法律的保障,卻因法官個人主觀思維的考量標準的無罪判決而使人們陷入恐懼中,我們的司法體系是否應重新檢討,聽聽民眾的恐懼與心聲,加強司法改革及執法人員的教育訓練。性侵犯及性騷擾者更應強制治療,加害者或法官能否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是自己被性騷擾呢,同樣也會感到不舒服,只是沒有這樣的經驗的人,他無法感同身受。雖然也會有男人成為被性騷擾的受害者,或是同性間的騷擾,但是以現實情形來看,女性受害的比例遠遠超過男性。男人既使無法感同身受,他可有女兒?可有姊妹?可有妻子?都沒有女兒、沒有姊妹、沒有妻子,總有母親吧!?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被侵犯的人是自己的女兒、姊妹、妻子或是母親,自己做何感想?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

  天賦人權,人人平等,不分男女、老少。尊重為人權之本,有尊重才有人權,不尊重別人人權的人,沒有資格享受人權。所以危害婦女人身安全的性侵犯應接受法律嚴懲,發生在美國的潔西卡女童性侵犯就被判處25年刑期。丁大倫的母親接受媒體專訪時痛苦的說:「兒子嚴重生病了,前前後後關了快10年,每天都接受心理輔導還是沒用。對被害人滿腹的歉意,對兒子不捨卻又難以原諒的惡行,要求獄政單位,要用更嚴苛的方式,來矯正兒子嚴重偏差的身心情況。」除了嚴懲,如何從源頭防止或減少性侵害案發生的可能性?才不會造成社會負擔。教育單位應把公民、倫理與道德教育列入學校重要教育課程,從小就要讓孩子接受完整的人權教育,明白天賦人權,每個人都是獨立存在的個體,學習人與人應相互尊重。司法單位應檢討對性騷擾及性侵害專屬的法則及處則。最近台灣媒體報導:日本A片(成人影片)因為在台灣有極龐大的地下長期市場,而開始要求版權利益。A片氾濫是台灣社會倫常與治安的危機,該如何遏止?大馬路邊到處可見小貨車公然販售,來往巡邏的警察都看不到?是因為無法可罰?A片敗壞倫常、腐蝕人心的的影響甚鉅啊!

  曾參加過太極門掌門人洪道子博士發起的「世界民人權宣言」連署活動,宣言中提到「人權源起於人與人彼此的尊重」;也拜讀了洪道子博士在2010年世界公民人權高峰會發表的論文「世界公民應重視世界公民人權發展」,讓我對人權與尊重有更深刻的體會,也覺得每位世界公民都應該為自己的人權勇敢發聲。如洪博士在致詞中呼籲:大家發揮天賦使命、承擔大志、安定人心。洪博士在論文中提到:「一個國家的人權指數,攸關該國人民的幸福,影響一國的發展,牽繫全球生命共同體的安危,所以世界公民更應更主動重視與自己切身相關的人權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