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人權

合作金庫銀行(股)公司職員 詹明哲

  人權者,或謂自然權利也。人為萬靈之長,居於天地之間,無論貴賤,皆有天賦之權利,他人不可輕易褫奪之。今寰宇諸國,泰半皆尊人權為道義,而臧否團體之優劣,多以人權為繩墨。然人權之義,既宏而泛,各國所見不一,履行各異,往往齟齬,或成國際紛擾爭執之由也。

  茲列人所共識者於下:

一曰生命權,此人之為生靈之根本。苟無此權,種種利益,盡成空中樓閣,鏡花水月。殺戮恐嚇折磨之行,咸背離人權之舉。各國皆以殺人之罪,施以重典。
二曰自由權。
三曰財產權。此生命自由兩權之孳乳。人若生存,能填所欲,則非倚財物不可。劬勞所得,不為他人所佔,斯生命自由之保障。
四曰尊嚴權,此亦生命自由兩權之派生。人無尊嚴,若狗彘之類,他人不以人視之。故人之為人,皆有尊嚴。辱罵威脅,騷擾中傷,種種行徑,不為人權所容。
五曰獲助權。天災人禍,人所難免。若得四方之援,則生命稍安。
六曰公正權。

  價值依據憲政體制中,今人多製細目於律法,以界定人權之張弛。然人權非憲法所賦,誠天也。故憲法之用,在保障一端,以踐行人權之義。考諸實際,猶可見以律法踐踏人權之先例。昔如法西斯之政權,悍然修憲以亡他族。

  馬裏旦曰:"人權之基石乃自然法。"自然法者,天地之倫理也,超然於政治之律法,不言而喻。自然法之說,簡而言之,乃人之言行為道德所範,道德之為物,源於人類之天性與造化之真理。自然法之法學,則以道德為法律之基石,律法乃道德之考量。

  西塞羅曰:"有一律法,與造化相和,適用眾人,永世不易,此即正確之理性也。人之欲以律法貶斥斯理,實不當之舉。限之滅之,無時能遂,永不能行。

  評價準繩西人以為人權放諸四海皆准,文化昌明之利,倍倡此說。而他國之不甚興旺者,堅以人權之施用,視乎國情而定,由是則以西方為非。地有沃瘠,國有貧富,國之富者中,牲畜寵物,優待有餘。貧者則呱呱之嬰,猶有缺食少醫之困。不獨貧富之異,於文化尚千差萬別。故而人權之界說,解釋紛亂,不成共識。更有人權南橘北枳之憂。

  有識者欲解此困,倍費思索。英人學者米爾恩,倡議一說,曰最低標準之人權者。中有兩見,其一,社會有先後貧富之異,道德有千差萬別之見,此處人以為天經地義者,不必然適用於他處之民;其二,無論眾群有何殊異,人權必有一底限,為天下之所共崇奉者。總而言之,米爾恩以為,人權有底限,所以普適萬疆;人權若適用四方,則必有最低之限。

  馬克思主義者以為,人權非天賦,實所謂生產力之產物也。人權無非西方一特權,有階級之特徵者。曰:"階級未滅,則種種自由平等之辭,盡皆虛妄,或自欺,或誆工人,甚或謬言於勞力為資本家所剝削者。無論如何,種種皆旨在維護資產階級之利。"馬克思力主人權之立,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由是解放人類。捨此,則人實非平等,而為私有制所拘役也。

  人權(基本人權或自然權利)是指「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它主要的含義: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在當今的國際社會,維護和保障人權是一項基本道義原則。是否合乎保障人權的要求已成為評判一個集體(無論是政治上的還是經濟上的)優劣的重要標准。但是,在具體實踐的層面上,對於人權的具體定義,以及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都存在著相當大的爭議,甚至引發了很嚴重的衝突。

  「人權」通常是指普遍的人類權利,不論其管轄範圍內或其他因素,諸如種族、國籍或宗教。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
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 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在歷史上,也曾有用實證法否定人權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權為其種族滅亡提供合法的途徑。

  自然法,為獨立於政治上的實在法而存在的正義體系。對它的詮釋與使用在其歷史進程中千差萬別。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義包括道德理論與法學理論,儘管二者的本質在邏輯上互不相干。 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儘管對於人權的具體內容和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存在很大的爭議,但終歸需要一個可以具體實在的判斷標准來促進全人類的人權事業。

  在人類追尋一個統一的人權標準的道路上,沒有人能夠迴避一個無奈的現實。由於歷史,地理等諸多因素有的國家能花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去呵護寵物和家畜,但有的國家卻為給兒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醫藥和教育而掙扎。不僅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天壤之別,在文化傳統方面也往往是千差萬別。這些客觀的事實嚴重的阻礙了人類關於人權在現實層面的共識,而且歷史經驗表明,強制移栽的人權往往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症狀。

  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當代英國思想家米爾恩提出了「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點,第一,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規範的多元性,得到某種共同體認可的權利,沒有足夠的理由被認為也同樣適用於其他共同體。第二,無論社會發展和道德規範存在多麼大的差異,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權必須得到所有共同體的一致擁護。總結起來,人權標準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為普遍的;因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在全球化的時代,怎樣通過建設性的對話來溝通和擴大人權方面的國際共識已成為了當今國際社會主要議題之一。不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內思考人權,而且在與西方文明並駕齊驅的其它文明框架內省察人權,已形成一種「文明相容的人權觀」,是緩和並逐步化解矛盾衝突的一條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