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司法

退休公務員 羅美惠

  記得二十多年前農曆春節期間,一家人興高采烈的要到苗栗造橋鄉附近拜訪朋友,當時我的小兒子剛拿到駕照由他開車前往,途中經過造橋路段,有一輛摩托車飛馳而過,然而就在兩百公尺前方,人車突然倒地不起,久久未見起身,我們車子裡有三個小孩,都是北一女、建中的好學生,乖巧善良、見義勇為,也不考慮到自己駕駛技術是否純熟,就開著車子想前往相救,但到了出事地點,了解到實在無能為力,只好到造橋派出所報案,然後我們就去朋友家。

  第二天就有警察到我們家來做筆錄,說有人抄到我們的車號,說我兒子撞到人棄逃,警員並沒有了解真相,就把案子移送到新竹地方法院。

  事後得知那位警員就是朋友兒子的好友,明知實情不肯撤案,之後新竹法院陸續傳詢,直到對方受不了不願出庭,總共開了五次庭,我們才算勝訴結案,黑白不分又要吊銷執照,顧及兒子能安心上學,當時麻煩做助產士的婆婆,拿著一萬塊新台幣到對方家和解,由他們上法院訴求,結束這個冤枉案。

  在二十多年前社會就已經烏煙瘴氣,道德淪喪,摩托車騎士本來自己喝酒騎車摔落,他家人栽贓於人,警察明知實情卻不撤案,據說是為了績效、獎金等,難怪社會上很多路人見死不救,怕惹禍上身百口莫辨。

  司法、人權啊!執法人員明知案情卻拖拖拉拉不予結案,善良百姓活在深淵中,雖然事過境遷,每憶及此,覺得司法正義何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