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心目中的人權意義

屏東縣東隆國小學生 林佳鴻
  

  生而為人有其存在的意義及其實現的目的。存在於世上有其自己該負責並有所作為的部分。而實現是指自我存在,並對家人、社會乃至國家到世界有所幫助或貢獻。   

  而在自我的實現上應有受到自由的發揮和平等的待遇,所以人權是因為其人而享有的權利。或許大多人限在自我的意識及自由的需求,而自認為自己的人權是無限上綱。這部分我覺得是人性,但不是人權。這點個人認為是基本並且很重要的。我認為人權是建立在自己先尊重自己開始,才能再延伸到談人權。例如那些為非做歹的人,當他在做壞事而傷害到別人、甚至是生命,那些人不尊重別人的權利只是自私的想要達到自己的需要,實在是談不上人權的意義。個人覺得人權是應被尊重,但是前提更是自己要尊重人權這二個字的意義。   

  人權是自己有所貢獻後才從中得到應有的尊重,而貢獻是什麼呢?我覺得只是做好自己的本份該做好的事。例如在家中應扮好自己的角色,是父、母親就是做好父、母親的事,是兒女就要盡自己的責任。 在工作中做好自己該做的事,相對的在社會中也是如此。人人都應善盡自己的角色......。而自己已經準備好了,相對的在個人安全和生命財產的自由及安全也得以彰顯及要求,才進而提及人權。其實這是相對的,故個人認為不可能單方面的要求而可以達到共同的目的。

  人權所包括的範圍很廣,如人人有自決的權利、生存的權利和保障求知的自由和言論上的自由,更重要是保障人人免於恐懼的自由。那麼是由誰來保護和保障呢?因為大家是文明國家的一份子,而國家是由所有人民所組成,並不是由極權的人單一所組成。所以國家是由人民的意志而代表人民來管理大家,而國家的管理是由一群人發揮經驗及智慧訂定相關的規定以利實現人民的願望。但是訂定的是合理的話,那對人民是個福祉。相對的,訂定不合理的法,那是惡法,會危及人民的權利,更甚者會殘害人民的生命。例如一些不肖的公務人員,明明是為人民服務,但卻是利用自己所被賦予的權利而做出不正當的事。例如稅法人員,之前有個統計數據,台灣平均每34人,就有一人因為稅務問題而被限制出境。其中不乏不合時宜,或是違反法律而做出的不公判決。這是傷害人民的權利,於是慢慢有租稅人權的倡導。所以倡導的人權不只是自我的要求,並且也是盡力的去維護。若有不法的情事,也是要力求公平和公正才得以彰顯。或許當人人了解自己該負的責任並有所要求,針對所有執行面的監督,如此人權才有所保障和彰顯,人民也才更有得到尊重和更大的空間去發展更好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