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路難,難予上青天—談身心障礙者行的權利

 童嘉慧
  二年前父親因腎衰竭成為洗腎重症病患,從此身體每況愈下,甚至狀況不好時要以輪椅代步,在接送父親洗腎及外出過程,發現台灣真是個不友善的環境,尤其對一些身心障礙,行動不便的朋友,更是不尊重他們的需求,嚴重危害他們的權利。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6條一項規定:「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同法第二項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但台灣騎樓常有高低落差,稍一不慎就會跌倒或扭傷,有些商家更是把雜物堆在騎樓,已造成一般行路人通行的困難,而對身心障礙者,尤其是視障或肢障者更是險象環生,造成行不得也的窘境,而許多身障者設施更是讓人哭笑不得,如依法設置的身障坡道,有些斜坡太陡,輪椅要上下坡都極為吃力與危險,另外身障者的廁所由於設計不良或迴旋空間不足,讓許多身障朋友很難使用,只有憋尿一途。

  另為考量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外出就醫或洽公能就近停放車輛,而有專用停車位之設計,但許多非身心障礙人士因貪圖個人方便而占用身心障礙者停車格,導致真正行動不便者無車位可停,卻甚少看到警察取締行為,政府被動的不作為,一般民眾的自私心態,讓許多身心障礙人士吃足苦頭。

  台灣長期忽視弱勢族群的權利,違害他們的人權,公務員宜多用同理心,實際了解身心障礙朋友的需求,千萬不能有交差了事的應付心態,而一般民眾也要去除貪圖方便的自私心理,才能讓身心障礙朋友活動有尊嚴與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