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獄、冤賠』的省思

捷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資深業務經理 魏綉琪

  隨著人權保護意識的改善與提升,民國96年7月11日政府修正『冤獄賠償法』以彌補政府對於其錯誤,造成受害人服獄期間所受到的艱辛,以及其本身和家人受到的眼光給予金錢的補償。(『冤獄賠償法』詳文可以參考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960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政府願改革是保障人權一大進步,更嚴肅省思那些受害人得到補償,但其身心與名譽所造成的損失、家庭破碎,青春年華已逝都不是賠償能平息的。例如一:民國79年黃志成案, 直到93年因罪證不足無罪確定,期間被判8個死刑,共被關3368日。例二:民國80年的蘇建和案,也因證據不足,民92年無罪確定。經歷12年刑求逼供,造成受害者精神分裂家庭破碎,已不是金錢可以彌補的。例三: 民85年太極門案,因檢察官調查未屬實、非法搜索、違反偵查不公開、養小鬼妖魔化,在民96年無罪確定,歷經10年訴訟,對太極門掌門人夫婦及其弟子的身心創傷,甚至還有人至今仍未能走出陰影,又該如何彌補。

  要解決『冤獄、冤賠』最根本的解決方案因來自執法者是否有『以民為主、以法為規』,監察院是否能發揮監督的功效。 對於不當執法者政府更應懲處或退職以優化政府保障人權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