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勞工人權的看法

新竹縣議員 高偉凱
  我長期從事勞工服務,所以對於勞工人權特別重視。就環境而言,勞資雙方本就處在不平等的地位,因此不論對錯,勞方比較難以平等的方式來跟雇主爭一個是非曲直。講到人權公約,特別是聯合國的國際勞工公約,雖然對工會有一定的重視,但是在台灣,實際上在工會組織底下的受僱人員佔了極少數;加上大部份的勞工,欠缺法律上的一些相關知識,即使勞工的人權受到迫害,他們也不懂要爭取自身的權益。

  我碰到的個案,最常見的就是老闆告訴員工:「你明天不要來了,現在立刻去寫一張辭職申請書。」原因可能是公司認為這個勞工能力不好,或者公司訂單變少了,便請勞員工走路,但是以勞資法而言,這屬於解雇,公司必須要付資遣費,並且要開一張非自願離職單,才可以領失業給付。可是一旦寫了辭職證明書以後, 法律上變成自己要辭職,遣散費及失業給付都沒有。如果這位員工日後得知原來可以領失業給付,找勞保局被打了回票,回去再跟公司要,公司拿出辭職書表明是你自己要走的,公司為了省錢,經常用這種方法剝奪勞工的人權,類似這樣的案例不勝枚舉,令人為勞工抱不平!

  倘若勞工不服氣,就算他有法律常識,有時候也會碰到老闆會跟他講說,要告你去告,告贏了我再給你遣散費。雖然一般民眾認為司法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很多小老百姓根本怕打官司,也不知道怎麼打官司,也沒有錢去請律師,就算走上訴訟,公司只要花錢請個律師,一切交由律師處理;但是勞工為了開庭還得請假,並且忍受長時間的身心煎熬!

  以上陳述的案例層出不窮,不要以為只會發生在學歷較低的工人階層,其實知名的國立學校畢業的碩、博士以及工程師,也遇到類似的遭遇。例如去年我就碰到一個案子,有公司為了顧及形象,避免讓外界知道公司裁員,於是請部分工程師及技術員簽離職申請書,願意給資遣費,但不稱資遣費而是離職金,因為員工不清楚簽合約離職書無法請領失業給付,等到被勞保局退回,再找公司理論,為時已晚。他們找到我的辦事處陳情,我帶著他們找公司、勞委會談都不成,最後叫他們到老闆的家外面睡覺,後來老闆才在電視上公開道歉了!所以,不只是沒有知識的老百姓常常被這樣迫害,即使是那些高材生,也常碰到這樣不公平待遇。

  勞工遇到人權被迫害時,政府行政法規有什麼要改進的地方呢?舉例來說,我們的勞動法大部分罰得很便宜,變成守法比較貴,違法比較便宜。譬如我們有位義工,他以前在一家紡織廠工作,開張後的十年都賺錢,但是換了新老闆後,雖然他的爸爸曾當市長、哥哥是當時的立委,卻因為到處投資,所以連續十年都虧損,最後決定關廠。依照法律,如果關廠要大量解雇員工,必須提前六十天提出解雇計劃書,並且要跟工會商量,並且要支付兩百多名員工兩個月的薪水,金額不在少數。因此這位老闆未遵守法律,僅在十七小時前告知員工要關廠,解雇所有員工,並未支領兩個月薪水,受到縣政府以勞工保護法最高額五十萬元的罰鍰,然而這個數目遠比本來該支付的遣散費少多了,這就是現行法規的漏洞!難怪有部分大公司罰再多的錢也不怕,最後受害的還是勞工。

  另外,政府對私有財產權過度尊重,以致危害到員工的權益。例如明明知道這家公司有問題了,但卻沒有辦法提前接管,好像看到船已經撞到冰山,有破洞了,眼看慢慢就要沈下去,只因它是屬於股東的私有財產,政府不能提前派救生艇去把員工救出來!或者說政府明明知道再這樣開就會撞冰山,但是沒有辦法去換一個船長來,就這樣看著沉船!例如新豐及竹東各有一家公司,資產減掉負債淨值已經越來越少,這應該提前兩三年就看得到的趨勢,但因為它是股東的私有財產,政府未能及時介入,結果資遣費只領到法律規定的10%到17%,嚴重威脅到幾百位員工基本的生存權。其中一位員工,四十幾歲沒了工作,他下一份工作不知在哪裡,就算找得到,通常低於原來薪水很多;還有的人年資三十年了,一旦離開公司,什麼退休金都沒有。可是政府法規對於雇主只有限制出境的處罰,卻對數百位民眾的生存權置之不理,這也是政府法規需要修正之處。德國也是一個尊重私有財產之一的國家,可是當政府知道這個公司快要關廠時,必要時會提前介入,讓公司再延續個半年試圖拯救,要是沒救的話,也會注重員工補償的權益,才關閉公司。

  人權現在已是普世的價值,然而勞工的人權卻未普遍提升,站在為選民服務的立場,我希望能為勞工朋友爭取更多的福利,希望政府在法規上的制定能更公正;而民眾能多吸取一些法律常識,為自己的人權保障發聲,爭取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