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不再是人,我們還能有人權嗎?

武陵高中學生 鍾欣妤

  死刑的存廢一直是個引起爭議的話題,主張保留死刑的人大多認為此刑能夠殺雞儆猴,不失為維護整體社會秩序的一種消極手段,另一方面,人們也堅信著「惡人有惡報」這句古老的諺語,認為惡人便應受到懲罰,也是給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

  姑且不論此些想法是否正確,然而保留死刑的確代表著多數人的想法。稍微明理些的人都明白,多數人的想法不一定是正確的,而在民主自由已大致步上軌道的今天,還在爭取人權的往往是社會上少數的、邊緣的團體:少數族裔、外來移民、宗教異議人士、經濟弱勢者、非異性戀者、罕見及傳染疾病患者......。而「廢除死刑」則被其支持者認為是「爭取刑事被告的人權」的一種理所當然的趨勢。

  是的,人的生命不該被他人強行剝奪,就算是國家跟法律也不應該違反這項規則。然而,當一個人事先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權,他有權力要求別人賦予他人權嗎?顯然地,在他殺人的當下,想必是為了保障某些利益而在「特殊情況」下殺人,既然他違反了上述的價值觀,我們對其處以死刑只是在其認同的價值下予以懲處,理論上並無不妥,也不是像對立者所批評的,是「枉然的報復」。這是一條明確的邏輯,在殺人犯犯刑的當下,他已用行動宣示了他的價值觀是「可以殺人的」,相對的,國家及法律在執行死刑的當下,也對刑囚及所有人宣示著:「因為你不認同人命不可為他人所奪,因此你奪人性命,而吾等亦以汝所認同之價值觀予以懲罰。若不願受懲者,請遵守不可奪人性命之規範。」以這種觀點來看,那些主張廢除死刑的學者、宗教人士,對於廢除死刑的看法是扭曲的、偽善的。

  說是要保障所謂「弱勢」的人權,所謂弱勢,是死刑犯嗎?不是,是那些曾被犯人傷害過的人們。放過邪惡,不是神聖,是婦人之仁,是助紂為虐。

  「給他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吧。」前法務部部長如是說。是啊,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多少人是犯了錯之後才知道後悔,知道流淚呢?逝去的人命是回不來了,而還活著的這個人呢?給他們一個機會又有何不可?只是人心太難以捉摸,是否真有悔意,只有賴明眼人的判斷。

  死刑廢與不廢,我們還有很大的思考空間,除了審判制度的改善,「人權」也是個重要的思考點。一個象徵價值觀、且攸關人命的制度,看著它時不該只考慮到片面的囚犯人權或受害者人權,如何在之中取得平衡點,是我們的社會該努力的,而不是說想廢就廢,這無疑是削足適履,吃力不討好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