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稅法定主義下之程序正義

南山人壽業務主任 傅鵬豪
  

  時序已進入五月,正值報稅季節。由於1990年後全球化經濟已然型成,一國資金可不受政府控管,自由於國際間流動。再加上2008年9月金融海嘯後,全球政府均忙於救市,故造成巨大之財政赤字。在開源無效、修法困難的情況下:加強查稅即成為拯救財政的一貼良方。唯其查緝手段 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則有待商確。故筆者對於查稅之程序正義,專文以論之。

一、 租稅法定主義:
  憲法上認為:凡國家所做為會侵害人民權益者,均需法律明文訂定之;且執行手段應符合比例原則。此即依法行政原則。又課徵稅捐乃國家之行政行為會侵害人民財產權,便需法律明定之。此即租稅法定主義。如遺贈稅法第一條: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 課徵遺產稅。即租稅法定主義之體現。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
  但法律是死的,執行狀況卻千變萬化;縱法令多如牛毛亦無法完全規範。此時即需以法院判例,大法官解釋對之補充,使法律完整。法院對行為的解釋即為不確定法律概念。故近年來。國家稅務機關於課徵人民稅捐常援用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便是:實質課稅原則。

三、 實質課稅原則:
  此原則由大法官解釋420號、496號、500號型塑完成。其意為:若表面上完全符合法律之節稅行為,但其目的為逃漏稅捐而為。此時,國稅局可逕將上一完全合法之行為徹銷,而為稅捐之課徵。
此即實質課稅原則。此原則之創造,縱加速國家徵稅之行政效率;但此方便之門一開,從此卻對於人民之財產造成潛在之侵害...

四、 筆者對此原則之質疑:
  確實,術業有專攻。我們不能期待法官全知全能,故對於專業判斷之事項,法律通常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尊重。但行政機關因此而任意為之,因此常造成人民財產權之侵害時,則法院對於行政機關之行為便應採嚴格之審查。

  現行國稅局常用之查稅方法為:1、利用財產總歸戶系統查看可疑入帳資金。2、發文請納稅人說明。3、以實質課稅原則從寬解釋應稅款項。4、與人民協議繳稅金額。5、簽訂行政契約做為逕為執行名義。6、稅款入帳。

  試想人民所面對者為國家機器,立足點已不平等。又面對資訊上之不對稱,人民在面對國稅局之請求時,少有能力反抗。以此種方式查稅,實已違反法治國家下之比例原則。又在刑事訴訟法上,國家利用其行政優勢不當取得之證據,於法庭上法官不可將其當証據使用。以杜絕警察不當取證之誘因。但,同樣是國家之不當行為。於國家的徵稅行為上卻可從寬解釋?在憲法上,人民的生命權為重大且不可侵犯的基本權;同樣的,人民之財產權亦是於憲法上極重要的基本權。對於行政機關的不當侵犯,法律上亦應嚴格審查之,而非大開徵稅之方便之門。

結論:
  確實在全球化及金融海嘯下,不少資金已移往他國。國家稅收逐年減少,且國家查稅難度亦逐年增加。但綜觀我國稅收結構:綜合所得稅所佔之比例竟達七成!而大多科技大廠享有高額稅賦優惠;稅收不臧實為政策之誤,而非逃稅之害。

  且合法結節稅本就是憲法上之基本權,此由憲法第8條、22條可推導而出,應無疑義。正所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更何況為國家之徵稅行為,更應對憲法基本權之尊重;進而在法律保留(侵害人民之行為,應以法律訂之。)比例原則上更應細緻。而非僅以大法官解釋所創之實質課稅原則讓國稅局隨意擴大解釋。如此,不僅招致民怨也間接使人民對政府之施政不具信心。
看似不經意的小細節,卻對人民之財產權侵害極大!此僅是行政機關對於程序正義有無尊重,法院有無對正義底線之堅守而已。

   否則,稅收增加事小;損害民心侵害人民對法律之信賴事大矣!筆者特為文提醒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