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憲法是人民權利的保障書」看同性戀人權

東吳大學政治系學生 王婷儀

  自然法本身就賦予了人人生而平等,沒有任何一種人是生來就比較高貴或比較低下的,因此後來創建出的憲法其最主要的目的皆在於人權保障、維護人民的權利,各國的憲法也均以保障人民權利為基礎而設置,因此憲法被稱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但以憲法是為了保障人權的這個角度來思索,則我認為其進步的空間還很大。與其說是憲法這個死的東西要進步,倒不如說是人民、社會對人權的關注與認知還不夠,而在人民心中的傳統觀念、刻板印象的束縛,造成"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無法確實落實。

  "同性戀人權"是近代十分受到關注的議題,同性戀者也是人,與一般人一樣為各國的國民,但他們所享受到的人權保障卻是非常的有限,只因為他們的性向不同於常人而人權受到侵犯,遭到歧視。長久以來,同性戀人權不斷被視為爭議性話題在各界被討論,其中以真實事件改編的電影─「自由大道」最使我印象深刻。電影內容是談論在1970年代美國歧視同性戀的問題,主角Harvey Milk為同性戀者,因感受到當時美國民眾對於同性戀人權的嚴重不重視,而站出來成為政治人物,引導同志們上街頭抗爭,爭取同性戀人權,為同志發聲,進而競選國務院議員,雖然他最後在當選後進行各項同性戀人權的宣傳活動中被射殺死亡,但已經為美國人權寫下重要的歷程。其實那時早就有了憲法,但為何憲法的能力無法保障到這樣的一群人,導致他們遭受不平等的歧視待遇,造成同性戀者必須自己站出來爭取照理來說每一個人本來就可享有的權利呢?

  「每個人都應該有權力來定義自己,有權力決定自己要以什麼樣的面貌活著,而且也保留隨時隨意改變那個面貌的權利」,這是「藍調石牆」一書中,作者Feinberg所寫的一段話,當然,此段話也是憲法保障人民基本人權的衍生。這段話清楚的說明人可以用各種讓自己自在的樣貌生活在這個世界上,即便是不同性傾向的人也應保有這樣的權利。而世界上有許多不同的聲音,即便同性戀者的權益經由多年的人權運動爭取已漸漸讓這一塊的族群意識抬頭,但同性戀族群在社會上依舊保持在弱勢的階段。也就是說,憲法條文所能帶給人民權利的保障其實是有限的,它沒有辦法改變社會大眾的刻板印象和觀念,沒有辦法強迫社會大眾去對每一種人都平等,就連自己身邊這些思想屬於比較前衛的學生族群都可以見到對同性戀有所歧視的人存在,更不用說是全部社會大眾。

  不只是同性戀這一塊,包括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少數國家的女性等等,都無法擁有憲法應帶給他們的基本人權。要使憲法真正成為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我認為還是必須由人心著手,社會的變遷和進步使得人民的思想觀念也跟著在進步,有廣闊的心胸去接受不同的人,改變觀念才能改善每一個人應獲得的權利。因此,每一個人民才能真正享受到憲法所賦予他們的基本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