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歷史的角度看死刑問題

台北大學教授 陳俊強
  近來台灣社會針對死刑存廢問題熱烈討論,個人作為一個史學工作者,長期從事古代刑罰制度的研究,試從歷史的角度對死刑問題提出一點看法。

  「肉刑」是中國上古時期處罰罪犯最主要的手段,所謂肉刑,是指對罪犯施以切斷肢體,割裂肌膚之刑罰,通常指墨(在臉上刺字)、劓(把鼻子切掉)、宮(將生殖器閹割)、刖(把腳砍掉)等。眾所周知,肉刑是在西漢文帝十三年(西元前167)被廢除,其契機是有名的緹縈救父一事。緹縈的父親因犯罪被處肉刑,緹縈上書請代父受刑。漢文帝不僅被緹縈的孝行所感,亦鑑於肉刑不人道,而且阻絕了人民改過遷善的機會,乃宣佈廢除肉刑。沿用千百年的肉刑,自此不再是法典中正式的刑罰了。

  殘害身體的肉刑最終被廢棄,乃歷史發展必然的趨勢。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往後的二、三百年間,不斷有皇帝、官員、學者大聲疾呼要求恢復肉刑。甚至,朝廷曾經數度就此展開激烈辯論,據說曹魏時參與辯論者曾多達百餘人,可見討論之熱烈。為何有這麼多人主張恢復這樣不人道的刑罰呢?原來,漢代的刑罰主要是由死刑、肉刑、徒刑構成,漢文帝廢肉刑後,並沒有創制新的刑罰取代肉刑的位置。漢代徒刑是自一年到五年,五年徒刑以上就是死刑,刑罰制度顯得輕重失衡。因此,自東漢開始,已經有人指出肉刑廢除後,失去了「中刑」,造成「死刑太重,生刑太輕」的弊病。

  雖然不斷有人要求恢復肉刑,但執政者始終鑑於肉刑不人道而沒有恢復。不能恢復肉刑,那麼如何解決刑罰失衡的難題?西晉制訂新律時,採用了新的辦法,那就是延長徒刑的刑期。晉代徒刑最長雖為五年,但可因狀況加長到十一年,甚至「終身之徒」。晉代的新措施固然有效填補法律的漏洞,卻也衍生出新的問題。徒刑刑期延長,勢必造成獄中之刑徒愈積愈多,對管理刑獄的人手及設施,構成沉重壓力。而且那些終身之徒,沒有人生樂趣,自暴自棄,都想逃亡為強盜。最後,皇帝不得不經常大赦以作紓解。結果,法律失去權威性,人民更輕於犯法,治安更敗壞。

  肉刑不能恢復,徒刑又衍生其他問題,那麼,要解決刑罰失衡的困境,只有等到五世紀末「流刑」這種新的刑罰產生才得以解決。流刑是將犯人終身放逐遠方的刑罰,在古代安土重遷的社會中,把人從家族鄉里中驅逐到蠻荒絕域,無疑是一件可怕的事情。流刑確立後,肉刑的爭論終於平息,不過上距肉刑的廢除已經五百多年了!

  從今天的角度看來,肉刑是一種不人道的刑罰,其廢除應是理所當然。可是,要求恢復肉刑的呼聲此起彼落,竟然綿延數百年,這給我們甚麼啟示呢?

  犯罪與刑罰相比,犯罪觀念的變化往往較刑罰觀念的變化來得快速。甚麼行為被視為犯罪,快者經過數十年,慢者經過數百年可能就發生變化。今日視為罪不可恕的犯行,難保在百年以後當成輕罪甚至除罪。可是,懲罰犯罪尤其是嚴重犯罪的手段,變化相對緩慢得多。今天所謂的嚴重犯罪或許迥異於四、五十年前,但是懲罰這些罪犯的手段依舊是古老的方式──死刑。

  死刑執行的方法或有不同,但剝奪其生命使其永遠與社會隔絕的目的則始終沒變,可見人們對嚴重犯罪的懲處方式有著很強的惰性,一時難以撼動。死刑是人類文明中存續了數千年的刑罰,說要廢除談何容易?縱使廢除,我們創制甚麼新的刑罰以作填補?倘若沒有,而只是單純以延長徒刑的年限來解決,那麼,不僅造成刑獄的繁重,那些終身監禁的犯人在獄中會作出甚麼樣的行為,誰都不能預料。到時要求恢復死刑的呼聲,勢必此起彼落,響徹雲霄。從歷史上肉刑的爭論,不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