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警調向噗浪網調閱IP資料來看網路人權

國立陽明大學博士候選人 羅偉軒

  日前 Alvin發噗感歎:「最近很常收到警察的信跟我們要帳號資料(IP, 噗集碌),到底台灣的隱私權法律是怎樣運作的啊? 在北美是需要法院授權(Court Order )才可以給的,台灣不一樣嗎? (現在收到的是檢查長的函件 但還沒收到法院的)(請別把此噗政治化 我是外國人 非藍綠 喜歡的顏色是紛紅色)」,其實透漏出一個問題,就是到底台灣對於行政公權力執行與民眾隱私保護到底有沒有重視到人權的保障。

  另外從簡余晏市議員部落格中提到其向市刑大要求索取「電腦犯罪案件處理的標準作業流程」及其法源依據。 市刑大資訊組初步提供給議員的答案中所提到:「壹、偵辦緣起: 一、員警於網路巡邏主動發現。 二、民眾告訴或告發,警察機關受理報案並製作筆錄。 貳、法令依據: 一、刑事訴訟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47條。二、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十七節電腦犯罪案件之處理: 222、電腦犯罪係指利用電腦、網路及其周邊設備為主要工具或目的所從事之犯罪行為。 223、偵辦電腦犯罪案件,必要時得請求各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刑警大隊電腦犯罪專責組協助偵辦;涉及系統入侵、網路洗錢等重大案件者,得會同刑事警察 局偵九隊協助偵辦。 224、各警察機關可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學校或相關業查詢用戶個人資料或紀錄。」從中你也可以發現到只要警察機關想要查詢相關資料,似乎都可以向網路公司調閱IP相關資料。但究竟是不是應該有人來審查這樣的調閱請求是否是必要,是否是會侵害到當事人的隱私權,有沒有可能公器私用的可能,這恐怕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了。

  議員在部落格還提到:「台北市警方每個月都會發文給設在台灣的網管公司,而且包括台北市衛生局在內,都是一張A4紙就簡簡單單拿到大批網友、鄉民的個資及基本資料,從市刑大到各分局向各網管公司調到的資料個資琳瑯滿目,而且多數網管公司是一張公文來了就拱手交出全部的個資,其實這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7 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才能提供。可是,警方大幅擴張個資保護去第11條的:關於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或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事務者的範圍,導致以台北市為例,三個月就有數十件向網管公司調閱個資的案例,這種國家機器隨意可以調閱個資的寬鬆解釋,使得台灣網友網路個資幾乎是透明的,跟台灣的電話監聽與調閱通聯記錄一樣,都成為警察查案的藉口。」其實從此就可以看出,似乎行政權有過度使用這項權力的情形,因為方便而帶來隨便,由於我們知道權力如果沒有受到制衡就容易遭到濫用,所以民主國家透過三權分立來達到相互制衡,相互監督的目的,於是像是這樣的網路個人資料的調閱,其實行政權是應該受到司法權所制衡。所以應該讓法院來決定,檢調機關的調閱行為是否合法、合理、符合比例原則。而非讓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這樣才能將權力的濫用降低。

  當然其實這樣子也不代表說網路上的不當言論就是可以被容忍接受。不當的言論是應該被處理與檢討,但是在處理不當言論的同時,有沒有可能無限上綱,把所有不利己的言論都是為是不當,或者用來剷除異己的工具,其實人民必須考量為政者的操守沒有這麼的高,民主政治就是要考量到在上面的人如果有一些問題不當時,能夠有機制去平衡。所以透過由司法權來審核這樣的方式,來制衡應該是一個不錯的方式,也讓處理與個人相關隱私的資料,能夠更嚴謹的對待,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調閱這些資訊,這樣才能保障每個人的言論自由以及個人的隱私。

  當然為什麼會有所謂的不當的言論,也是因為我們在網路上對於他人沒有足夠的尊重,如果人與人能夠相互的尊重,相信也就不會有這樣的問題存在,所以問題的癥結,除了利用審核調閱個資資料,還須檢討為什麼我們不能彼此的相互尊重,畢竟從尊重才會有人權。這些也是因為我們的教育沒有好好的教好,一味的升學主義掛帥,許多做人處世的道理都忽視了,言論自由是不能侵犯到別人的人權的。如果每個人能夠重拾相互尊重的心,相信這樣的問題才能夠真正的解決,而非一味的方便檢調或是相關單位能夠方便的調閱資料,已達到快速的打擊犯罪,在快速打擊犯罪的同時,是不是又有更多無辜被損害到名譽或是被影響到生活的人呢?這樣絕非解決之道。真正要解決的是人的心,人心若能改變,相信我們也不必要追求所謂的快速打擊犯罪的青天的存在了。因為到了那時青天就在我們的身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