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公民的權利

台橡股份有限公司研發處經理 謝其誠
  眾所周知,人類存活於地球除了生存本能所需的權利外,存在於世界公民的權利就是平等、安全、尊重,這是放諸四海而皆準的準則,應該受到不同國家的保護。

  人生而平等,不因種族的差異、膚色的深淺、年齡的多寡、能力的高低、體力的強弱、性別的不同、家庭的貧富而有不同的區分。因而過去的種族隔離政策、補貼富人的賦稅政策、結婚離職的工作要求、求職限定男性的徵才啟事等等均會被視為歧視而非平等的措施,逐漸在觀念的不斷教育與宣導的情況下,被廢除或認為是非法的行徑,顯見世界公民的權利是隨著時代的演進而逐漸成型。

  人希望生活是一種幸福的感覺,自然要求免於恐懼的權利,在合法的範圍內人需要安全的基本權利,雖然安全的本身可區分為國家的安全與個人的安全,國家的安全凌駕於個人安全之上,但是非關於國家安全的範圍內,例如: 內亂與外患罪以外,其餘的範圍應該是個人權利所擁有的,不會因為政策的不同而被剝奪。司法的審判過程中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否則個人的安全容易受到嚴重的影響,尤其是名譽與工作的影響至鉅,自然不可不慎,否則會殘害到普世價值的公民權利。

  人不論工作、身分、地位、貧富也會要求個體受到尊重,強調個人存在的差異性與多樣性。天生我材必有用,只要戒除物質享受的貪、嗔、癡,自然不會考量外在環境的差異而訂定不同的標準。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人之所欲、施之於己,則會考量到對方的立場、觀念、環境而採用尊重的模式,讓彼此間求同存異,才會尋求彼此的認同最大公約數,而非尋求雙方的差異最小公倍數。

  台灣人民也是世界公民的一份子,也應盡量宣導與維護世界公民的權利,讓台灣能夠實現理想的世界大同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