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師溝通與學生管教

宜蘭縣立二城國民小學校長 黃賜福

一、前言

  在退伍後返校服務的第一年,充滿了幹勁與教學熱忱。只知道一味的往前衝,對於家長溝通較不成熟;對於學生管教較直接。因此在運動會預演忙碌之際,不當的體罰學生,造成家長的不諒解!幸賴曹克昌校長的全力協助,使事件平息並更加的鼓勵我,勿因此事而以負面態度從事教育工作。在處理期間,身心備受煎熬,省思自己的做為,深感親師溝通與管教學生是必須學習及面對的問題!

  「親師溝通常常是為了學生的管教;學生的管教往往有賴於親師溝通」,我們經常聽到父母與教師因管教學生而產生衝突的事件,分析事件的始末,常導因於親師溝通不良而造成,為此教師應主動出擊,針對學生的管教問題向學生的父母進行溝通!因此就此議題,省思自己的經驗與各為夥伴分享。
 
二、親師溝通的意義

  良好親師溝通可以獲得許多好處,教師若能培養溝通的能力,對家長採取主動積極的態度,運用適當的溝通策略。則能掃除溝通障礙,化解不必要的誤會,締造學校與家庭雙贏的局面!其具備下列意義:
1、 積極的意義:導引家長的正確教育觀,爭取家長的支持及資源。
2、 消極的意義:降低教學困擾,化解親師衝突。

  因此不要放棄與家長的溝通,只要肯談,就有意義、就能累積資源!

三、親師溝通的教師準備

1、 有效的溝通能力
  溝通能力的培養是現代社會必須具備的能力,我們面臨溝通的難題常常是「不願意去溝通」,因此產生後續的「蝴蝶效應」,使小事變成大事,因此「面對問題為解決問題的第一步」。再則以「傾聽」的態度,讓家長充分表達其觀念或對問題的方法,讓家長提出解決之道,以此做為溝通的基礎!
2、 具備專業的素養
  曾經看到一張日據時代老師家庭訪問的照片,家長立正(手貼緊大腿)站在家門口聆聽老師的指示,令人印象深刻!為什麼現今國小老師在社會地位上不如其它層級學校的教師,我想專業的態度及能力是重要因素。「專業」是受尊重的必備條件。
3、 暸解學生的家庭狀況
  「瞭解是溝通的開始」,以前的家庭訪問最能明白學生的家庭狀況,現今教師為了效率及其他因素的考量,大多未能深入每一個學生的家庭去做了解,因此親師溝通的背景條件就較為薄弱。因此我們必須從各項管道加強對學生家庭狀況的認識。除了與家長面對面的溝通或電話的聯繫外,另外可從學生及同學的陳述、其他教師及家長的認識等方面進行深入的瞭解。
4、 建立多元的溝通管道
  教師可以提供親師溝通的管道媒介,讓親師之間傳達彼此的意見,例如電話聯絡、意見調查、學習單、個別約談、團體溝通(親師座談會、運動會)等。
其中最為方便的是電話溝通,但是教師應不應該給家長聯絡電話,包括手機號碼等,這是現今看法較為分歧之處?如何能有效溝通又能維持個人寧靜的空間,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則有賴教師發揮智慧!

四、教師對體罰問題的省思

  環境的快速變遷,教育界也受到多元社會的衝擊,大家期待教師不體罰學生又能把學生帶好,但是家庭裡面卻充斥著體罰。在此迷失的時代,正是我們展現專業的最佳契機。以下為對體罰問題的三點觀念澄清:

1、懲罰學生應該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方法,宜少使用,如用獎勵、讚美或其他正面積極的教育方法,可達到和懲罰同樣的效果,就應該揚棄懲罰的方式。
2、懲罰只用於教室常規、秩序與校規維繫上或用於品德習慣的養成,但絕不能用於學習內涵上,如資質較差,考試不及格而受懲罰,便是一種不明智之舉。事實上,體罰在規範外顯行為上也許有效,但在改變行為內在動機上,就顯得力有未逮了,而且其產生的副作用,還潛藏著反教育的破壞性。
3、懲罰要經論證過程,懲罰之前要明曉學生犯過的前因後果,即探究問題的原因。

五、因應體罰的問題與策略

  針對體罰我們可從法規及實務的觀點切入,如何以專業的態度及能力化解不必要的困擾。

1、應如何體罰不構成違法?
不要有機能受損情形,即不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較不構成違法。(參閱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第18條、第21條內容。)
2、學生「不接受」體罰(如罰站、半蹲...)又如何處理?
(1)、是一種技術層面的問題,較不容易處理。
(2)先站一邊或暫不以理會,待一會兒或下課、下一節再處理。
3、學校教師可否在家長同意下逕行「暫時性疼痛」之打手掌懲罰,以收懲戒效果。
請教師三思而後行,往往家長會因小孩的無理而反悔,要慎重處理。
4、罰站,暫時性疼痛,半蹲,蛙跳,罰站在教師窗外等,違法的條文是什麼?
(1)雖無法令條文規定,但罰站在教室窗外,依據刑法第302條規定,有妨害自由之嫌。
(2)依據「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不得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違反之教師,將受記過或以上之懲處。
5、現行的案例判決,似乎指出學生刺傷老師不需負擔責任,而教師打學生一
掌就必須罰好幾十萬,教師人人自危,這對教育而言並非一個好現象。
(1)可提出告訴,學生本應負其責任才對。但學生因年齡小無法可罰,但學生家長得負賠償之責任。
(2)教師打學生,會觸及傷害罪之嫌。尤其打學生巴掌是最忌之行為,不妥當。 建請教師三思而行之。
6、懲戒問題發生,經媒體報導,往往以高道德標準來檢驗教師,造成教師在懲戒體罰上產生極大困擾,教師應如何自處?
  只要教師平日用心耕耘,是最有效自我拯救,將會「危機化為轉機」的,請教師放心經營。
7、體罰與輔導管教在法律上的界定如何,體罰是否構成傷害罪?
(1)尚未有明確界定。但大抵可分為四類1鞭打 2維持特定姿勢 3激烈運動 4過度從事特定行為。均屬體罰範圍。
(2)具機能受損即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77條規定,體罰造成傷害身體或健康的結果,即成立普通傷害罪。)

六、結語

  我很喜歡的一句話,「事前的煩惱有限,事後的困擾無窮」,此句格言為個人常用此惕厲自己!親師做好良性的溝通就如同有限的困擾,在危機或衝突之前做好築基的功夫,積極的一面能夠累積能量及資源,消極的一面能避免更大的困擾發生。如果我們不正視親師溝通的必要性,甚至於逃避它,那麼當有意外狀況發生時,我們必須以更多的精力去面對。從經濟效益的觀點,親師溝通是我們該投資的方向。另外我們應謹記英國哲學家邊沁所提出管教孩子的原則-「無據不罰、無效不罰、無益不罰、無需不罰」,我們在懲戒學生之前應該以此為規準,「四思而後行」。
  
七、參考書資料

溫騰光(90)教師溝通與學生管教
謝淑賢(民86)有效與家長溝通70式。台北稻田出版有限公司
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辦法
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