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釋字五三五號解釋論校園安寧維護檢查

高雄市立中正高中校長 涂順安

一、前言

  社會不斷地進步,人權的理念也隨著時代與時俱進。我們社會上有許多過去習以為常的管制行為,至今日都因為不合人權理念而須修正。同樣的,過去校園威權式的管教方式,在今日因人權理念的注入,體罰、髮禁皆已為教育當局所禁絕,在在顯示人權理念在校園所受的重視。以下試以大法官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文,略為論述校園中教師是否有權檢查學生書包或私人物品的相關問題。

二、釋字五三五號解釋的意義

  過去我們常見警察路邊攔車臨檢,大家都習以為常,但是大法官針對此行為做出釋字五三五號解釋,認為警方漫無標準的任意臨檢,己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要求修改警察路邊攔檢等行為所依據的《警察勤務條例》。

1.法律保留原則

  即是憲法第二十三條中提到的"以法律限制",國家在限制人民權利的時候,必須要制定法律才可以限制,而不可以用行政機關的命令隨意侵害人權。可是法律保留原則並非完全不允許法律授權給行政機關作細節性、技術性的規範。因此法律保留有兩個層次,一個是相對性的法律保留,即是法律可以授權給行政機關針對"細節性" 、"技術性"的事項為規定;另一是絕對保留,即完全不允許授權行政機關制定命令。
釋字五三五號解釋指出,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及第二款所發動的臨檢行為,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的精神,故指出:「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2.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又稱「禁止過當原則」、「損害最小原則」。比例原則是指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結果)而採取某一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之原理。亦即對於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與所達成之「防止妨害他人自由」等目的間,應有適當而合理的關係。此概念源自普魯士警察法中所謂「警察不得以砲轟鳥」之要求,與我國所謂「殺雞焉用牛刀」的說法相似。

  釋字五三五號解釋指出,「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長久以來,我們習以為常的警察路邊攔檢等行為,其所依據的「警察勤務條例」,其實並未符合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所應注意的「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經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五號之宣告,而後有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賦予警察行使職權之法律依據,並藉以保障人民之自由權利。

三、檢查學生書包的法理基礎

1.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特別權力關係又稱為特別服從關係,乃基於特別的法律原因,當事人之一方對於相對人在一定範圍內,有概括的命令強制之權利,相對人從而負有服從義務之法律關係。特別權力關係是一種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為具有某種職務之人與國家統治權具有特別密切義務的特徵,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及監獄受刑人,對於此等身分之人的自由與財產之侵害,不僅不須有法律之根據,且一旦請求救濟,最多只能循求內部申訴管道,而不能如一般人民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較傳統時期的觀點,認為人民與國家間之法律關係中所適用的基本權利保障及法律保留原則,在特別權力關係中無適用餘地。基於特別權力關係限制相對人之權利或自由時,不必有法律的根據,僅須內部的人事命令或職務的命令即可。但晚近以來,德日兩國學界通說與法院判例之發展趨勢,雖未完全否認特別權力關係理論,但已傾向逐漸縮小該理論之適用範圍。而我國在經大法官多次釋憲後,對於別權力關係理論亦有明顯修正。

2.民法一○九二條(監護權之委託)

  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四、檢查學生書包的相關規定

  原《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教育部訂定。原教育部訂定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本辦法已於92年10月16日廢止)第十九條規定:「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現行《教師法》第十七條則規定,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本校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而制定《高雄市立中正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其性質為授權命令)。主要相關條文摘錄:

第十一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或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為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二十條: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為達成上述目的,經本校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校務會議通過,制定《高雄市立中正高中校園安寧維護檢查實施規定》,做為具體執行之策略。

  以教育部的觀點來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就己經禁止教師及學校進行全面性搜索所有學生書包。但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是由各校校務會議自行訂定,故教育部是否有權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為指導各校,仍有疑義。較為妥適之作法,應是在《教師法》第十七條中,規定各校自訂之辦法應報部(局)核備。

  是故若依釋字五三五號解釋的精神來看,縱使《教師法》第十七條授權各校自訂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但並未具體授權所謂安全檢查之範圍及程序,故若純就法律及人權的觀點觀之(非以教育的觀點觀之),全面性進行之安全檢查仍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精神。

五、檢查學生書包的注意事項

  參與制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政大公共行政系助理教授莊國榮曾表示,高中以下學務處如合理懷疑有學生攜帶槍炮、刀械及毐品等重大危險物品到學校,學務處得在第三人陪同下,在校園內全面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但是進行安全檢查時,有幾點原則應該特別注意的,1.平等原則:一視同仁,不得為差別對待;2.須有正當理由;3.須有合理可疑;4.須維護校園安全秩序所必要;5.須在必要範圍內為之(比例原則、最小侵害性原則)6.不得單獨為之,須有他人陪同;7.必要時須告知家長。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法治教育小組,有關於教師可否檢查學生書包的看法,刊載於教育部人權教育資訊網電子報,亦值得教學現場的教師們參考,以為保障學生權及避免自身觸法之虞,相關的訊息可參閱http://www.hre.edu.tw/report/epaper/no09/topic4.htm。

(作者為高雄市立中正高中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