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貴犯法與庶民同罪

個人工作室心理諮商師 孫台芬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權貴犯法理應與庶民同罪!那天新聞上報導著一位小男童,因受不了食物的誘惑,再一家超商內偷了一條巧克力。著實不巧,被店家發現,報警處理。小男童為此被檢調單位問訊至凌晨。當下,看到這則心聞,著實讓我這個以關懷兒童的心理指導師,心中一陣心酸。回首「權貴犯罪」在國內比比皆是,至今仍有多起案例懸而未決,權貴犯法難道不與庶民同罪?

權貴犯罪

  什麼是權貴犯罪?所謂「權貴犯罪」乃指有權與有錢之權貴階級所為之犯罪。「權」者指擁有公職、掌有公權力或因公職人員之親屬而享有一定權勢之人,「貴者」指資本主義下之貴族,包括財力雄厚之富豪或企業主,或善於借貸而擁有公司或企業之「有錢人」。有權者為市場秩序的法律擬定者、執行者與監督者,而貴者以錢生錢,透過自由競爭手段追逐個人或企業最大財富與利潤,本無可厚非,然雙方若透過權錢交易,那麼市場秩序之維護即蕩然無存,自由、公平競爭的核心價值即失所附麗,政治清廉度亦蒙上一層陰影,不可不慎。

  權貴犯罪除侵害個人或公共財物、破壞財產法益之外,尚侵害國家所規劃與法律所保障之政治、經濟與社會等秩序,造成壟斷與剝削,而加大貧富之差距,形成社會階級之對立,破壞社會之安定與和諧,顯見權貴犯罪所破壞之法益,主要在於超個人之法益。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貴重其公正及不可收買性,一旦此一基礎遭破壞,政府之公權力、公信力,即無法取信於人民,同時,企業自由、公平競爭的經濟秩序結構亦失序,長久以觀,透過競爭手段而創造之自由經濟體制將受到嚴重破壞。

國內案件比比皆是

  依據法務部統計處96年資料,有關判決確定有罪罪名,截至11月份止總計16萬216件,其中詐欺罪1萬2,829件、背信及重利罪1,432件、貪污罪247件。另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警察機關查獲經濟犯罪數據資料顯示,從96年1至9月份,共查獲經濟犯罪8,466件,犯罪金額達354.2億元,其中以侵害智慧財產權最多,金融犯罪居次,走私居第三,較95年全年查獲經濟犯罪9,826件,犯罪金額351.5億元,有明顯增加趨勢。

  除著名的台開案外,例如台中商銀舞弊案中,前立法院長及利用職務之便涉嫌關說銀行貸款,最後潛逃國外;在禿鷹內線交易案中,金管會檢查局某局長亦以職務之便洩漏公務機密予股市禿鷹藉以規避偵查,並得以從事內線交易,最後遭一審法院判決十年重刑;在金管會某委員小木屋瀆職案中,某委員亦收受賄賂而利用職務干預所屬單位之某金控行政違規案件調查,最後遭起訴求處重刑;總統府某秘書長司法黃牛關說案件中,被告亦利用職務之便,充當司法黃牛,訛詐案件當事人,遭一審法院重懲12年有期徒刑。其他如新瑞都案、知本案、高捷案、某前交通部長茶葉收賄案等均有政商權貴人士介入其中,權貴犯罪在台灣已非少數個案。

公務人員係人民的公僕,而非操縱人民之政客

  檢肅貪污,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為國家永續發展之基石。公務員是人民公僕,薪資來自納稅人,操守廉潔是本分,如有貪贓枉法,應該受法律嚴厲制裁。清廉執政是政府對人民的承諾,公務部門應該努力提升行政效率,並盡量讓行政程序透明簡便,公務員為民眾服務是本分,民眾不必送紅包,也不應該送紅包。如果民眾在洽公時,認為公務員有刁難或態度不佳等疑似要民眾送紅包的行為,民眾可以向該公務機關或政風單位舉發。如果大家都不給紅包,公務員也不敢再有刁難或藉故拖延的行為,這樣才能導正「辦事要比誰紅包大」的錯誤觀念和作法。

落實民主與法治

  民主在法律上最基本的定義就是,「所有的權利都來自於人民」。法治,概論而言,也就是政府在運作時需要嚴格遵行的-尊重與平衡個人自由-由法律來規範。由廣義的「民主」與「法治」中已說明民主與法治之間緊密的關聯,以及其相互的獨立性。

  「民主」意旨所有的權力都來自於人民,如果民主是所有的主權取自於人民,那麼政治意圖必須以人民作出發點作考量,由國會端傳送至政府,而非相反的走向。「法治」的經典核心價值為分權,說明至今所有政府的職責經由立法,形正與司法分權來執行。個人的自由是受到保護的,分權是防範政府恣意濫用權力。法治的另個關鍵要件就是保證每個人擁有其人權與自由。憲法認知到以上的權力不容侵犯,並且不可剝奪,為任何社會之根基。人類的尊嚴與自由發展其人格的權利。創造出特定範圍之隱私。最低限度法治所要求的包含個人人權,生命的安全,健康、財產的安全,選擇職業的自由,集會結社的自由,每個人都受法律保護,免於歧視的自由。對每個公民來說,這些人權都是首要被保護的,與國家相比,另一方面來說,或許有傾向偏於公共利益,是故任何人的人權若與公權力相衝突,可以採取法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