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其妙 我成了被告

惠邁貿易有限公司經理 黃淑惠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所有的法律,其立法的宗旨,都在保護人民的安全並保障人民的財產。憲法第十五條有明文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財產是人民賴以維生,也是為達成理想的來源,理應受到保障。而民法765條亦有明文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範圍內,得自由處分其所有物,此乃「所有權絕對尊重保護原則」。然而事情發生的經過,常常會出乎我們意料之外,下列的實例說明是一位檢調單位的高階主管,利用職務、濫用職權再加上某些人性的貪婪心理作祟,讓我及無辜的買主都莫名奇妙的成為訴訟案件中被告的經過:

  1. 本人於民國85年購買大安區地下一樓的建物不動產,依照用途說明規劃整理成停車場。該大樓是民國67年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民國70 年完成地下層的建物登記。本人在買賣契約完成後將建物移轉登記,讓每個停車格都擁有獨立的產權並有建物區分圖。

  2. 停車場規劃完成後為敦親睦鄰並顧及本棟大樓住戶的需求,乃與該棟大樓有意承購停車位的住戶,數度開會協商,讓他們擁有優先承購權及優惠價格,而他們卻無理的要求,要以市價三折來承購。但是有數位住戶願意承購並預付訂金,後來卻受到管理委員會的抵制而放棄,本人也同意取消並退還全部訂金。由於在大安區的停車位真的是一位難求,雖然經住戶百般阻礙破壞,仍然在短期內對外銷售一空,也讓住戶們有向隅之憾。

  3. 當時以擔任於檢調單位高官為首的住戶為召集人,乃連絡了十幾名住戶(因車位僅有十幾個),收集了上百萬元的資金準備大打官司,加上住戶在貪婪的心態下想以小博大,而且又有高官當後盾,覺得這官司應該很有勝算的把握,一時建設公司及車位所有權人共十幾名都莫名奇妙成了被告,被告的身分全部都是身家清白的善良人士,有老師、校長、公務員、醫生及生意人...等等,他們幾乎都沒有上過法院,也造成了許多生活及家庭上的困擾。這場官司更是耗時七年多,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最高法院每次判決都是上訴駁回、無理由、無依據,卷宗堆到像桌子般高,小市民以為一般官司三審應可定讞,沒想到還有更一審、更二審.........,浪費了許多人力、物力、財力及公帑,而本人為保障客戶的基本權利,承擔的有形、無形的損失更是不在話下。

  馬英九總統曾公開指出:『凡是侵害人權,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也曾不客氣的指出公務員都不知道人權是怎麼一回事?如果執法者或公務員都有人權的觀念,則必定能秉持一顆善心來服務民眾。因為公務員都是經過普考、高考而取得公職,如果公務員都能夠重視人權,必能引導人心向善,而不是利用職務或濫用職權,來欺壓善良百姓,更能革除官官相護的惡習,此乃民之願、國之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