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的除罪化需要加速其修法進度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保全員 連健亨

  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性工作者的規定,長期受到社會不同角度的討論。人權委員會在民國96年的一份聲明中指出,刑法並未對性工作者、性消費者有處罰規定,如今卻採行政秩序處罰規範,且僅處罰性工作者,已「多重違憲」。

  當時的人權律師王如玄列出五大理由說,刑法未制裁自願性、成年的性工作,國家以社維法制裁,已侵害人民職業選擇自由;社會秩序的關鍵在「是否造成他人危害」,但性交易並未侵害他人權利,現行作法已侵害人民一般行為自由;法律不應越俎代庖處罰違反道德行為,該條款已侵害人民性行為自主權;只罰性工作者、不罰消費者,已侵害人民平等權;性工作者自發性支配自己身體,不侵犯人性尊嚴,國家以法令規範,反侵犯其人性尊嚴。

  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林俊廷於民國98年5月聲請釋憲。大法官終於在民國98年11月6日做出第666號釋憲案,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相關規定違反平等及比例原則,應於2年內失效。現行社維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被外界俗稱「罰娼不罰嫖」。第666號釋憲文指出,性交易行為既由買賣雙方共同完成,自然不應有規範上的差別待遇。性工作者多為女性與社會弱勢,舊規範的罰則等於再次打擊她們生活處境,卻不罰經濟相對優渥的嫖客,違反平等原則。第666號釋憲文中,大法官沒有建議應全面除罪或娼嫖皆罰,但他們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立法目的在「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建議行政機關應輔導從事性工作者職業訓練,協助她們不需以性交易作謀生方式。

  行政院在去年允諾有關性工作者的相關法令會朝「除罪化」方向修法,但至今朝野立院仍無法達成共識,加上這幾個月來員警有增無減的掃蕩勤務,再次剝奪了她們的工作權與尊嚴。政府等相關部會應加速性工作者法令的修法,停止行政權力再次戕害性工作者的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