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市民的心聲

大恭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理 張榮華

  小時候常常聽大人講「中華民國萬萬稅」,當時年紀小不懂字裏行間隱藏的意義,直到年紀漸長出了社會工作後,常必須繳許多的稅單,才漸漸明瞭這句話背後的涵義,可是身為國家的一份子,繳稅乃是國民應盡的義務,國家的富裕康樂,是因為人民的努力與共,各項發展建設承諾於民、回饋於民,賦稅的合理與調整自得民心所願,所以我也一直秉持做一個好國民的心態,奉公守法遵守國家法令,繳該納的稅賦,盡應盡的義務,為國家建設盡一己之力,同時相信國家也會善待國民,取之於民用之於民,以公僕的心態盡力服務每一位國民,滿足國民的生存權、工作權及任何知的權利,創造一個富而守法的社會。

  可是往往事實或現實總是不如人意,在民國八十五年發生的太極門事件,讓我對國家司法的信心,及稅務制度的合理性產生嚴重的信任危機,個人在民國八十三年因想要保健身體,而自願加入太極門拜洪道子博士為師父,學習氣功養生,拜師時我依古禮三跪九叩入門並誠心奉獻敬師禮,以感激師父願意收我為徒,授我功夫,入門拜師並敬呈敬師禮本乃天經地義合乎世俗之禮,就如同古人所說之束脩,乃誠心誠意自願歡喜要贈與師父,以表達感激之意,但稅徵機關卻枉顧贈與之事實,不但否定我與師父之師徒關係,也自行認定太極門氣功養生學會為補習班機構,將敬師禮視為補習費,而要橫加據以徵收稅賦,難道稅捐機關可以無視民間既定的禮俗,甚至否定別人存在的價值,而自行認定是否應繳稅否?及想怎麼課徵就怎麼課徵嗎?更離譜的是,太極門事件刑事歷經十年七個月,經過一審、二審、三審都獲判無罪並由最高法院宣判,確定「弟子贈與掌門人之敬師禮既屬贈與性質,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款屬免稅所得」,最高法院既已判決確定,就代表太極門事件已無罪無稅,也無違反稅捐稽徵法,原本認為太極門事件至此應全部告一段落,重新還給每一位太極門弟子一個清靜練功的好所在;可是萬萬沒有想到同屬為民公僕的行政機關的財政部國稅局,卻無視於司法已還太極門清白並且獲得國家冤獄賠償之事實,仍繼續引用違法、錯誤之起訴書內容,持續對太極門師父及師母課以不合法、不合情亦不合理之鉅額稅賦,更荒謬的是,納稅人因為不服,而依法向國稅局申請復查、向財政部訴願委員會提出訴願及行政法庭提出行政訴訟救濟後,明明納稅人行政訴訟已經好不容易打贏了,國稅局卻可以違反行政法院的判決撤銷意旨,繼續違法開單,逼迫人民又要從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重新再救濟一次,痛苦永遠沒有止盡。國稅局要錢的手段也太匪夷所思了吧,在講究民主法治的台灣,竟有這般侵害人權的事件發生,實在不可思議,身為行政機關為人民之公僕,竟知法玩法甚至犯法,害國害民,莫此為甚。

  將心比心,納稅雖是人民的義務,但財產權也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所以稅捐機關課稅應合情、合理、合法,而且務必依法、依職責詳盡調查,並負起舉證責任,對納稅人有利的事證要一體注意,更不可以僅憑檢調單位移送的起訴書資料就濫行發單,現任財政部長李述德在東吳大學演講時表示:「課稅要達到人民繳稅心甘情願、政府課稅心安理得。」如今國稅局繼續引用違法、錯誤的起訴書加以課稅,叫老百姓如何能心服口服、政府又如何能心安理得呢?

  何況我是贈與敬師禮的當事者,當初國稅局針對是否為敬師禮存有疑慮時,亦曾以函查表之方式調查我本人當初拜師入門贈與師父之敬師禮性質,也明白告之國稅局,該敬師禮乃為感激師父願意收我為徒,授我功夫而誠心誠意自願歡喜要贈與師父,既屬贈與性質,所得稅法早有明文規定為免稅所得,該函查表本人至今仍存有影印本可為佐證;國稅局既然以函查表方式審視許多當事者之自白,而受函查之當事者也均據實回答敬師禮為贈與性質而非補習班學費,按理國稅局應依法撤銷稅單,不該繼續違法課稅,讓不合時宜的萬年稅單持續的禍國殃民,但為什麼國稅局仍敢於持續胡作非為無視於所得稅法免稅的規定呢?台灣人根深蒂固的「民不與官鬥」觀念,可能養成了稅務機關自我膨脹,不願認錯的習慣,加上官官相護的陋習,才讓稽徵機關有恃無恐,而忽略了以民為本、以法為規的基本人權,相信許多在司法或稅務上受到違法官員濫權冤枉之人,其身心所受的摧殘,在內心及精神上遭受的蹂躪與痛苦煎熬,不是身歷其境的當事者實難以體會;所以徒法不足以興邦治國,執法者心中的那把尺,若能有同理心,保障每個國民之基本人權,苦其所苦才能解民所痛,解民所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