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自由心證不能凌駕於法定證據之上

弘群行負責人 張森洲、潘秀金

摘要

  行政院的統計921地震造成2,453 人死亡,11,305 人受傷。房屋全倒52,605 間,半倒53,133 間。農林漁牧損失23億6,408 萬元,連同建物、交通、工商業營收損失總計高達新台幣3,568 億元,而這一震卻讓很多家庭,必須花上很長的時間與社會成本,來走上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的生命與財產權。有道是:「法律是公平正義的象徵,是捍衛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法律人自稱正義使者」。但是,我們所說得公平真的公平嗎?常常是經過冗長的訴訟,花掉很多的人民時間、與成本及司法資源,換到的卻是遲來的正義與人民的不滿。

1. 序論

  以下是真實的案例來說明:「法官的自由心證凌駕於法定證據之上」,就是法官的一個念頭,漠視法定證據的存在,加上法官違法判決,卻造成當事人進行多年纏訟。最後,是有良心的法官,打破官官相護的決心,站在正義與公理的一方重新檢視查證證據,還給當事人應有的公平與正義。但是,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卻又碰到法官官官相護,永不認錯;而被委託的律師,又怕得罪法官影響到自己的績效,也不敢幫當事人控告法官,讓這正義之聲永遠埋藏在地底下。而當事人到處陳情到立法院、司法院、與監察院,卻是到處碰壁,換到卻是冰冷的答案,那就是:「當事人必須取得當初承審法官違法判決,而且要刑事判決確定,才能申請國家賠償」。要判法官有罪這是何等困難?而且有哪一位法官會判法官違法?難道法官的錯誤判決卻沒有法律可約束?這麼一來沒有良心的法官就會為所欲為,不受拘束而造成「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的情形。而當事人雖然得到這遲來的正義,卻一點也不高興,換到的卻是身心俱疲,以及對政府的不信任。

2. 案例說明

  事情是這樣發生的:921地震發生,造成本人與另一方產生土地糾紛,在第一審簡易庭時,91年度豐簡字第642號,第一審判決,本人提出法定證據包括:(1)經法院公正的公契,公契編號為台中縣公契字第008104號與台中縣公契字第008105號;(2)內政部於民國87年國土測繪中心鑑定圖;(3)當年土地分割後財政部完稅證明,民國58年1月10日,東地字第005號登記之完稅證明文件、與(4)法官蒞場指示東勢地政事務所93年8月,東土測字第145800號重測之成果圖。在本次判決,法官依照法定證據,判決結果對雙方是公平,並無任何疑問。

  然另一方不服判決堅持上訴,之後的3個庭卻是造成本人財產權,強行被法官剝奪。台中地院92年度簡上字第271號民事事件,審判長張惠立、法官鍾啟煒與吳美蒼,沒有根據證據資料進行調查事實真相,釐清案情,認定事實,然後據以適用法律,進而作成裁判。竟然在判決書上寫上明寫,依據法官「自由心證」竟捨棄91年度豐簡字第642號判決與法定證據,相信另一方以自行手繪之成果圖進行判決,而漠視這4項法定證據的存在,將原有已分割好的土地,再進行分割,法官是否有圖利另外一方?在已經公告確定的土地的界址,法官還認定對方自行指界手繪圖的存在,明顯違法判決。而這一次的判決成果,讓對方有了依據,開始依據判決成果之界址,開始重新建造房屋。94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事件,審判長張瑞蘭、法官卓進仕與林靜芬,也沒有進行證據查明,就直接將92年度簡上字第271號民事事件之判決結果,再抄一次進行判決,沒有再針對證據進行查證;同樣的在94年度豐簡字第682號民事事件,張國華法官也是一樣,重新再將前兩庭的結果重新再抄一次,沒有盡責查證證據進行判決,接二連三不合理的判決,明顯違反憲法第15條釋字第374號決議、憲法第24條侵害權利、台中縣公契字第008104號繳納清契稅土地登記之證明。

3. 正義之聲

  正義之聲終於出現,95年簡上第182號承審法官王永春拿出司法官的良知,站在正義的一方,非常有勇氣的廢棄前三庭不合理的判決,守住正義最後一道的防線,重新檢視法定證據力,進行公平、公正的合理判決。判決侵佔人必須負責賠償越界重建房屋之責。然本人之權益以及身心健康已經被迫害多年,土地也被侵佔,雖判決對方必須負責賠償,也無法追回原有的土地使用權益。法官的以「自由心證」的一念之差,竟捨棄法定證據,讓本人進行長達5年多的民事訴訟,浪費司法資源,消費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也讓本人為此事感到身心俱疲。在本案原本就有4份充分法定證據,這4項證據是政府提供的證據,其中有一項證據還是經法院公正的公契,而且證據之間是可以被交互檢定無誤,法官不應亂用自由心證,任意判斷,甚至恣意擅斷。

4. 結論

  所謂自由心證的「自由」並非漫無邊際,而是有範圍的適用,法官須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憑其學識經驗及智慧為客觀的自由判斷,並非全憑己意、隨心所欲、顛倒是非的由法官做出決定。在這幾年的身心損害、律師費、訴訟費、裁判費以及所花的時間成本,並未得到政府的任何補償。在本案明明已經有充分的法定證據,法官只要進行證據的查證,就能避免嚴重錯判。本案雖是小案件,卻因法官的自由心證而錯判,那何況是大案子或更複雜的案子,法官能以公平、公正得到維護真理的高品質判決嗎?法官的錯判卻不用負任何責任,而且還享終身職,是非常不合理的事。尤其是本案申請國家賠償時,卻又遭到法官官官相護,不願意判法官民事或刑事有罪,直至目前為止也沒有任何法官受到任何的懲戒。國家應即刻進行司法改革,維護人民權益,讓素質不好司法官,應設置退場機制,適時淘汰不適合的法官,才能捍衛公平與正義最後的防線,才是全民的福氣。

  以前稱法官為「推事」即推斷事理之真假與是非。因此,法官依憑證據形成心證,而判斷是非對錯時,自應符合人情事理之常,不得違背論理與經驗法則,更不能漠視法定證據。其就證據證明力之評價,雖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間,但也不可超出法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