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人權、是否廢死

元培大學學生 王志文

  前一陣子,曾經鬧得極為沸沸揚揚的廢死。

  讓我一時感到意外。意外的不是因為台灣並未廢死。而是廢死還有可以吵?我高中時就已經為了是否廢死而作過辯論了。而且是大型的辯論賽。

  想當時,再想現在。其實我的感想還沒有變過。死刑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的。

  當時我雖然兩邊的賽事都有上場。也做過了不小的爭辯。但是我還是從法、理、情去思考。

  依法源去想,當初就是為了要警愓世人,有些事是做不得的。是人神共怒的,因此才有死刑。而且死刑也是為了嚇阻人,是有一些行為不能做的。因此才有所謂的死刑。如果不能平等對待他人活下去的權利、或是剝奪他人權利者,應褫奪其公權。如果以以上之論點看。其公權已不存在。如果不能一視同仁的對待他人,還需要對此行為論述人權,並對其存活權做保留。那法律還有何嚇阻性?

  依理,古代記有殺人者理應償命。外國也有所謂的以眼還眼。因此殺人者償命是幾乎被大多數人所接受的。

  於情,大多數會被求處死刑、被判處死刑者,多為累犯或是再犯,甚至是計劃性犯案、情節重大等... 如:陳進興等...如果此類罪犯可以不用求處死刑、求處無期徒刑後還可以假釋。那之後之犯罪者會有嚇阻性嗎?

  或許死刑之情事及求處條件可以再被討論,但我想其必要是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