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遺棄罪的立法精神

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理事 紀冠伶

引言:遺棄罪修法通過,目的不在懲戒未善盡扶養責任的父母,而在喚醒父母省思作為父母親的角色

  多年前,在一次法律諮詢會談上,有位當事人年約26、27歲,詢問有關子女扶養父母的問題。案主述說,在小時候,由於父親對母親施暴,母親帶著包括案主在內的幼子三人,想方設法逃出父親的魔掌,並向法院訴請離婚獲准。

   父母離婚後,多年來,父親對其兄妹等人的生活,完全不聞不問,是母親含辛茹苦帶大他們。他們兄妹三人不負母親期望,長大成人後目前都有穩定的工作,雖然月入不豐,但生活平安。最近,卻突然接獲醫院社工來電,表示多年未見的父親罹患重度糖尿病,目前兩眼失明,左上腿截肢,不良於行,遭人棄置於醫院,並表示案主為女兒,有扶養年邁父親的義務,故要求案主前來醫院結清醫療費用,並帶回他的父親。

   案主甚表不解,在案主小的時候,最需要父親的撫育照顧,最需要父愛的時候,父親兇惡的眼神,一拳拳落在母親孱弱身體的哀號,早就將案主心中慈愛父親的形象破壞殆盡,案主有生之年,只希望在母親的保護庇佑下,透過法院的離婚裁判,能離開父親有多遠就多遠。但怎知,法院的裁判離婚,竟然無法割斷這法律上所謂的父女關係,即使父親遺棄案主多年,案主依照目前臺灣法律的規定,仍有扶養父親的義務,如果案主不盡扶養責任義務,就構成刑法上所謂的『遺棄尊親屬罪』,依照我國刑法第295條的規定,必須依刑法第294條所定法定刑責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案主面對我的回答,一聲聲詢問我:一個棄養我多年的父親,一個在小時候對我施暴、且多年不往來的人,為什麼法律還保障他在為害多年、並棄養多年後,還能享有子女的扶養,這樣的法律公平嗎?難道只因為他給了我生命,即使他是如此的作惡多端,不盡扶養責任,難道就只因為他是「父親」,我就該賣一輩子的命還他嗎?

   當時案主一聲聲的責問,重重撞擊我的內心!學習法律多年,從來都認為法律在制訂的過程,一定是符合公平正義的,即使在學校學習親屬法,我也從來不曾去質疑過『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世俗名言,我無法想像身為子女的人在接受父母親多年的撫育並長大成年後,卻回過頭來,棄養照顧自己多年的父母親!只因為我從小生活在有疼愛我的父母親的幸福家庭中。但案主當場一聲聲的責問,我不僅無法回答,連我多年堅信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信念,都開始動搖了。案主的聲聲責問,在我心中盤旋多年!

   這兩年,我陸續接受社會局委託,處理家內亂倫,包括:父親性侵女兒、繼父性侵繼女的刑事告訴案件;以及對於不適任的父母親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由政府介入剝奪為人父母之權利。每一個案件,都讓我痛徹心扉。一個甫上五年級的女兒只因害怕月經未來,才揭發出她從幼稚園大班起迄今仍遭親生父親性侵的事實;一個甫上國中,只因母親參加公司員工旅遊,即遭親生父親以夢遊為由性侵的女兒──在面對庭訊狡辯的父親,以及相信父親而背棄女兒信任的母親,受性侵的女兒無視於自己所遭受的非難暴行,竟能以為了家庭的圓滿和諧為由,當庭勇敢選擇原諒父親的獸行!尤有甚者,面對以無法生存為由而遭父母親所販賣的子女,仍始終堅信父母親係出於愛他們才將他們販賣……這些子女維護他們自己的親生父母親、愛護自己父母親的種種表現,讓我身為大人的人汗顏。子女以無私的愛,相信父母親能捍衛、保護自己;但身為父母親的人,對孩子們對他們所付出的無私的愛,卻是回報以一輩子無法彌平的傷痛……。

   在面對層出不窮、戕害子女身心的事件後,我不斷反芻,想從法律的公平正義,找出任何可以原諒這些受害孩子的父母親的理由,但很遺憾,我不僅無法找出原諒這些不適任的父母的理由,我反而發現法律的規定,對於那些受到父母親遺棄、性侵、虐待的孩子們,是如此的不公平!父母親的責任義務,絕對不只是建立在給孩子足夠的吃、穿、溫飽而已,更重要的是,為人父母者應善盡保護、照顧、教育子女的重責大任。而所有的保護、照顧及教育子女,其中心出發點,都是緣於父母親對子女所付出的無私的『愛』及『關懷』。這些父母親所付出的『愛』及『關懷』,是無法用金錢計價,亦無法斤斤計較!人的可貴,在於付出『愛』,並讓所有的『愛』代代相傳,而綿延不絕!也因為父母親在子女出生後所奉獻無私的愛,身為子女者,對父母親無私的愛除了回報同樣無私的愛之外,世上沒有任何的東西可與父母親無私的愛所匹配,所以法律才會規範在子女未善盡扶養父母親的責任時,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但隨著時代的變遷,社會結構的巨大改變,婚姻家庭的破裂,我們彷彿來到了一個『父不父、子不子』的年代。受害人在勵馨基金會召開的記者會上,現身說法述說其自小受母親的遺棄,如何自力更生的經過,到頭來竟在其力圖振作後,卻面臨其母出面請求其盡扶養責任的法院訴訟。還有勵馨基金會自成立以來,不斷自火坑中拯救出來的雛妓們──她們一聲聲:母親我好痛!的暗夜哭泣。一件件因為家暴而離異的家庭,一個個遭棄養的子女!我們不禁要問我們的社會究竟發生了什麼問題啊!『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已無法再為這些不適任的父母親美化他們對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一切非行!

   勵馨基金會為悍衛受害子女的權益,登高一呼,要求修訂臺灣民法及刑法中有關扶養及遺棄罪等規定,立即獲得社會上受害成年子女的廣大迴響。在勵馨基金會號召立法委員加入修法行列,暨努力奔走下,立法院進而於98年底,一舉通過有關民法親屬篇扶養規定之修訂,暨修正刑法遺棄罪章的部分規定,增訂童年受家內性侵、及家暴者,視情節之輕重,可減免其對加害人的扶養義務,且受害人已可不再受刑法遺棄尊親屬罪責之刑事非難。

   該等法律的通過,立法目的並非在懲戒未善盡扶養責任的父母,而是在喚醒現代父母親,省思作為一個父母親的角色,不要再視子女扶養父母親為理所當然之事,而是在我們身為父母親要求孩子盡扶養責任義務之前,應該先問問自己是否已善盡照顧養育子女之責?如果身為父母者,忘卻了對子女付出應有的『愛』及『關懷』,只將子女視為自己的財產、自己的禁臠,怎配享有子女長大成人後回報其以飴養天年的天倫。而我們口口聲聲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在法律的規定不公平下,無異只是淪為一句句無用的口號罷了!惟有將所有人權保障的理念,化成一步步具體的行動,才能真正落實兒童的基本人權!父母親惟有對孩子付出應有的愛與關懷,孩子也才能學會回報以父母親的愛,這才是人文社會永續發展的中心價值!所以,與其斤斤計較父母親養我多少年,我該回報扶養多少年,將父母子女關係,淪為以金錢計價、斤斤計較的互易模式,將使我們的社會淪落為萬劫不復之境!

   所以欣見立法院的諸公從善如流,修改早已不合時宜之法律,讓兒童的人權確實獲得保障。儘管修法的過程中,曾屢屢接獲有違孝道、倫常的質疑,但人因生而有愛,人類也才能永續發展。我們堅信以愛為出發點善盡為人父母責任的父母親,其所教養的子女必會以其學習、感受到的關愛回報以其摯愛的父母親們,法律的制訂只是對那些不善盡父母親責任,不保障兒少人權的為人父母者的警惕罷了!此次立院的修法,目的無他,只是希望找回社會上失落已久的『愛』,讓我們大家都學習作一個對孩子先付出愛與關懷的父母,讓兒童的人權在修法後確落實而得以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