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鋪利息與經濟弱勢人權

臺北市動產質借處主任 王順龍
  最近有一則新聞報導是有關立法有立法委員擬提案修定當鋪業法,要將當鋪業的利率上限,從年利率的48%降為36%,卻遭到業者強大反彈,希望不要排入議程審查。依據我國民法規定的約定利率上限年利率是20%,而刑法中重利罪,警方在實務上以超過年利率36%為犯罪移送偵訊標準,因此,立法院擬以年利率36%作為降低後的上限,雖然如此,依然受到利益團體的遊說壓力及抗拒,也曝露了經濟弱勢人民的無情剝削,其經濟人權被長久被忽視。

  這些年來全球各國為了因應金融危機,央行不斷地調降基本利率,以寬鬆的貨幣政策來振興經濟景氣,逐次將金融機構調降存放款利率,以減輕人民各項貸款利息負擔,就最新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存利率為年利率1.03%,反觀當鋪的利率上限年利率48%從立法實施以來紋風不動從不調整,而且,每一筆質借還要收取5%的倉棧費,也就是保管費,所以,實際利息非常沉重。 

 俗話說:「有車可以坐,誰願意走路」,跑當鋪質借的民眾,大部份屬於收入不穩定、經濟弱勢及信用條件等級較低的百姓,因生活的開銷、小孩的學費而急需周轉,不得已走向當鋪質借,因現實的不合理利率存在,而使急需現金周轉人民被高利貸剝削,常常有無法繳納高額利息而發生社會不幸事件,而國家政府公權力卻無法制定合理規範,讓經濟弱勢人權受到嚴重損害,是可忍孰不可忍,希望有識之士,更冀望袞袞立法委員諸公,能夠疼惜這些沒有聲音的經濟弱勢人民的人權,將當鋪年利率上限調整至與民法規定相當,以保障經濟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