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權的省思

元智大學學生 臧健宏
  人權是每個人所擁有,與生俱來的權利,沒有任何人有權力加以剝奪,此即為平等;而所謂平等,即建立在人類彼此尊重之基礎上。唯有在互相尊重之大前提下,人與人才有平等可言,而所謂的人權也才有其存在之意義。簡單來說,尊重為平等之母,而人權則為平等之主要附加價值。

  最近與人權相關,且最為火熱的議題,即為死刑之存廢與否,就我個人不才的想法而言,死刑是必要之惡,是為了維護文明社會之秩序所必須存在的。死刑之所以存在,它的中心思想並不是所謂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而是以社會秩序維護者的姿態存在著。畢竟會被判處死刑的對象必定為剝奪他人生存權之行為者,對於犯行後毫無悔意,甚至以此為樂、津津樂道者,絕無任何妥協之餘地,而必加之以死刑!但當中一定有著深徹悔悟而改過自新者,對於此等人,給予一個以其剩餘之生命為被害人家屬,或是為社會進行補償之機會是可行的,但如不能獲得此等機會,而遭判處死刑也不應有任何怨言!

  對於死刑存廢之人權問題,我的中心思想是:「一個人如果妄圖侵害另一人的權利,那麼此人迅即失去了自己的權利。」否則社會秩序將無以存在。再者,台灣是法治社會,「法之於民,不在其心,而在其行,重行不重心,行法才能公平」此便是法治的根本精神。一個人不論心地多麼良善,一旦犯行,就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哪怕要以自己的性命為代價呢?反觀現在的社會,徒擁法治之名,卻毫無法治之實,人與人不懂得互相尊重,徒然使得人權淪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