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路人行的路權

台北科技大學工友 蔡秋香

  上涉嫌肇逃的印度裔英國籍男子林克穎帶回。林嫌辯稱,當日酒醉,不記得是誰開車,訊後依肇事遺棄罪嫌移送北檢,檢察官諭令十五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一個月抵一場車禍,讓送報員黃俊德枉送寶貴生命,黃的家人也痛失經濟支柱。不過這條命可能只值台幣30多萬元,根據台北市議員林瑞圖透露,肇事的印度裔英商CEO揚言,「頂多只願賠償一萬元美金」,讓家屬心痛之餘,還飽受二度傷害。

  維護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交通相關設施應該發揮功能,不要形同虛設,可以用交通罰鍰加強建設,落實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用路人不要趕時間而忽略行的安全,若發生意外會造成生命財產的傷害,甚或影響家庭,請大家要愛惜自己的生命。

  考駕駛執照時交通規則己明定不可酒醉駕車及人的安全相關規定,這種明知故犯者應重懲。

  警察每天取締交通違規是一種浪費人力、物力的現象,不錯,也是肥了國庫瘦了百姓的荷包,但,若大家能遵守交通規則,荷包就不會失血,警力可以用在其他地方,這樣不是很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