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

元智大學學生 羅仕逸
  究竟該不該墮胎,或是安樂死?是否有觸犯到人權及生命權的問題?這類的問題讓我們引發對於生命倫理的探討,並且判斷應不應該這麼做。

  其實我同意這樣的說法,「直接故意殺害無辜者生命,比方像墮胎、安樂死、協助自殺和胚胎研究,都是謀殺」未經當事人同意即殺害之,就是謀殺!但是,世界上沒有任何事是絕對的,非黑即白的論點並不存在,誰說不邪惡就代表純潔?誰說不純潔就代表邪惡?當然這個論點只是為了說明事事無絕對。

  所以基於生命倫理學的觀點上,我們不該違反所有生命的自主權,並且我們要尊重所有生命的生存權,但是基於許多原由上,是該被剝奪的,不該一昧盲目的追求所謂的生存權,而造成後續更多的問題,浪費社會資源,而如果這些社會資源應用在其他層面上,是否可以拯救更多的生命?那什麼原由是該被剝奪,什麼又是不該被剝奪的?先就墮胎這層面來說,好比上次上課所談到的地中海型重症的嬰孩一定得拿掉,這已經不是倫理的問題了,這牽扯到很多後續的問題,所以就算違反倫理也必須這麼做,但是,若就因為嬰孩的性別不是自己所要的,或是無力扶養就予以墮胎,這類是絕對屬於違反生命倫理的,第一、嬰孩的性別是不能選擇的,第二、若以自己的過錯的結局,施加到嬰孩的身上,這是完全錯的,它有什麼義務要去承擔這樣一個過錯?無力扶養又為何懷孕?為何不防治?為何不索性一點去結紮?當然這兩句話是就有生育能力的年齡層來說,我覺得人不該把自己犯下的錯歸咎於它的身上,若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但如果是當事人決定要自己結束生命呢?好比安樂死。和文中說的「協助自殺」一點不就是相同的事嗎?

  基於生命倫理的觀點來看是該讓生命自行走到終點的,但別忘了「倫理」一詞的定義,倫理就是基於人道、人文的立場去考量的一個詞,好比親情倫理、道德倫理等等,它們不是法律所能夠去界定的事,因為它們本於人情,是屬於虛體的東西,是無法被實體化的,是無法以單一情況致始至終決定的,所以我覺得生命倫理既然冠上了倫理一詞,就該以人道、人文的立場去思考,既然當事人已決定了,我們又有什麼權力去決定他人的生命?每個人都是獨立生存的個體,每個人是為自己負責,而不是為別人負責,更不是為事、為法律、為上帝負責,每個人都有生存的自由,況且若是當事人被病痛所折磨,而當事人也不願苟活,就人道與人文的立場,我們難道不能尊重他們的決定嗎?當然協助一個正常人自殺是不行的!但也不是說正常人不能自殺,若只是盲目的遵守那樣一個原則,還能夠被稱之為「倫理」嗎?我覺得我們該為倫理一詞下更深的定義與思考。

  換言之,還是那句話,事事無絕對,我們都該為所有不同的情況與立場去考量,這才是倫理的根本,當然這是我個人主觀的意見,並非所有人的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