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環境人權的省思

立法委員 江玲君
  

  人權是普世價值,在一個實施民主制度的國家,政治上的人權,基本上是受憲法保障的,可是,「環境人權」往往被忽視,環境人權(Environmental Human Rights)的概念其實早在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中奠定其根本思維;其後,隨著人權、環境運動、生態學等三股思潮的蓬勃發展,而更加受到重視,並在1972年於斯德哥爾摩所通過的「人類環境宣言」中明確化其概念。該宣言指出「人類負有為現在及將來之世代保護環境之責任。」,點出了環境正義(Environmental Justice)的概念。

  環境人權的特性在於,每個人(並不區分年齡、性別、種族、宗教)皆會與環境權發生關係,並具有跨領域、跨世代正義(Intergenerational Justice)的性質。在「環境屬於公共財」的概念下所發展出來的「環境人權」,確立了下列思維:人人皆有維持、促進環境永續發展的義務,沒有任何人可以獨占或支配環境的使用,更沒有人擁有消耗、破壞環境的權利;政府作為公權力的執行者,更是有義務制定相關政策及措施,不僅消極地保護環境,還要積極地促進並創造更佳的環境。正因為環境人權可以確立這層權利關係,民眾有權要求公權力介入,使其免受環境破壞之惡果;而如果政府未能做到,便屬失職。

  而我國在環境人權的發展上面臨下述問題:首先,環境人權的概念較為抽象,引起大眾回響不易;第二、部分論者擔心環境人權將使人權過度泛化而反對將環境人權納入人權之中;第三、環境議題與經濟發展有基本的衝突、矛盾之處,比如說著名作家張曉風為兵工廠202綠地保留問題的請命,而兩相比較下,環境議題往往成為被犧牲的項目;最後為環境人權的保障,最終仍需落實到法規、政策面向上,未來實有加速行政院組織改革,成立一專責部門整合及執行我國環境保護及永續發展。

   在國內,去年八八風災重創南台灣山區,尤其是高雄縣還發生小林村滅村慘劇,引起更多國人對於如何在文明發展及生態永續發展之間求得平衡的進一步省思;而這些只要我們與環境能共生共存以及相互尊重,是可以降低風災所導致的身家財產性命的威脅。因此未來,除了持續透過民間力量由下而上督促政府採取更積極的行動之外,應可透過環境人權的確立及落實,賦予政府及民眾更加重視並落實生態保護及發展的權利與義務。環境人權的推動顯然刻不容緩,政府應有更積極的態度,展現我國對於環境人權之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