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每一個學生帶上來

落實中輟學生之受教權

高雄市龍華國中/輔導教師 黃湘菁

今年5月12日自由時報電子報中有一則新聞吸引了我的注意,新聞標題是「挪威重犯監獄 牢房沒鐵窗」,文中敘述耗時十年、斥資一千五百萬英鎊(約七億台幣)建造的挪威哈登監獄,是惡名昭彰的殺人犯、強暴犯的「鐵牢」,不過牢房內不見鐵窗,被譽為全球最人道監獄;典獄長霍伊達說,目前住進來的囚犯都沒有逃獄的跡象,他表示︰「挪威的監獄系統關注的焦點在人權與尊重。許多受刑人入獄時體態不好,我們想讓他們增重,透過教育與工作給予自信,讓他們離開時變成較好的人。」
看到這則新聞,心中的感受頗為複雜,一方面是敬佩挪威這個國家在落實對於一個人的人權與尊重上已經做到這個地步,值得作為我們的借鏡;另一方面我在思考的是,如果再早幾步先去協助這些受刑人,讓他們對自己的人生有不同的看法,或許他們就不必走上犯罪這條路,如此推論下去,當然國家也不必花大筆經費去建造所謂「人道的」監獄了!
根據法務部歷年犯罪統計結果,非在學學生犯罪率及犯罪嚴重性均遠大於在學學生,雖然,中輟生並不完全等於少年虞犯,我們不可對其貼標籤,但不可諱言,學校的師長及社會大眾,甚至少年的家長本人也無法排除此疑慮,所以如何讓中輟生及嚴重瀕臨中輟的學生和其他學生一樣,同享憲法上所保障的「受教權」,真正幫助這些學生找出學習上的問題點,改變其人生觀,落實達到「把每個孩子都帶上來」的教育目標,是筆者常在深思的問題。

  筆者從事中等教育階段學生輔導工作十多年,並且近幾年主要是從事前期中等教育(國中)階段學生的諮商與輔導,個人深刻體會到我們國中教育裡對於中輟或嚴重瀕臨中輟學生的輔導,存在著許多困境;例如:目前國中輔導教師除輔導工作外,每週需負擔至少16節(基本鐘點20節依法減授4節)的授課時數,加上備課、上課、個案晤談及輔導紀錄的填寫更佔據了大量的時間,真正能對中輟或嚴重瀕臨中輟學生提供協助的時間被大幅限縮,以致效果有限;另一方面國中輔導人員最大的困擾是,幾乎沒有機會見到這些學生,他們雖會出現在校園,但神出鬼沒,時間完全無法掌握,遑論要對其產生多麼有助益的效果!相對的,這些學生的「受教權」也就這麼悄悄地被忽略了。

  新竹地方法院彭政章法官曾建議,盼望教育主管機關重視認知教學系統,先做好準備,再迎接中輟生回來,協助他們找出學習上的問題點,而不是僅止於「他不喜歡讀書,就去學技藝好了」的簡單思考模式而已,筆者也很贊同這樣的思維能真正協助這些學生,可是核心的問題依然是:這些學生到校及進入教室上課的時間及品質,也就是他們的「受教權」是否真正被落實實踐,否則只是表面化的「零中輟」數字,並沒有辦法真正幫助這些學生改變既有的思考及生活模式,也為未來這些學生進入社會後,埋下其可能受種種誘惑而出現犯罪行為的伏筆。

  根據筆者幾年來的觀察,發現中輟或嚴重瀕臨中輟的學生大致分成兩種類型:懼學或怠學。前者有其成長過程中個人的器質性因素,學生本人關心成績表現,但成績表現卻令其非常挫折,想到校上學卻覺得力不從心,其中往往也伴隨憂鬱情緒,逐漸走到人際退縮,或突然遭遇超越其所能承受之壓力,最後無法到校上學而形成中輟;後者則是表面上一付不在乎成績及校規的樣子,實際上也是因為長期學習上的習得無助,加上成長過程中累積許多憤怒情緒不知如何適當地宣洩,部分並伴隨對立反抗性格,以致其決定反抗任何形式的權威角色或規定而形成中輟,此類學生經常伴隨反社會行為的出現,成為犯罪青少年的高危險群。

  彭政章法官建議當班上有中輟生,可從加強落實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的功能著手,方法是由少輔會結合教育局、社會局、學校、少庭保護官、其他民間機構人士若干人,組成審議小組,對於各學校所提出的中輟生名單,先交由各大專院校所培育出來的大學生,進行相當時間的追縱輔導,並做成紀錄,若大專學生也熟悉認知教學系統,就更能事半功倍,立即協助調整中輟生的認知學習能力,如無法篩選排除,再交由審議小組評估決定,是否要將該中輟生移送到司法體系之內。

  2009年3月12日日本讀賣新聞報導,日本文部科學省(教育科學部)於2009年2月27日決定中途輟學(指「不上學」)高中生前往中途學校(Free School)等正規學校以外設施時,其上學日數將可以併入正常上學日數的方針。主要目的就是要防止高中無法畢業,而成為年輕無業遊民尼特(NEET;原本是指英國政府在勞動政策上的人口分類之一「Not currently engaged in Employment, Education or Training」的簡稱。日本語的用語上,即是指「不接受教育、不從事勞動、不接受職業訓練」的意思)等現象。預定3月間將發函通知各都道府縣,從新年度(4月1日)起開始適用。

  筆者認為我國教育主管機關亦應提升公權力的行使,設置「中途學校」,針對中輟或嚴重瀕臨中輟的學生,由教育局、社會局、學校、學生心理諮商中心、少庭保護官及其他民間機構人士若干人,組成審議小組,要求其至「中途學校」上學,然後將其上學日數併入正常上學日數計算,以協助此類學生真正學到此階段該學到的知識與能力,落實其與一般同年齡學生的「受教權」。

  數年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曾與人本教育基金會合作,提供「少年基地」給予各校無法正常到校之特殊情況學生就學之機會,曾經成功協助本校一位瀕臨中輟之懼學學生順利取得畢業證書,並繼續升學至下一個學習階段就學。當時「少年基地」中有諮商師、社工師、學科教師等共同合作,學生可自行決定待在基地中的任何角落,由自己決定要學習的內容及學習的時間,並有諮商心理師隨時關照其心理健康狀況,對於協助有懼學狀況的中輟或中輟之虞的學生,具有相當程度的效果。

  但對於目前國中校園中日益增加的「怠學」狀況之青少年,相對於零中輟的表面效度,實際上各校的訓輔人員皆相當困擾中輟或嚴重瀕臨中輟的學生愛來不來,或雖然到校卻在校園中遊蕩的「失學」狀態;而學生家長通常已無計可施或聲言放棄,無法發揮有效協助效果。對此筆者建議將前一陣子討論得沸沸揚揚的「教官退出校園」的議題主角—教官,移轉為教育主管機關在中途學校可轉換運用之人力,「怠學」青少年通常希望不必上學,可以自由自在玩樂,因此如能立法規範或透過合法行政命令之規定,使父母必須配合將其中輟或嚴重瀕臨中輟,但屬於「怠學」性質的孩子,強制性安置於中途學校中學習,並以住校方式隔離原來對其有不良影響之朋友;中途學校中一樣配置有諮商師、社工師、學科教師等共同合作,規劃各式各樣適合此類學生的學習角,學生可自行決定待在中途學校的任何角落,自己決定要學習的內容及學習的時間,並有諮商心理師隨時關心其情緒狀況;同時若學生的困擾係由家庭因素所導致,則應同步要求家長進行家族治療,以進一步有效協助學生。待學生已能進入學習階段,再逐步放寬住校之限制,期能完全回歸原校正常學習之生活。

上述「中途學校」的安置,乃有別於司法體系的矯正學校,而是希望能發揮預防勝於治療的功能,讓中輟生及嚴重瀕臨中輟的學生能真正落實「受教權」,並能預防犯罪,將學生帶往自信與增能的途徑,開展不一樣的光明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