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ECFA之租稅規劃分析

逢甲大學財稅學系助理教授 吳朝欽


租稅規劃之注意事項

  ECFA指的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目前仍為一個架構,而其中涉及到租稅規劃部分,如營所稅、個人綜所稅以及租稅待遇。目前兩岸營利事業所得因課稅之依據而有重覆課稅之虞,雖有立法規定在他國所繳納之稅賦能扣抵本國之稅賦,但未來是否可以思考抵稅的範圍,可按照所得發揮的比例大小作為課稅權的歸屬,或是參考移轉定價差額規定的作業方式,來劃分雙方的課稅權,以避免雙重課稅。另外,國內在包括股利、利息、權利金等方面扣繳的比率能夠跟大陸商談後降低。在目前兩稅合一的情況下,可能是讓台商把盈餘匯回的誘因。

租稅規劃之協商事項

  大陸為開發中國家,因此關稅之稅率較高,平均約為15%,我國平均約為5%,在這樣的差異下,未來如能簽訂ECFA,則關稅的稅率能大幅降低,相信對台灣的投資及貿易等相關活動會有一定程度的助益,並活絡市場。目前兩岸在租稅上並不太一致,例如:就居住者之規定就有所不同,因而在課稅上會有所差異。希望藉由這次的ECFA簽訂,能談及兩岸相關的租稅協議,如課稅權的歸屬、重複課稅的問題。目前我國與16個國家有簽定相關的協定,由於協定在簽署上為國與國之間的簽署,因此在名稱上是否會有技術上的問題,還有待商榷,但無論ECFA能否如期簽署,還是要朝著如何消除兩岸間所得重覆課稅的問題解決,這樣對於台商到大陸投資所產生不利的部分才能導正過來。兩岸在移轉定價上一直未作協商,因此無法作對等上的調整,對於台商而言相當不利,個人認為此次協商也應將兩岸在移轉定價上的問題納入協商之重點之一。

租稅規劃之架構建立

  ECFA有一個很重要的主張,就是希望藉由ECFA的簽定,能夠進而與東協以及其他國家洽簽FTA及協商參與區域經濟合作協議。未來幾年全世界的糧食必須增加70%才足以供應全球人口的需求,台灣目前的自給率是足夠的,而在完全開放市場或大部分開放下,若發生糧食短缺時,連生存都會有問題,更遑論經濟,因此在與大陸洽簽ECFA時,個人認為應將糧食安全列入一個詳細的估計與規劃。在與大陸簽訂ECFA後其相關之租稅問題首推兩岸重覆課稅,其中較為棘手的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由法律的角度來看,居住國課稅和來源地國課稅的競合,有以下三種處理方式:(1)雙方同時行使課稅權,但以來源地國優先。(2)居住地國行使課稅權,來源地國放棄。(3)來源地國行使課稅權,居住地國放棄。第三種方式或許可以考慮,即台商至中國大陸的企業所得,能依照台灣稅率進行課徵,相對地陸商來台之所得也依大陸稅率進行課徵,則相信能大幅降低重覆課稅之問題。

租稅規劃之未來思考方向

  在討論租稅規劃前應注意相關的限制與前提。由於我國與大陸相比實屬小國,在大國與小國的貿易上,小國無法得到較好之優惠,因此在ECFA談判下,是否較無談判的空間,應慎重考慮。其次,將格局擴大,我國非只與對岸有貿易上的往來,因此在洽簽ECFA前要先釐清這樣的思維,才不會只把格局放在兩岸的貿易關係上。

  企業所得重覆課稅的問題也就是一般所謂雙重居住者的問題。在台灣對於企業所得課稅是採總機構的標準,大陸則是採總機構的標準兼實際管理控制的標準,因此,兩岸在認定上有所不同,雖有扣抵的相關法制,但似乎沒有辦法做到完全的扣抵,也因而產生了重覆課稅的問題。在移轉訂價的部分,雙方的稅率及優惠條件不一時就會存在誘因,是否能透過協商或建立一個相對調整機制,但相對調整機制該如何調整還有待雙方做一思考。以台藉幹部至大陸地區之個人所得,點出目前重覆課稅之問題,希望藉由兩岸簽署ECFA後,在雙方能夠掌握所得的情況下,避免出現重覆課稅的問題。

  在租稅議題上,也應該採取早期收割模式,因為機會成本是最小的,所以應先列出租稅問題上的優先順序,把問題的優先順序釐清。建立評估改善機制,設立一個機構定期追蹤,且針對兩岸的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法做一通盤的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