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是獨立辦案還是不受監督

 鄭世輝

  最近無論在報章媒體上,或者連真實生活中,或多或少可以發現台灣近日來民怨四起,人民不滿的聲音,已從失業率攀升到企業主的外逃,感受到台灣脫序的法治與稅務亂象,而這一切,所有人民都看在眼裏、怒在心底,卻也大感無力,與其希望出現救世主般的政治人物為民喉舌,還不如小民自己透過寫寫文章來抒發對這些「社會沒公平」的現象來抱不平,也希望下個受害者不是我!

  檢察官治國這樣的現象,可以說是少數檢察官因「獨立」辦案而完全不受到任何監督,包含檢察總長、法務部長等長官,也是只能任由檢察官獨立辦案,明知其違法濫權,卻又害怕被這些檢察官扣上「干預辦案」的大帽子,只好徇私包庇,搞得民不聊生,而職司憲法保障人權的監察院,面對檢察官脫序的濫訴、濫權等現象,似乎也像隻無牙的老虎,當檢察官口口聲聲說道:「司法人員受憲法保障其獨立辦案之權力」之時,監察院是否更應反問這些檢察官們:「憲法更保障所有人民生存權、財產權與訴訟權」,無怪乎小民們心中對於檢察官治國的亂象感到無奈,任誰碰上「大官」的糾纏,真是叫天天不靈、叫地地不應!

  幾個著名的檢察官濫起訴的案件中,包括現任馬英九總統、前任副總統呂秀蓮女士、前行政院長游錫坤等人,都受到少數濫權的檢察官濫權起訴,更誇張的是,司法制度有如瞎了眼的莽夫一般,就算檢察官未依法提出充足證據,法院卻仍然受理,導致濫起訴的案子,在法院徘徊,而檢察官為避免受到「公務員懲戒條例」十年有效的追溯責任,在沒有新事證的情形下,依然「違法」上訴,只因法官審判結果不符檢察官所需,在這樣的情形下,法官應依法撤銷檢察官的上訴,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然而司法亂象由此而生,法官無法從程序上將該案撤銷,檢察官又卯起來硬幹,真不知浪費多少納稅人金錢在這樣傷害國家、傷害百姓的事情上。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地方法院從民國88年到97年10年間,獲冤獄賠償者共有5435人,共計發出超過46億8千多萬冤獄賠償金。檢察官在浪費當事人十年寶貴光陰之後,卻不受公務員懲戒法追溯責任,但平均1年4億6千多萬的冤賠金額將由全民買單,檢察官除了不需負任何行政責任之外,更可能因承辦「大案子」的光環,而導致升官發財,殊不知這樣的檢察官治國現象,台灣人民怎麼還能認同中華民國是個主權在民的國家?要人民如何在這種隨時會被起訴的環境下安身立命呢?

  面對和鑑案的曹興誠聯電榮譽董事長,也是在面對這樣無法無天的檢察官起訴時,當庭發飆,因為違法上訴的檢察官,在法庭中「一問三不知」,還可以不懂會計法,卻硬拗,而幫兇的最高法院受理並發回更審時,即可知為何台灣司法體系已腐爛至極,若違法濫權的檢察官、法官,再沒有人受到應有的監督與懲處,恐怕這個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