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與人權

外交部 北美司司長 曾厚仁
  「環保」與「人權」看似兩個互不相干的概念,但果真如此嗎?大生物學家達爾文的「物競天擇」學說 -- 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 -- 就已隱含人類與大自然間微妙的互動與平衡關係;當平衡受到破壞而影響到人類的基本生存權時,那麼「環保」與「人權」的關係就顯而易見了。

  正因為環境與生計密不可分,我政府自1974年通過水污染防治法以來,即逐步推動環境保護立法,並於1987年成立環境保護署,積極執行國際環保公約的規定。為了制定全球的目標與規範,2009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在哥本哈根舉行第15屆締約方大會(COP-15),我政府亦盼加入這一波的國際努力,但卻不得其門而入。

  台灣為何必須參與UNFCCC,而國際社會為何不應讓台灣缺席?

一、台灣因政治理由而被排除於UNFCCC之外,不符合公約的精神:

  公約序文承認氣候變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國家進行最廣泛的合作,並採取最適當的行動。但我國多年來均僅能以「工業技術研究院」(ITRI)以非政府組織(NGO)觀察員身分與會,只可參與若干周邊活動,而無法參與後京都議定書架構之談判,無從表達我國立場及權益,也不能加入國際碳交易市場,未來勢將對我國產業發展成嚴重衝擊。

  台灣受到排除,不只其2300萬人民受到影響,本當協同一致的氣候變遷防制體系出現缺口,也將不利於全球人類的福祉。

二、台灣島與屬性易受氣候變化衝擊,面臨環境威脅:

  溫室效應造成氣候異常及海平面上升,台灣地狹人稠,其島嶼屬性乃是面臨全球氣候變化過程中最脆弱的類型。2009年8月莫拉克颱風(Typhoon Morakot)重創台灣,4天內降下2686公釐雨量,致命的洪水與土石流造成生命財產的重大傷亡與損失。

  我國面臨環境的威脅與危機,卻無法援用公約的資源來建構調適策略,且欠缺參與國際共構的因應機制,讓台灣在面臨全球氣候的挑戰時,顯得異常脆弱。此更說明我有必要積極參與UNFCCC。

三、台灣若未能參與UNFCCC及後京都機制談判,其經濟發展將受衝擊:

  透過政府間的合作,促成資訊與政策交流,共同因應溫室氣體的減量與調適,以緩和後京都架構可能造成的減碳壓力,凡此種種均對台灣維持其競爭力同時邁向綠色產業結構十分重要。

  再者,幾乎所有的WTO會員均是公約或京都議定書的締約方,依據WTO有關貿易障礙之規定,對環保有「例外條款」,即基於環保考慮對進出口產品課徵環保稅。台灣若未能參與國際規範,將因此遭受不公平之貿易待遇,並將對我國產業及貿易造成衝擊。

  根據「國際能源總署」的統計資料,台灣2007年能源使用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達276.18百萬公噸,佔全球總排放量的1%,居全球排名第22位;台灣人均排放量為12.08公噸,居全球排名第18位。由此可見,台灣參與UNFCCC將可做出具體貢獻,有助於建構全球防制碳溢漏體系,以及建構調適資金與技術之國際合作。

  20世紀以來,國際社會為保障人權不斷發聲,透過聯合國的公約各國政府也從善如流;反之,沉默的地球難為自己陳情,面對大自然環境的受破壞,只能以暴雨、洪水、風災、地震、海面上升、火山爆發等方式來表達抗議。一年來天災人禍接二連三,極端氣候變化愈趨頻繁,人類生存危機亦加明顯,有識之士還能坐視,任憑情勢加速惡化嗎?

  為進一步保障人權,值此全球努力因應氣候變遷之際,國際社會亦應支持台灣參與UNFCCC,讓台灣公平加入全球有關防止潛在環境災難的機制,參與相關會議及活動,做出其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