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有賴全民重視與推動

賴福來

  俗話說身在公門好修行,公務人員通過國家考試,原本應是以其專業服務人民、保護人民,但也因為其工作或職位握有一定的權力,綜觀中外歷史及現況,人只要有權力就容易腐化,導致原本用於保護人民的權力被少部分人濫用,變成其爭奪功名權利的工具,最後反而變成傷害人民的劊子手,其中又以司法迫害案件高居榜首,政府倡言司法改革已經十年了,而其成果卻幾乎是原地踏步,令人惋惜,無怪乎連馬英九總統都公開說過侵害人權的事件中「侵害者十之八九都是政府」;我們樂見馬總統於2009年5月簽署「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於同年12月10日生效,也期待兩公約的落實能加快國內修法的速度使得人權有所保障,但這個大工程絕非政府部門的事,而是需要全民共同重視與推動,否則即使再過十年我們也依舊只能殷殷期盼救民所苦,伸張正義的包青天出現,繼續生活在恐懼不安之中。

   國父孫中山先生學習醫術,但看滿清的腐敗,政府無能,列強環伺,眼看政府無救了,黎民百姓卻要陷入水深火熱之中,因而放棄了人人羨慕的醫生行業,由救人轉為救國救民族的大業,歷經十次失敗,最後終於打敗滿清,建立一個民主國家,有鑑於當時西方民主國家三權分立的缺點,因此實施五權憲法的政府架構,亦即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建國至今第九十九個年頭,行政上已經總統直選、立法上也由民選代表立法、考試基本上也還公正,三權基本上算是比較上軌道了,但司法的改革卻遠遠落後,迫害人權事件不斷,挾司法獨立之名,卻形成獨大之實,可以制衡的監察權則無法有效彰顯,彈劾權、糾舉權無法真正發揮功效,對政府機關之督導也常是虎頭蛇尾,無法收其實效。

   回顧台灣司法史,由於一些不肖檢察官違法濫權,在無充分證據情形下進行起訴,造成多少冤獄,浪費多少司法資源,毀了多少人的前途與人生,我國司法案件定罪率在亞洲國家算是倒數的,這代表什麼意義?代表的是很多人是被冤枉的,代表承辦這些案件的檢察官並未做真正的蒐證就任意起訴,即使無辜被告最後能還其清白,但卻是已經對他們的聲譽、青春、歲月造成不可抹滅的傷害,而那些未盡職責的不肖檢察官卻不需負任何責任,照樣考績甲等,照樣升官,就算被害人有冤獄賠償,還不是全民買單;最有名的案子如周人參案,侯寬仁在無充分證據下隨便起訴警界一堆優秀的警官,最後幾乎都獲判無罪定讞,但這些警官的人生及前途卻毀了,侯寬仁不但沒有受到處分,居然還升官,依然繼續玩弄司法,後續的太極門案又是其違法濫權的傑作,太極門案歷時十年七個月一樣三審無罪定讞,而侯檢察官在監察院調查偵辦太極門案有八大缺失,監察院要求法務部嚴懲之下,法務部依然是官官相護,侯寬仁照樣繼續其作為,不受影響,司法改革談了這麼多年,看到的成績居然是無法可好好管管這些司法腐爛下的害群之馬,正義公理何在?難道人民還要生活在恐懼中?因此若無不適任檢察官之退場機制,甚至官官相護,不知還要多少人受害,我們人民是要放縱社會公理被少數不肖司法人員蹂躪,人心惶惶,還是要一起站起來督促政府,對司法制度有一個制衡的力量?

   民主政治的可貴在於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政府官員是人民的公僕,因此政策的良窳有賴全民的監督,一個失衡或過度膨脹權力的司法制度,有賴人民發出聲音來督促改進,唯有大家一起發聲,形成輿論,才能加快改革速度,才是人民之福,或許有人認為這樣有用嗎?個人力量如何對抗司法不公的猛獸呢?但我相信如果每個人充分發揮自己的「微力」,團結匯集起來就是一股強大的改變力量,反之如果選擇「不為」,姑息養奸,那其結果將有天壤之別,而其結果是共同承擔莫不關心的惡果,日前看到太極門人站出來狀告侯寬仁檢察官,看了真是令人振奮,終於有人站出來捍衛正義公理,可是看到侯寬仁死不認錯的醜態,實在令人看不下去,我們人民要站起來透過網路、透過媒體共同發聲,讓政府聽到人民的訴求,未來才能真正有免於恐懼、免於司法迫害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