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民權和政治權應跳脫主流媒體觀點宰制

台南市議員 邱莉莉

  距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聯合國生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來,倐忽時間已過三十四年,雖然聯合國是以人類和平生存為最終目標克訂此公約,但畢竟世界各國或因民俗、或不同風情、或不同社會文化,對於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最大公約數不免仍有認同與執行的歧異。

  坦言說,聯合國的公民人權公約被某些國家是為西方霸權支配國際勢力的手段之一,這使得聯合國通過的各項有關人類根本權利行使的公約,都均在國內被初步的進行政治篩檢。

  台灣是民主法治相當先進的已開發國家,對於人權的共識程度在全世界各國當可擠於前身之林,然而台灣的公民權和政治權在民主政治制度全面實施後,仍不免遭遇許多推行上的波折和媒體帝國置入型塑「人權觀」並無遠弗屆地推廣至台灣各角落,使形成另一種干預人權意識、左右人權政策、影響人權輿論的嚴峻挑戰,按理媒體被賦予第四權的崇高期待,應是人權發展的有力推手,但若第四權未往此方向著墨,只一味譁眾取寵、腥羶對立新聞佈滿版面,則聯合國以和平為主見的各項人權公約便出現「帝力於我何有何哉」的無力感。

  媒體自由化之後,在市場激烈競爭下,秉持資本主義出資者的權益股東自然而然會成為媒體觀點的指導者,無論在政經、社會、文化各領域,非但人權可被公開議論的面向縮減了、且人權的價值甚至在政府單位透過制度欲制衡媒體的政策下,反倒成了有價的成交品,一張曝露屍體的照片、一張未打馬賽克的當事人聳動照,都只用開罰多少來衡量,人權的價值變得渺茫無界。

  觀諸「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公約」的第一部份,人民有自決權: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但光是人民自決權的實際行使,就受到各國法令立法上包含政治意圖的詭異制約,例如台灣實行公投法後,人民並未感受到公投權的威力和影響力,每次公投題目的擬定和提出,都只是經政治人物和政黨評估操弄後的工具,連署和公投成立門檻更是高得不可思議,在台灣人民的自決權被形容為「鳥籠公投」,這是很諷刺的比喻,台灣媒體當成政治議題兩邊點火,聯合國人權公約對此現象不知以為然否?

  此外,公約的第九條:人身自由和逮捕程序、及第十條被剝奪者及被告知之待遇、第十四條:接受公平審判之權力,在台灣目前的司法訴訟和警察國家愈形強勢的執法下,可說受到嚴重的戕害,但歷來人權報告的檢討,對於受刑人的人權總是略過或少於檢視,久而久之,不但司法體系和警政系統失去人民的信賴,社會暴戾之氣亦重、祥和之風淡減,這是制度欲保障人權的逆轉,也是多數強調法治國家的通病,主流媒體淡然處之,聯合國的人權公約焉能不重視?

  筆者心想,對於第四權媒體角色和人權提升是否有正向關聯,世界各國可做一次客觀、量化、建立指標衡量的普查,若發現不但未成正相關,且反有妨礙、拉扯人權進步之虞的現象,則聯合國的人權公約應對媒體在各國影響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互動方式和管道進行檢視,或許從中可發現,在主流媒體的選擇性定位下,一國之界內的人權就有南轅北轍的差別,這是追求人權發展、改善人權困境的切入點,也兼顧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尊重」與「環境」兩大主題相關的人權議文。